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利与拐卖妇女、儿童罪


摘要:人身权利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律解释、近年来犯罪特征、反思与展望。

人身权利与拐卖妇女、儿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本文以下简称《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卖、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现已失效)等司法解释,妇女指年满14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不满1岁的为婴儿;1岁以上不满6岁的为幼儿;6岁以上不满14岁的为儿童。按照立法精神,拐卖妇女罪中的妇女是指14周岁以上的少女或成年妇女;拐卖儿童罪的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包括婴、幼儿)。由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复杂性和地域性,与拐卖罪名相对应的还有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人为犯罪主体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等。

 

拐卖妇女、儿童侵犯了妇女和儿童的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和生命健康权等。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中,行为人为了实现“出卖”的目的,防止妇女、儿童逃跑,必然会对被害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采取种种限制措施,使其失去了按照自主意志决定自己行动自由的权利,从而侵犯其人身自由权。拐卖行为人为了获取利益,不顾社会的基本伦理秩序,将妇女、儿童当成商品一样进行买卖,违背了人身不可买卖的原则,是对被害人基本人格尊严的严重侵害。在拐卖犯罪过程中,一些行为人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谩骂和贬低,也是对其人格尊严的无视。在一些拐卖行为中,行为人采取暴力手段伤害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强迫受害人参与伤害性的劳动或卖淫等,直接或间接地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

 

中国《刑法》规定了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惩处。《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根据具体情节,将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到死刑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条还根据收买行为的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如果在收买中构成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等将数罪并罚。第242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定罪处罚。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此外,中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也有禁止拐卖、绑架妇女和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中国还积极加入国际社会反对拐卖妇女儿童的公约和行动中去,共同打击拐卖犯罪行为。中国政府与联合国相继签署了一系列相关的文件和公约,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巴勒莫议定书》等。

 

近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特征及原因

 

一、近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特征

 

2008~2012年五年间,我国公安机关不断加大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数量明显减少,但是拐卖犯罪的形势依然严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近两年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又出现了一些新特征。一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暴力化、团伙化、集团化趋势明显,犯罪手段呈现多样性,跨国、跨境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屡见不鲜;拐卖犯罪形成了“盗、抢、售”一条龙产业链,甚至形成了一种家族式、专业化、跨地域的犯罪网络;而过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并不十分复杂,拐卖手段以骗为主,儿童被收养的情况居多,跨地域流动犯罪较少。二是拐卖妇女并强迫卖淫的案件上升。三是低龄婴幼儿被拐卖后被非法收养的案件数目增多。四是拐、盗、抢儿童犯罪突出,利用儿童乞讨、强迫未成年人实施卖淫、偷盗、抢夺等违法犯罪案件增多,犯罪恶性程度加剧。五是拐卖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案件明显增多,流动人口集中地成了重灾区。六是求职学生被熟人、网友等拐骗后强迫从事高强度劳动或进入传销网络甚至被强迫卖淫等现象增多。

 

二、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屡禁不止的原因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侵犯基本人权的严重犯罪,为政策和法律所严格禁止,但是长期存在的陈规陋习导致社会对人口拐卖一定程度上的容忍和忽视。新时代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屡禁不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买方市场与高额利润

 

妇女、儿童买方市场的存在是拐卖犯罪不断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通过偷盗、抢夺等方式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成本几乎为零。部分农村地区受“传宗接代”、“养儿防老”、“多子多福”、“儿女双全”等封建思想的影响,加之人口性别比例失调和劳动力的短缺,成为被拐卖男童或女童的流入地;一些单身汉因经济落后等原因不惜重金非法收买妇女做妻子。部分经济发达地区的收买价格更高。部分收买人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从事传销、乞讨、苦役、盗窃、卖淫等活动,赚取高额利润。法律意识淡薄、金钱的诱惑使得许多犯罪分子铤而走险。

 

(二)社会服务与管理的漏洞

 

