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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书观点

我国立法中个人信息的定义模糊不清,相关法律法规有限
——《中国管理发展报告(2014)》指出
来源:管理蓝皮书  作者:张雯鑫   发布时间:2014-09-23

  2014年9月21日,由中国管理科学学会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举办的“东沙湖论坛——中国管理百人峰会”暨《管理蓝皮书:中国管理发展报告(2014)》发布会在苏州举行。

  目前,世界上已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而我国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比较零散,整个信息安全防护法律体系还处于起步阶段。

  蓝皮书指出,我国法律法规中明确提出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规定相当有限,民法中也是少之又少,且多通过对“人格尊严”“个人隐私”“个人秘密”等与个人信息相关的范畴进行保护,进而引申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日本、韩国等亚洲各国多使用“个人信息”这个概念。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当个人不愿公开与公共利益无关、与自然人个体相关的个人数据资料时,这些数据资料则成为隐私,而个人信息并不完全涉及个人隐私。而由于我国对于这个词在学术上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义,不同的学者对个人信息和个人数据的解释和看法不一。有的学者认为个人信息等于个人数据,只是因为网络时代的发展,从原本的传统数据转接到了以计算机为主的平台上了,实质上并没发生改变,只是形式上随着科技的发展而发生了变化。还有一些学者则认为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是被包含和包含的关系。因此如果要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针对这些名词各方不一的解释将会让法律处于一个模棱两可的状态。

  (参见《管理蓝皮书:中国管理发展报告(2014)》p38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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