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外皮书使用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学术出版标识的规定(试行)

来源:皮书数据库 作者:皮书研究院 发布时间:2016-08-04 分享到:

  为加强对院外皮书使用“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学术出版”标识的管理(以下简称“创新工程学术出版项目”),依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皮书类成果发布管理办法》及皮书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院外皮书是指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以外的机构、学者编撰、主编的皮书。

  第二条 院外皮书使用“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学术出版项目”标识,应遵守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学术出版和皮书管理有关规定,并由出版社负责统一印制、统一发行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院外皮书使用“创新工程学术出版项目”标识的基本条件为:

  (1)政治导向正确、学术水平高、社会正面效应显著、符合学术规范、社会影响较大;

  (2)主编学术水平较高、有固定责任单位和稳定的研究团队;

  (3)获得“优秀皮书奖”或全部皮书综合评价排名连续3年进入前100位;

  (4)连续出版3年以上。

  第四条  院外皮书列入“创新工程学术出版项目”时,首先由皮书研创单位提出申请,由社科文献出版社推荐,经皮书评审委员会评审和科研局备案,再提交院务会议批准。

  第五条  使用“创新工程学术出版项目”标识的院外皮书,其编纂、出版等经费由皮书编撰单位自筹。

  第六条  院外皮书经审核批准,列入皮书类图书出版时,在封面和扉页印 “创新工程学术出版项目”标识。

  第七条  院外皮书使用“创新工程学术出版项目”标识,须在年内完成撰写并出版。逾期未出版的,取消 “创新工程学术出版项目”标识。

  第八条  出版社对院外皮书的政治方向、理论水平、研究方法、学术规范等进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与使用“创新工程学术出版项目”标识的院外皮书责任单位或研创单位签订出版协议。

  第九条  使用 “创新工程学术出版项目”标识的院外皮书每年评审一次,并进行适当增补及淘汰,调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14年0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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