妇女、儿童的自我保护能力较弱,而社会服务与管理的漏洞,为人贩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的空白,尤其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由于父母忙于工作,无法得到应有的看护,成为人贩子的主要侵害目标。女性外出务工过程中缺少正规的职业介绍途径,易被中介机构和人贩子拐骗。此外,我国地域广阔也增加了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搜寻难度,至今缺少被拐人员数目的官方统计数据。

 

(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收买犯罪与拐卖犯罪一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拐卖犯罪的根本诱因。在立法和执法方面,收买犯罪的惩罚力度相对较轻,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不法交易现象的长期存在。在现实中,收买犯罪往往伴随着非法拘禁罪、强奸罪等,面对着数罪并罚的情况,处罚的标准和力度都有待完善。

 

我国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实践的新发展

 

2007年,国务院发布了首个国家级“反拐”文件——《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明确了五年间反拐的核心内容,包括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工作氛围、建立健全预防犯罪机制、打击犯罪和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救助和康复工作、加强国际合作等,并确立了健全反拐工作的协调、保障机制,首次提出“建立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的总体目标,被认为是国家反拐计划从打拐到反拐转变的里程碑。各地根据反拐行动计划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建立了相应的反拐工作机制,国家反拐行动计划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拐卖犯罪同时,国家开始有计划地整合各部门资源,研究立法对策,吸纳民间力量,形成强大反拐合力。

 

一、反拐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

 

目前,我国反拐行动的核心机制是国务院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部际联席会议于2007年成立,以公安部为牵头单位,由公安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综治办、全国人大法工委、全国妇联等31个部门和单位组成,每个部门和单位都确定一名联络员,建立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打击与预防并重的反拐工作格局。根据反拐行动计划,部际联席会议的各个成员单位都有较为明确的职责分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反拐合力,开展综合治理。

 

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与反拐氛围

 

(一)相关政策、法律文件的完善

 

为加大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对案件管辖、立案、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中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具有操作性的处理意见,要求进一步依法加大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力度,加强部门协调,对拐卖儿童犯罪案件及时立案。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强迫劳动罪的法定最高刑由3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将为强迫劳动的个人或者单位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在某种程度上加大了对以强迫劳动为目的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同年,国务院印发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前者在“妇女与法律”部分将“严厉打击强奸、拐卖妇女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作为主要目标之一,要求不断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保障妇女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后者在“儿童与法律保护”部分提出要“预防和打击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强奸、拐卖、绑架、虐待、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组织、胁迫、诱骗儿童犯罪的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利用儿童进行扒窃、乞讨、卖艺、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儿童及其家长‘防拐’意识和能力,为被解救儿童提供身心康复服务,妥善安置被解救儿童”。

 

(二)开展反拐宣传、教育、培训活动,预防拐卖

 

1.继续推广基层防拐成功模式。近年来,全国各级妇联将预防拐卖纳入“平安家庭”、家庭教育等妇联各项相关工作中,总结推广了“妇女之家”、“女中学生防拐层叠式培训”、“社区防拐综合干预”等基层防拐成功模式,提高了家庭和社区内部的法律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

 

2.加强对妇女和儿童的反拐宣传活动。2009年,为了提高公众的反拐意识,全国各地联合举办了以“关爱妇女,反对拐卖”为主题的“三八妇女节”“反拐”宣传活动和以“关爱儿童,反对拐卖”为主题的六一儿童节“反拐”宣传活动。同年,为配合全国“打拐”专项行动,全国妇联与中央综治办等部门联合在北京、河北、山西、新疆等15省区市,以预防拐卖为主题,开展了“儿童安全成长行动”,提高全社会特别是流动人口家长的安全防范意识,增强流动儿童的自我保护能力,预防拐卖教育直接覆盖近3000万重点人群。2011年8月,全国妇联、公安部、铁道部在四川、贵州、福建、河南、安徽五省省会开展了以“预防拐卖、安全流动、安全就业”为主题的暑期反拐联动宣传活动,以现场咨询、发放宣传品、媒体视频、张贴海报等形式在火车站宣传预防拐卖知识,有力地配合了公安机关的打拐专项行动。上海、黑龙江等省市也分别在暑期期间开展宣传活动,促进外出务工女青年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的提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2010年连续两年通报人民法院惩治拐卖犯罪的基本情况,并公布拐卖案的典型案例,加强法制宣传报道,有效地引导了社会舆论,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保护。

