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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版《法治蓝皮书》:慈善事业快速发展监管体制机制瓶颈效应明显 应加快立法理顺体制并合理定位政府职能
来源:法治蓝皮书  作者:课题组   发布时间:2014-02-24


       2014年2月24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主办的“2014年《法治蓝皮书》发布暨中国法治发展与展望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法治蓝皮书指出,2013年,中国慈善组织继续蓬勃发展,民间慈善组织更加积极参与到慈善活动中去,与此同时,慈善组织的监管、运行也暴露出严重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慈善组织的良好运行与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值得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并加以研讨。

       法治蓝皮书指出,双重管理体制导致大量草根组织成为黑户。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形态的慈善组织接受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的双重管理。从设立登记开始,需要有业务主管单位,经其审查同意后才可在民政部门登记。大量民间慈善组织由于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只能成为“黑户”。未经注册的民间慈善组织在全国大约有100多万家其中,以企业形式存在的有20多万家。由于没有合法身份,这些民间慈善组织活动受限,知名度低,筹款难度大,面对大量本可理直气壮从事的慈善活动只能望洋兴叹。

       法治蓝皮书指出,部门分割各自为政“多龙治水”成效低下。慈善组织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至少有民政、审计、财政、税务、海关、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均负有一定管理职责。但部门之间职责划分不够清晰,缺乏必要衔接机制,导致监管不但未形成合力,甚至相互抵触,导致慈善组织不知所从。

       法治蓝皮书指出,政府过分干预慈善募捐,限制慈善组织发挥作用。首先,一些政府机关的发动下,通过工作单位、学校等单位进行募捐,既存在变相强捐嫌疑,又不利于公众自愿捐赠的意识培养。个别地方甚至下发红头文件,要求公务人员每个月捐10元钱,或将单位捐赠情况纳入目标绩效考核,难免让人产生厌恶心理。其次,政府干预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类型、资金流向和用途方式。导致大型的官方背景的慈善组织可以吸纳大部分的慈善资源,而大量民间慈善组织却只能获得小部分慈善资源。

       法治蓝皮书指出,慈善捐赠优惠政策未能落到实处,制约了慈善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由于缺乏可操作性和公平性,导致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法律规定形同虚设。对个人、企业捐赠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税收减免计算方式缺乏必要规范,民间慈善组织未能获得官方慈善组织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严重制约了慈善事业的发展。

       《法治蓝皮书(2014)》建议,有必要理顺政府、慈善组织和公众的三方关系,科学界定捐赠人、慈善机构各方的权利义务,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慈善管理体制。政府监管到位而不越位,治理落实而不错位。具体措施包括:

       首先,应当改革双重准入与双重管理体制,降低慈善组织的准入门槛,全面实施直接登记制。

       其次,政府退出募捐市场并构建引导协调机制。一方面,摈弃依靠行政手段募捐的传统做法,不再指定任何部门或者慈善机构接受捐款。另一方面,政府应做好慈善组织与需要被救助人的搭线人,为慈善供给与慈善需求之间搭建平台,优化利用资源。

       再次,完善税收激励政策。对捐赠税收优惠设置系统、公平、可操作的规则。

       最后,建立完善相关信息公开机制。通过完善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保障每个捐赠人的知情权利。

       总之,通过搭建良好的法律制度、监管体制机制,让慈善组织以透明度、专业能力等进行公平竞争,赢得捐赠人的信赖,实现中国慈善事业的长远、可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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