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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版《法治蓝皮书》:2013年我国司法改革迎来新机遇,司法公开成效显著
来源:法治蓝皮书  作者:课题组   发布时间:2014-02-24

       2014年2月2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2014年《法治蓝皮书》,并发布了《中国司法透明指数报告》,对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及较大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公开状况进行了评估。

       《法治蓝皮书》指出,司法公开迎来制度建设新高峰,集约化路径日趋明朗化。最高人民法院继2007年、2009年、2010年密集出台一系列司法公开文件之后,2013年再次迎来制度建设新高峰,先后发布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对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等核心环节的信息公开提供明确的规范指导。建立统一的司法公开平台,实现司法信息公开的集约化,不仅方便公众快捷查询信息,还有利于节约资金,避免重复建设,同时,还能够统一公开标准,促进全国司法公开工作协调均衡发展。为实现司法专项信息的集中公开,继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和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等全国司法公开统一平台之后,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又设立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和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新的司法公开平台,进一步实现司法公开的集约化。除了分类建立全国统一公开平台之外,河南、北京、广西、江苏等地的法院建有统一的裁判文书网或庭审直播网,实现了省内司法公开集约化。

       《法治蓝皮书》指出,司法人员信息不再神秘,预决算愈加透明。越来越多的法院在网站上公开了法院领导和法官的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广西高院、甘肃高院、郑州中院、徐州中院、兰州中院、成都中院等14家法院公开了法院领导包括学习工作经历在内的全部信息;10家法院公开审判人员信息,其中有6家公开了包括学习工作经历在内的详细信息;徐州中院和宁波中院公开了人民审判员信息。司法财务信息公开得到重视,与2012年相比,预算信息公开率提高了10个百分点;23%的高级人民法院公开了2012年度决算信息;18家高院和7家中院公开了“三公”经费信息。

       《法治蓝皮书》指出,司法公开形式不断创新,裁判文书公开亮点纷呈。法院除了依托法院网站公开司法信息之外,还不断创新司法公开新形式,如在当地综合网站上开设法院频道扩大影响力;开通相当于法院系统110的“12368”司法服务热线,增强互动性;辅助于微博、微信、手机APP等新兴互联网应用,拉近法院与公众的距离。2013年开通的中国裁判文书网,提供打印和下载功能。一些地方法院也开展了各种创新实践。例如,江苏高院推出的典型案例,附有裁判文书;邯郸中院公开的裁判文书还附有对案件的点评;南京中院、郑州中院、武汉中院等做到了裁判文书及时上网,不少文书能够在裁判作出之后30日内上网公开;广西法院新建统一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并对裁判文书公开情况制作统计表予以公布。

       《法治蓝皮书》指出,执行曝光力度加大,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开通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50%的法院公开了“老赖”名单。


       《法治蓝皮书》还进一步指出2013年司法透明度存在的问题。

       《法治蓝皮书》指出,不公开的自由裁量空间过宽。司法公开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司法审判过程和结果,以透明促公信,最终维护社会稳定。但是有的法院对公开与稳定关系的认识还不到位,不敢公开、不愿公开,认为公开会影响稳定,因此往往将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归为“不宜公开”的情况。事实上,经过法律程序公开审理裁判的案件,更应该及时、全面、准确地予以公开,并且越是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越应该满足社会对公开的期待。

       《法治蓝皮书》指出,重单向公开轻双向互动,公众旁听权保障不力。93.8%的法院均未开通裁判文书反馈渠道;最高人民法院最新颁布的裁判文书上网文件删去了关于收集公众意见的内容,仅规定了单向公开;与公众的互动渠道不太畅通:没有公开联系电话,或公开的联系电话不正确(私人电话、酒店电话)、长期无法接通,接线人员态度冷漠,业务不熟悉。有的法院对公众旁听权的行使设置门槛:有的要求携带身份证,甚至要求联系主审法官,有的法院的工作人员对旁听事宜不熟悉,还有的法院拒绝旁听。

       《法治蓝皮书》指出,信息公开滞后、碎片化,削弱监督效果。程序法修改后,诉讼指南信息未及时更新,误导公众;年度工作报告、预决算信息发布滞后,影响监督效果。司法公开粗线条,司法信息未经分门别类而是简单堆砌,草草公开,造成信息叠加、排列混乱,给公众获取信息造成困难。

       《法治蓝皮书》指出,公开平台重复建设,集中公开与突出特色的关系不明。随着司法公开的推进,目前已经形成法院各自建设网站和全国统一平台共存的格局。统一平台有助于司法公开的集中,自建网站有助于突出本院司法公开的特色。两者本来是互为补充的关系,但是实践中,已经实现集中公开的司法信息仍在自建网站上公开,造成司法信息多平台运行。在标准不统一的情况下,多平台公开不仅造成资源重合和浪费,还给公众获取准确、权威的司法信息带来困惑。推进司法公开,下一步应该对司法公开平台进行清理,已经实现集中公开的司法信息没有必要在地方平台重复公开,地方法院网站仅提供统一司法公开平台的链接就可以了,地方法院网站公开的信息主要集中在具有自身特色的信息。

       《法治蓝皮书》建议,逐步建立立体式司法公开模式。审判公开包括两部分,一个是庭审公开,属于审判过程的动态公开,一个是裁判文书公开,属于审判结果的静态公开。构建庭审的立体式公开模式,除了扩大庭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公开外,还应该逐步公开典型案件的其他司法文书,如起诉书、答辩状、证据等,并逐步推行庭审笔录的公开。从司法公开的发展来看,公开庭审笔录应该是趋势。庭审笔录一旦公开,公众即使不到现场旁听,也可以全面了解庭审实况,对庭审进行全面完整的监督。