 

3.开展机构人员培训。为了强调打拐工作的重要性,提升执法人员的工作效率和能力,全国开办了一系列反拐培训班。如2009年10月贵州省民政厅与联合国机构间反拐项目(UNIAP)共同举办了贵州省救助管理机构反拐能力建设培训会,以使机构人员进一步了解国家反拐行动计划和实施细则、了解反拐知识、提升工作水平。2010年7月,全国打拐反拐培训班带领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共同学习了当年三月份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以统一各部门的司法理念,提高打击能力。

 

三、以公安部门为主体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行动

 

(一)工作机制的建立

 

1.反拐工作机构与队伍建设

 

2007年,公安部刑侦局建立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办公室,专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各地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掌握全国的拐卖犯罪动态,直接侦办跨国拐卖犯罪。公安部刑侦局承担国务院反拐行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能,负责牵头落实国家反拐行动计划,具体的执行工作由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办公室负责。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的各级公安机关也结合自身的实际建立了相应的反拐工作机构和反拐队伍。2009年,公安部与中央综治办联合下发《反对拐卖妇女儿童工作检查考核标准》,将打击拐卖儿童妇女犯罪工作纳入各省社会治安综合考核评比之中。

 

2.涉拐案件工作机制的改革

 

第一,立案标准和反应机制改革。2009年4月,公安部开展全国公安机关打击拐卖儿童妇女犯罪第五次专项行动,并对涉拐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反应机制进行了改革,规定凡报告14岁以下儿童、14~18岁女童失踪的,一律无条件先立为刑事案件,报案后立即启动快速查找机制;除了刑侦部门,派出所也可以办理拐卖妇女儿童案件。

 

第二,“一长三包制”的建立。2011年4月,公安部继续深化打拐专项行动,决定今后对发生的拐卖儿童案件实行“一长三包制”,县市区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要担任专案组长,专案组长对案件侦办、查找解救被拐卖人员、安抚被害人家庭工作要全程负责到底,[7]并分别建立了儿童失踪快速查找和来历不明儿童集中摸排机制。

 

3.打击重心向买方市场转移

 

买方市场的存在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在公安机关打拐专项行动中,逐渐将买方市场作为打击重点。2011年,公安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限令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试图清算累积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强调从买方入手,从根本上杜绝拐卖儿童的市场。公安部明确要求,在找到亲生父母前,被拐儿童一律由民政部门暂时统一安置,不得留在买主家,让买主“人财两空”。

 

4.打拐专项行动的开展

 

第一,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如前所述,面对拐卖儿童、妇女犯罪活动的严峻形势,2009年4月,公安部开展全国公安机关打击拐卖儿童妇女犯罪第五次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盗抢拐卖儿童犯罪活动、组织操纵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拐骗妇女强迫卖淫犯罪活动等,拐卖妇女儿童立案数目和占比逐年上升。从专项行动开始至2011年11月,警方共破获了2.7万余起拐卖案,分别解救了18518名被拐儿童和34813名被拐妇女,打掉有组织的贩卖团伙7025个,抓捕犯罪嫌疑人4.9万余名。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拐卖犯罪高发势头初步得到遏制。

 

第二“街头组织儿童乞讨”和“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2009年7月,针对一些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增多,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严重的情况,民政部、公安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管理工作,维护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秩序。9月,公安部开展“街头组织儿童乞讨”和“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利用儿童乞讨行为,街头乞讨儿童显著减少。2011年2月,公安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高度重视打击组织、强迫、诱骗、拐卖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和解救受害未成年人工作,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打击拐骗拐卖、组织操纵新疆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面对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拐卖、组织、胁迫新疆籍未成年人在内地从事扒窃、抢夺、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2011年5月,公安部部署开展了打击拐骗拐卖、组织操纵新疆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到2012年2月,全国公安机关共打掉违法犯罪团伙227个,解救未成年人1624人;其中,新疆公安机关打掉操纵新疆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团伙56个,解救未成年人1128名。

