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上学

关键词: 教育  
摘要:在国际上, “在家上学” 有一个通用英文词“home-schooling”, 又称为在家教育、家庭学校教育, 是美国19 世纪末开始萌芽的一种独特的教育方式。一些拥有较好经济实力和较高文化素质的中产阶级家庭, 由于认清了学校教育的程序化、机械化等弊端, 同时出于宗教、安全等方面的考虑, 不愿再将孩子送入学校, 从而选择自己在家教育孩子的方式。

在家上学的概念

在国际上, “在家上学” 有一个通用英文词“home-schooling”, 又称为在家教育、家庭学校教育, 是美国19 世纪末开始萌芽的一种独特的教育方式。一些拥有较好经济实力和较高文化素质的中产阶级家庭, 由于认清了学校教育的程序化、机械化等弊端, 同时出于宗教、安全等方面的考虑, 不愿再将孩子送入学校, 从而选择自己在家教育孩子的方式。

 

(一) “在家上学” 的由来

关于“在家上学” 的定义, 在国际上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 它主要指的是对学校教育体系不满的家长可以通过向地方政府申请, 不将孩子送到学校, 而由自己(或家长联盟或聘请教师) 为孩子设计课程, 在家(或成立小型联盟教育机构或利用社区教育资源) 对孩子进行教育。

 

作为一种教育形式, “在家上学” 是家庭教育代替学校教育的一种尝试。自学校教育产生以来, 它已逐渐发展成为对年轻一代实施教育的主要场所乃至唯一场所。然而, 对学校教育的批评之声也一直不绝于耳。学校教育制度有着自身的缺陷不足, 尤其是学校内部普遍实施的班级授课制更难以保证每个学生的成功。

 

美国自由主义教育改革者约翰·霍特对公立学校中学生的批判性思维、智力发展进行了质疑; 著名的批判教育家、社会批评家伊里奇指出, 学校没有实现他们一直所宣称的教育公平, 学习已经发生了异化。人们学习的目的是为了取得特定的证书, 造成证书与能力等同的假象。由于教育工作者执意把套装式的教学同文凭捆绑在一起, 因此学校教育既不能促进学生学习, 也不能维护社会正义。学习与社会角色分配已经被融入到学校教育中。学校更深层的社会功能是坚定地维护社会现状, 制造并维护着社会新的不公平。既然学校教育不能保证每个人有成功的机会、实现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 那就应该从制度上保证每一个人对教育的选择, 即应该允许学生选择“在家上学” 以保证某些个体的充分发展。

 

(二) 美国“在家上学” 的发展历程

1. “在家上学” 儿童数量发展状况

 

20 世纪60 年代, 美国反对资本主义社会教育体制运动兴起, 对公立学校教育的功能和教育目标质疑。于是, 包括“在家上学” 在内的一系列新型教育形式的学校产生了, 如自由学校、非正式学校、马路学校、特许学校等。“在家上学” 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 由小到大的一个发展历程。在美国, 调查统计显示,“在家上学” 儿童比例增长很快, 已经成为美国数量增长最快的一种教育模式。

 

到2007 年, “在家上学” 的孩子已经达到150 万人, 占整个学龄儿童比例的2. 9%, 到2010 年, “在家上学” 儿童已超过200 万人, 占整个学龄儿童的比例大概为4%。研究表明, “在家上学” 以每年7% 的速度递增, 已经成为增长速度最快的一种教育形式。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学习效果明显。“在家上学” 的孩子虽然拿不到正规学校的文凭, 但可以凭借SAT成绩获得大多数高等学校的承认。

 

2. “在家上学” 合法化历程

 

20 世纪70 年代以前, “在家上学” 在美国大多数州被认为是一件违法的事情, 一直受到公共管理机构的“围剿”。家长为了实施“在家上学” 的方案, 唯一的途径就是东躲西藏。“在家上学” 作为一件违法的事情, 通常的惩罚是罚款、关进监狱, 直到把他们的小孩送到学校上学。

 

1893 年, 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在审理“联邦诉罗伯特案” (Commonwealth v.Robert) 中, 由于没有现成的法律, 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法官根据美国宪法和案件本身做出的判例解释认为: 所有儿童都应该受教育, 但不是说都应该按照一种方式受教育。教育的方式上可以多样化,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默认了“在家上学”的合法。

 

1904 年, 印第安纳州法院在“州诉彼得森案” (State v. Peternson) 中裁定认为, 所有儿童都应该接受教育, 但不是指定他们必须用某种特定的方式接受教育。只要能达到同样的教育目的, 达到一定教育质量标准, 不论采用何种教育方式、教育形式都是可以的。

 

1907 年, 俄克拉荷马州立法会议上同意8 ~ 16 岁的儿童或青少年可以以其他方式接受教育, 并且保护家长选择学校教育的权利。这次会议后, 俄克拉荷马州实际上承认了“在家上学” 作为一种择校形式的合法性。

 

1950 年, 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在“勒维斯案” (People v. Levisen) 时裁定,受教育学生数量的多寡不能作为能否成为一所学校的刚性标准。美国普及义务教育的责任应该由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共同承担, 其中也应该包括“在家上学”的微型学校。《普及义务教育法》强调“强制入学”, 实质是为了保证家长让适龄儿童都接受教育, 与美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但家长有权选择与决定孩子的上学地点。

 

1954 年, 弗吉尼亚州出于宗教信仰的考虑, 允许责任心强的具备一定教育资格证书的父母在家教育孩子。对于那些和家长在一起接受宗教培训或有某种宗教信仰的学生, 学校董事会在认真研究后, 允许其不必来校上学, 可“在家上学”。

 

1967 年, 新泽西州法院裁决: 学生数量多寡不能决定是否称其为一所学校, 所有儿童必须接受教育, 但儿童不必以某种特定的方式接受同等的教育。

 

1970 年, 新泽西州进一步规定, 家长有权利选择适合自己孩子的教育方式与类型。

 

1982 ~1991 年, 是最为密集的时期, 允许在家上学法令在各州通过。

 

1993 年, 美国最后一个州密歇根州承认儿童“在家上学” 合法地位。儿童在家要由他或她的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组织实施阅读、拼写、数学、科学、历史、公民、英语语法等科目的教育。同时密歇根州也废除了“在家上学” 家长或监护人通知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儿童学习成绩的有关规定。

 

 

——《中国教育发展报告(2012)》P218-220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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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4-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