 

 

附表1  81家法院司法透明度评估结果(满分:100分)单位:分


排名

法院

分数

排名

法院

分数

排名

法院

分数

1

上海高院

76.5

28

洛阳中院

48.2

54

南昌中院

35.4

2

宁波中院

75.5

29

淮南中院

47.9

55

乌鲁木齐中院

35.3

3

海南高院

70.5

30

湖南高院

47.8

56

河北高院

35.0

4

成都中院

68.3

31

湖北高院

47.3

57

哈尔滨中院

33.8

5

徐州中院

68.2

32

无锡中院

46.9

58

昆明中院

33.4

6

厦门中院

67.5

33

武汉中院

46.7

59

石家庄中院

31.5

7

浙江高院

67.0

34

安徽高院

46.3

60

青海高院

31.1

8

杭州中院

66.9

35

黑龙江高院

44.9

61

山西高院

29.7

9

广东高院

65.0

36

青岛中院

44.8

62

本溪中院

29.6

10

南京中院

64.8

甘肃高院

44.8

63

天津高院

29.3

11

海口中院

64.7

37

长沙中院

44.6

64

邯郸中院

28.2

12

广州中院

64.4

38

陕西高院

44.4

65

鞍山中院

27.5

13

珠海中院

63.0

39

四川高院

43.9

66

抚顺中院

27.3

14

深圳中院

62.1

40

福州中院

43.8

67

长春中院

23.9

15

江苏高院

61.4

41

沈阳中院

43.4

68

西宁中院

23.4

16

河南高院

59.7

42

广西高院

43.3

69

唐山中院

22.1

17

汕头中院

59.4

43

北京高院

42.6

70

内蒙古高院

19.0

18

南宁中院

58.3

44

云南高院

42.3

71

太原中院

18.3

19

银川中院

56.8

45

山东高院

42.2

72

吉林高院

17.0

20

合肥中院

55.3

46

福建高院

41.7

73

大同中院

14.5

21

最高法院

55.25

47

辽宁高院

39.8

74

吉林中院

13.9

22

苏州中院

55.0

48

包头中院

39.4

75

贵阳中院

12.0

23

济南中院

54.8

49

大连中院

39.2

76

淄博中院

0

24

重庆高院

53.3

50

兰州中院

38.8

拉萨中院

0

25

新疆高院

51.8

51

齐齐哈尔中院

38.5

呼和浩特中院

0

26

郑州中院

51.6

52

贵州高院

37.4

宁夏高院

0

27

西安中院

50.6

53

江西高院

36.9

西藏高院

0

 

附表2 被测评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透明度评估结果(满分:100分)单位:分

 

排名

法院

分数

排名

法院

分数

1

上海高院

76.5

17

北京高院

42.6

2

海南高院

70.5

18

云南高院

42.3

3

浙江高院

67.0

19

山东高院

42.2

4

广东高院

65.0

20

福建高院

41.7

5

江苏高院

61.4

21

辽宁高院

39.8

6

河南高院

59.7

22

贵州高院

37.4

7

重庆高院

53.3

23

江西高院

36.9

8

新疆高院

51.8

24

河北高院

35.0

9

湖南高院

47.8

25

青海高院

31.1

10

湖北高院

47.3

26

山西高院

29.7

11

安徽高院

46.3

27

天津高院

29.3

12

黑龙江高院

44.9

28

内蒙古高院

19.0

13

甘肃高院

44.8

29

吉林高院

17.0

14

陕西高院

44.4

30

宁夏高院

0

15

四川高院

43.9

西藏高院

0

16

广西高院

43.3

 

 

 

3被测评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透明度评估结果(满分:100分)单位:分

排名

法院

得分

排名

法院

得分

1

宁波中院

75.5

26

沈阳中院

43.4

2

成都中院

68.3

27

包头中院

39.4

3

徐州中院

68.2

28

大连中院

39.2

4

厦门中院

67.5

29

兰州中院

38.8

5

杭州中院

66.9

30

齐齐哈尔中院

38.5

6

南京中院

64.8

31

南昌中院

35.4

7

海口中院

64.7

32

乌鲁木齐中院

35.3

8

广州中院

64.4

33

哈尔滨中院

33.8

9

珠海中院

63.0

34

昆明中院

33.4

10

深圳中院

62.1

35

石家庄中院

31.5

11

汕头中院

59.4

36

本溪中院

29.6

12

南宁中院

58.3

37

邯郸中院

28.2

13

银川中院

56.8

38

鞍山中院

27.5

14

合肥中院

55.3

39

抚顺中院

27.3

15

苏州中院

55.0

40

长春中院

23.9

16

济南中院

54.8

41

西宁中院

23.4

17

郑州中院

51.6

42

唐山中院

22.1

18

西安中院

50.6

43

太原中院

18.3

19

洛阳中院

48.2

44

大同中院

14.5

20

淮南中院

47.9

45

吉林中院

13.9

21

无锡中院

46.9

46

贵阳中院

12.0

22

武汉中院

46.7

47

拉萨中院

0

23

青岛中院

44.8

呼和浩特中院

0

24

长沙中院

44.6

淄博中院

0

25

福州中院

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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