 

随着公安机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数量也大幅上升。2009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636件,2010年1~7月,全国各级法院受理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已达1233件,审结1060件,收、结案数量比2009年同期分别上升了45.23%和32.43%;受理、审结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件同比上升46.81%和33.33%;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137人,同比增长75.74%,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1238人,同比增长74.37%,重刑率为57.90%,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41.94个百分点。2011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拐卖犯罪案件1773件,与2008年相比,上升31.04%,依法惩处犯罪分子3045人,比2008年上升40.91%;与2010年相比,审结案件数量下降7.61%,依法惩处犯罪分子人数下降17.26%。在已被判刑的拐卖犯罪分子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6667人,重刑率为59.01%,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43个百分点。

 

同时,2011年,人民检察院在维护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方面批捕的案件数以及决定起诉的案件数相比前几年有所增加。从2008年到2011年4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拐卖、收买妇女儿童及拐骗儿童等犯罪案件6159件、12034人,提起公诉6058件、12983人。2011年全年共起诉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的犯罪嫌疑人3492人。

 

(二)打拐信息网络的建设

 

1.建立网络信息交流平台

 

2009年7月,公安部专门下达文件,要求全国各地打拐办公室入驻“宝贝回家寻子网”。“宝贝回家寻子网”是2007年创建的,目前国内最大的一个由志愿者发起的寻子民间组织。截至2012年12月份,在“宝贝回家”网站注册的志愿者已达7.2万人,已有546个成功寻亲的案例。网站不仅动员了大量网民为被拐卖儿童提供线索,还与公安部相关部门联手协商全国打拐事宜。10月,公安部网站开通“宝贝寻家”栏目,全国首批60个被解救但未查清身份孩子的名单和照片上网。截至2009年11月30日,共计解救被拐卖儿童2762人、妇女5654人,利用DNA数据库比对确认298名被拐卖人员身份。

 

2011年1月,“微博打拐”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作为公众参与的自发性活动,“微博打拐”行动与国家反拐计划吸纳民间力量、综合治理、形成反拐合力的目标不谋而合,其显示的巨大社会效果也彰显出公众参与公共问题的重要意义。2月,各地公安部门纷纷开设微博,对微博上关于拐卖儿童的信息进行关注和甄别。针对社会对街头未成年人乞讨问题的关注,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肯定了群众参与在拓宽线索来源、打击震慑犯罪、解救未成年人及提供社会救助等方面的积极意义。

 

2.建立全国打拐DNA信息库

 

2011年,公安部在全国实行失踪儿童快速查找机制,对来历不明儿童集中摸排,对疑似被拐的儿童一律采集DNA信息,输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在公安部统一指挥下,各省(区)公安机关联手破获了多起特大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团伙案。在打击拐卖犯罪和解救被害人过程中利用DNA、网络等技术手段,极大地促进了打拐工作的进行。

 

3.推进信息通报核查机制的建立

 

在深化全国“打拐”专项行动过程中,全国妇联配合公安部门积极推进建立来历不明疑似被拐妇女儿童和被解救妇女儿童信息通报核查机制。各级妇联组织依托建在2000多个县妇联的12338维权热线,建在街道、乡镇的妇女维权站(点)及建在村和社区的妇女之家,对于涉及拐卖妇女儿童的举报、投诉,以及发现来历不明、疑似被拐的妇女儿童,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同级公安机关或拨打110报警。

 

(三)加强反拐国际交流与合作

 

2009年12月,我国批准加入《巴勒莫议定书》,标志着中国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动彻底融入国际之中。

 

公安部门也积极拓宽国际警务合作,以粉碎跨国拐卖犯罪网络,实施跨国解救行动。2011年7月,在公安部的统一指挥下,广西、广东两地警方联手,成功破获以越南人为主的“2011·06·08”特大跨国拐卖儿童案,切断了这条从越南向中国境内拐卖婴儿的通道,摧毁了该组织在中国境内的犯罪网络,成功解救婴儿8名,抓获犯罪嫌疑人39名。11月,公安部派出警官小组赴安哥拉实施境外打击,成功摧毁了一个特大拐骗中国妇女至安哥拉强迫卖淫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6名,解救中国妇女19名。

