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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版《法治蓝皮书》:检务公开不断向纵深发展但检务透明仍任重道远
来源:法治蓝皮书  作者:课题组   发布时间:2014-02-24


       2014年2月24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2014年《法治蓝皮书》,并发布了《中国检务透明度指数报告》,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省级检察院及较大的市的检察院开展检务公开的状况进行了评估。这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继2013年度首次发布检务透明度指数报告之后,第二次发布检务透明度指数报告。

       201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项目组对最高人民检察院,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49个较大的市的人民检察院共计81家人民检察院的检务公开情况进行调研测评。

       全部被测评的检察院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省级检察院中重庆检察院夺冠,较大市检察院汕头市检察院居榜首。

       总分排名前五的省级检察院依次是:重庆、湖北、广东、湖南、山东。总分排名前十的较大的市人民检察院依次为:汕头、厦门、广州、武汉、洛阳、珠海、郑州、深圳、哈尔滨、济南。就81家全部被测评检察机关而言,排名前十五名的从高到低依次为: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庆、汕头、湖北、厦门、广东、广州、湖南、武汉、山东、洛阳、江苏、海南、安徽、浙江、内蒙古、珠海和郑州。

       法治蓝皮书指出,检务信息公开向纵深发展。传统的检务公开,主要内容是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检察职能、检务指南等一般性、静态性内容的对外发布。2013年,越来越多的检察院从一般当事人与社会公众需求出发,突出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办案流程、办理结果等实质内容的公开。其中,一些检察院积极开展网上案件信息公开与案件信息查询,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利律师执业,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办案,有着显著功效。一些检察院将案件受理情况、批捕情况、公诉出庭情况主动在网上公布,或提供专门案件查询系统,为检务信息公开开辟了崭新领域。

       与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相呼应,越来越多的检察院公布了典型起诉书。在2012年度,全部被测评对象中仅有郑州市一家人民检察院公开起诉书;2013年度的测评结果显示,湖南省、汕头市、郑州市等检察院均将起诉书公开上网,一些检察院还对外公布了量刑建议书。各类检务法律文书的公开,将逐步成为趋势。

       法治蓝皮书指出,较大的市的人民检察院进步突出。2012年度的检务公开测评结果显示,检务透明度的水准与检察院级别正相关,省级人民检察院的公开工作平均水准远高于较大的市的人民检察院。在2013年度一些较大的市的人民检察院进步迅猛,公开工作有明显突破。无论从名列前茅者还是整体情况来看,与省级人民检察院的差距均明显缩小,大有后来居上之势。值得一提的是,徐州、贵阳、大连、鞍山等四家较大的市的检察院从无网站或网站无法打开到建有有效网站,可谓质的飞跃。

       法治蓝皮书指出,检务公开形式日渐多样。一些检察院借鉴政务中心的经验模式,推行“一站式服务”的实体检务中心。一些检察院试点通过web2.0等新媒体实施公开。比如,2013年湖北省检察院开通了“湖北检察”微信公众服务号,具有律师阅卷预约、在办案件期限查询、网上受理接待等功能。开通官方微博账号的检察院已有数百家。

       法治蓝皮书指出,检务公开未能充分满足社会需求。网站栏目设置不合理、栏目与内容不匹配的现象较为常见,严重影响到公众对检察院网站的使用。公众迫切需要的检察机关工作信息及其结果,仍较为薄弱。

       在刑事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活动及其结果的网上公开方面,可谓万里长征尚未迈出第一步。检察建议书与检察意见书的公开,也处于起步阶段,仅有极个别检察院的试点。

       虽然一些检察院公布了2013年的年度预算与“三公”经费,以及2012年的决算信息,但公开不及时的问题也很突出。数家检察院直到2013年9月底,才公布2013年度的预算与“三公”经费安排。检务信息公开不及时,丧失了时效性,使公开效果大打折扣。

       法治蓝皮书指出,公开信息不准确的问题凸显。截至2013年12月初,仍有不少检察院官方网站未根据2012年就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修改相关检务指南。一些检察院忽略《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2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依然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这种“指南”可谓南辕北辙,误导了公众,也严重影响到检察院官方网站的权威性与公信力。

       法治蓝皮书建议,加强自上而下的推动力。在主体上应将省级人民检察院作为检务公开的着力点来抓。省级人民检察院的重视能起到表率作用,对于辖区内检察机关检务公开的推进有着重要影响。为此,应借鉴法院司法公开的经验,尽快出台检务公开的标准、指南、平台建设规范等一系列文件,确定统一的检务公开最低要求,形成检务公开的良性竞争。

       法治蓝皮书建议,坚持科技助推并良好衔接各种公开平台。应当加强网络系统建设、设置客户端、开通微博、手机短信平台等方式,充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为当事人和一般公众提供更好的检务信息公开服务。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应当重视各种公开平台之间的协调与分工。一方面,应将网络作为公开的主平台,凡是在实体大厅公开的检务信息,均应当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另一方面,应当考虑不同受众对检务公开的不同需求,发挥各平台的自身优势特长。正在进行的检务活动、澄清检务相关谣言适合在微博平台发布;当事人、律师需要查询的案件信息,可通过专门的案件查询系统、客户端来提供;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活动、刑事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活动则可考虑通过网站、实体大厅、微博等多种平台发布预告公告,提供审查结果。

       法治蓝皮书建议,在中央层面制定统一的政务公开法律。公开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核心关键词之一,一共出现有18次之多。在此背景下,通过顶层设计制定政务公开法律显得非常及时,尤为迫切。首先,该法律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台,为检务公开工作提供统一的法律依据和强制性标准。其次,通过统一的法律,提升政府信息公开、法院司法公开、检务公开的协调配合。由于在推进中先后不一,实施中各自为政,导致三者之间缺乏必要联系、衔接,而现实中这些国家活动往往关系密切。是否应当公开、应当由哪家国家机关公开,往往存在争议。有必要通过制定统一的政务公开法律予以通盘考虑。再次,通过统一立法精准确定保密与公开的界限。使得公开工作、保密工作都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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