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书内容重复率


摘要:皮书内容重复率是指皮书正文中引用政府公文、媒体报道、他人论文、著作,作者本人已发表或部分发表报告的字数占该报告总字数的百分比。皮书内容重复率合格标准为,整本皮书和单篇报告内容重复率不超过15%。

详细释义

  随着皮书出版年份的增加、研究领域的拓展,其内容积累越来越厚重,特别是近年来以皮书数据库建设为主的皮书数字化和以荷兰BRILL出版社合作出版的英文版皮书为主的皮书国际化的深入发展,皮书这一智库产品所形成的集聚效应和放大作用越来越明显,同时,学术界和媒体对皮书及皮书平台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作为一项以实证性、时效性为生命线的科研成果,原创性是皮书最重要的品质之一,也是皮书研创平台展现优势、不断突破、始终创新的重要保障。皮书应在科学的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客观、可行的对策建议。但目前,部分皮书在主题选择、调查设计、研究方法、数据资料收集统计、出版时间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甚至有一些皮书内容重复率过高,尚不能满足皮书“原创”的要求。
  为进一步提升皮书内容品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进一步规范了对皮书原创报告的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1)皮书内容重复率是指皮书正文中引用政府公文、媒体报道、他人论文、著作,作者本人已发表或部分发表报告的字数占该报告总字数的百分比。皮书内容重复率合格标准为,整本皮书和单篇报告内容重复率不超过15%。
 (2)皮书内容重复率的检测范围为皮书的正文(不含技术报告),不包括目录、主要编撰者简介、序言等,附录作为单篇报告不计内容重复率,但计入全书内容重复率。
 (3)皮书发稿前,本社编辑利用学术文献检测系统(CNKI)对书稿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修改结果填写在发稿单的“责编意见”中,由二审、三审进行学术规范把关,内容重复率在15%以上的报告,不予发稿。
 (4)皮书内容重复率检测实施分类管理:每本皮书正文内容重复率不可超过15%;每本皮书可有少量报告内容重复率超过15%,但最高不得超过25%。具体比例为:每10篇报告(不足10篇以10篇计)最多允许1篇特例。个别皮书正文前的领导致辞或讲话稿,可不算做检测内容,但要使用区别于正文的字体排版,且原则上不得超过两篇。凡特殊类型皮书、单篇报告因特殊原因内容重复率超过15%的,须由责任编辑单独撰写情况说明,经分社社长或部门主任签字同意后,报出版社皮书评审委员会负责人审批。
 (5)皮书出版后,出版社对每本皮书的内容重复率进行复检。发现全书或单篇报告内容重复率超过15%的皮书,如非特例,则视为质检不合格皮书,在评价评奖时一票否决。
 (6)皮书附录多为年度性研究总结、年度性最新行业规定,大多已在正式媒体发布。但是皮书按照一定思路将其统一整理,对于行业研究来说,具有很高价值。因此,皮书附录不作为内容重复率检测范围,但附录内容不能超过全书内容的10%(以页码计算)。特殊情况的必须写明,报相关领导审批。
 (7)为增强测试结果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凡连续标红字数不超过50字的,不计入重复内容。但连续标红50字以上的段落,均累计计入重复内容。
 (8)各皮书编辑承担皮书发稿前的内容重复率检测工作。皮书评价研究中心承担皮书印后内容重复率的检测工作。检测结果统一提交总编室,总编室根据出版社质检相关规定实施管理。特殊情况由编辑提交相关领导审批,审批结果报总编室、皮书评价研究中心存档。
 (9)凡列入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的院内皮书,在执行以上皮书内容重复率的相关规定时,均须从严要求。
 为与皮书研创平台共建公开、公平、公正的皮书研创氛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拟于2014年起,与皮书研创平台合作,与皮书作者共同签订原创性声明。原创性声明作为皮书出版合同附件,与出版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法务部一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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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4-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