 

除此之外,我国还参与了一系列打击、预防拐卖的国际合作项目,如全国妇联和国际劳工组织实施的“湄公河次区域反对拐卖妇女儿童项目”、“中国预防以劳动剥削为目的的拐卖女童和青年妇女项目”等。

 

四、被解救妇女儿童的救助安置工作

 

由于缺少法律和政策支持,缺少有效的后续衔接机制,被解救妇女儿童的救助、安置、康复,甚至之后重新融入社会都存在一定困难。民政部作为部际联席会议的一员,主要负责通过救助站和福利机构提供受害者保护。在其他部委和非政府组织的配合下,民政部为拐卖受害者提供临时安置、返乡和重新融入的服务,并制定各救助站工作的指导原则。2005~2011年,为了临时安置包括拐卖受害者在内的城市生活无着人员,全国城市救助站和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数量逐年增多。2009年,全国救助站为超过12000人次的被拐卖妇女和儿童提供了救助服务,部分由警方转介,部分自行到救助站求助。公安机关和救助站共同承担拐卖受害者的送返工作,有时非政府合作伙伴也会参与,例如救助儿童会。通常被拐妇女和儿童送返由警方负责,但一些情况下救助站也会参与。

 

2011年5月,民政部召开“全国打拐被解救人员救助保护工作会议”,强调针对不同情况的救助对象采取不同的措施,做好被解救人员救助保护工作,让新疆籍儿童顺利返乡。按照先解救后救助的形式,年龄较小的婴幼儿由儿童福利机构代养,患有重病的要及时送往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对于自愿返乡的被解救人员要视情况给予返乡救助,临时无法返乡的人员要适当开展延时救助。对于新疆籍儿童,由各地指定救助管理站承担新疆籍流浪儿童跨省救助的任务,并在24小时内全天候接收中转过来的新疆籍流浪儿童。

 

对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反思与展望

 

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一项长期性、综合性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单靠一两个职能部门解决问题,需要各部门通力合作,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持续深入地开展打击工作。

 

2012年是《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实施的最后一年,反观打拐五年间的实践行动,部级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了促进各部门协同配合的作用;公安机关作为工作主力,不断健全打拐工作机制、提高对拐卖犯罪的打防控能力、注重打拐工作信息化建设,开展了一系列打拐专项行动,成绩显著:自2009年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到2012年4月,全国公安机关共侦破拐卖妇女儿童案件超过3.65万起,打掉拐卖犯罪团伙9092个,解救被拐妇女儿童逾8万人。全国妇联、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和单位也在打拐行动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五年间取得的工作成效需要肯定,伴随着实践发展和制度建设出现的新问题也需要不断反思,寻求解决之道。

 

一、对上一阶段打拐行动的反思

 

(一)控制买方市场,才能从源头上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买方市场的存在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依据我国《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收买妇女、儿童虽然入罪却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收买市场的持续存在。2011年11月,温家宝在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到:“在我国这样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历史、男尊女卑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的国家,能够取得如此大的成效,是历史性的巨大进步。”“要继续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胁迫儿童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侵害妇女儿童的犯罪发生。”法律意识淡薄或为了谋求利益知法犯法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不断发生的重要原因。有些行为人对买卖妇女、儿童习以为常,有些社区集体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性别结构失衡、经济发展水平差异也助长了人口买卖的发生。因此,在完善立法的同时,还应该加大拐卖人口犯罪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只有从法律、政策和观念上打击和整治买方市场,才能逐渐从源头上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二)建立打拐长效机制,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拐卖犯罪的发生

 

五年间,公安部在其他部委的配合下,打拐工作取得了非常大的成效,建立了接报失踪即立刑事案件、调整拐卖案件立案管辖范围等工作制度,但是,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打拐需要建立常态工作机制,保证成效的持续性,最大的难题是经费和警力问题。打拐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基层公安机关对专项行动在经费、警力上的“倾斜”密不可分。目前,打击拐卖案件的经费还没有得到财政专款,欠缺大案补助。此外,公安机关内部缺少专业的打拐队伍,需要增加编制才能解决问题。截至2012年4月,全国省级公安机关中,仅有北京、天津、河北、吉林、安徽、广西、云南、贵州、四川、新疆等地成立了专门打拐机构,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是部分拐卖犯罪重点地区还没有专门的反拐机构。只有“打拐”专项行动落实为各级公安机关的长效机制,才能持续深入地打击犯罪活动。

 

(三)打拐离不开社会力量的参与

 

从“宝贝回家”寻子网站到轰轰烈烈的“微博打拐”行动,从拐卖线索收集、举报到信息核查,包括个人和民间组织机构在内的社会力量发挥了重要作用。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活动是一项长期性的艰巨工作,需要法律宣传、教育、社会保障等手段的结合,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标本兼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政府需要进一步发动民间力量,社会力量也应该积极行动,促进政府和民间形成打拐合力,充分保障每个妇女、儿童的基本权利。

 

(四)完善相关保障机制是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根本

 

2012年11月,十八大报告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写入“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部分,说明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性。现实中,社会服务与管理的空白和漏洞给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此外,被解救人员的安置、救助和康复没有完善的保障机制。贫困是产生犯罪的根源之一,基本生活无法保障可能会使一些人铤而走险。社会保障机制的完善能够有效促进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实现,减少拐卖犯罪发生。

 

二、对下一阶段打拐行动的展望

 

(一)进一步完善“买方”相关法律条款,加强法律宣传

 

我国法律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但是在“拐卖妇女、儿童罪”法律规定方面,始终存在的一个争论是对“卖方”与“买方”惩罚力度的均衡问题。收买犯罪是拐卖犯罪的源头,只有从源头抓起,才能标本兼治,逐渐根绝拐卖犯罪的土壤,遏制拐卖犯罪的严峻形势。一方面,现行刑法对买方量刑较轻,应该适当加重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处罚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尤其是在拐卖活动发生的重点地区、重点人群中,要采取多种形式普及法律知识,提升公众的防拐反拐意识,减少拐卖案件的发生。

 

(二)继续完善反拐DNA数据库,深入开展专项行动

 

全国性失踪人口信息共享系统的建立在打击拐卖犯罪中的作用十分重要。2009年4月,公安部设立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并在32个省级和11个地市级公安机关236个DNA实验室实现联网,可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被拐卖儿童的精确查找。将DNA远程比对技术大规模用于打击拐卖犯罪工作,是世界首创。DNA数据库的完善是深入开展专项行动的必要条件,理应成为一项长效机制,成为公安机关打拐日常工作的一部分。除此之外,各级公安机关还需要设置专门的反拐机构并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并开展必要的人员培训,以确保反拐行动开展的专业性、高效性和系统性。

 

(三)合理、有效地动员社会力量的参与

 

社会力量在反拐行动中的作用不容小觑,同时,民间反拐行动也具有盲目性、分散性、短期性等特点,因此,政府应该取其长补其短,合理、有效地动员社会力量。一是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助、公益项目及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到反拐行动中来;二是探索建立社会力量的协调机制和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使得分散的力量形成合力;三是发展和支持民间网站、组织机构等作为反拐宣传的载体,增强反拐宣传的力度。

 

(四)逐步完善和提高相关社会管理与服务水平

 

某些社会管理和服务的缺失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提供了可能性。逐步完善和提高相关社会管理与服务水平,一是加强拐卖儿童现象严重的流动人口聚居区的管理,包括社区治安管理、户籍管理、生育管理、流动人口子女照顾和入学等问题的解决;二是为被解救人员的安置、救助和康复提供完善的保障机制,解决其临时安置、长久安置、生活救助、心理康复、家庭功能重建以及社会融入等问题;三是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以及职业中介行为,向务工者宣传和提供正规的就业渠道,减少因劳动求职发生的拐卖活动。

 

——《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报告No.3(2013)》P231-252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7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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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