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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三农”互联网金融蓝皮书:中国“三农”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2016)》指出
来源:“三农”互联网金融蓝皮书  作者:张天墨   发布时间:2016-08-18

  2016年8月18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互联网经济研究室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主办的《“三农”互联网金融蓝皮书:中国“三农”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2016)》发布会在京举行。

  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政策措施对“三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性重视不够,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 未能根据“三农”互联网金融特色对“三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内涵与外延做出明确规定: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念出发,消费者概念的核心是“生活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从这一概念看,我国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需要严谨明确的规定,因为现有的“消费者”概念无法套用“金融消费者理论”。即使将《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存款人”“投资者”等概念套进“金融消费者”的框架,该框架仍不足以概括“互联网金融消费者”。

  从监管部门的态度来看,对于这个问题也没有明确做出规定。例如,2015年底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将P2P平台定义为一个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该文件中既没有继承“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也没有沿用“投资者”的概念,而是使用“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的概念。

  二、 电子数据的保存问题

  大量使用电子合同或电子文本是互联网金融的一大特色,那么,电子合同要在什么情况下才有效力,如何能够避免被不法修改等,需要有一个相应的规则。即使现有的存管方案,将合同存管于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那么,在平台付费的情况下,如何避免平台与证据存管机构之间串通,都需要在相关法规中做出相应的规定。

  三、 互联网金融数据所有权问题

  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产生了个人信息、个人隐私、个人数据三个不同的概念,这需要在法律上明确其不同的保护方案。

  从已有的法律规定看,个人隐私已有相应的法律保护个人隐私已有民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保护。。现有的相关规定中,只提到了“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个人数据”,也就是个人从事互联网金融活动所产生的系列数字痕迹保护的规定,仍处于法律空白状态。例如,“个人数据”的所有权问题,个人数据的合理使用规则等,均没有相应的规定。一方面,使消费者权益处于随时被侵害的状态,因为对个人数据的所有权以及使用均不明确;另一方面,也使从事个人数据开发的相关企业处于风险中。因为一旦个人数据的相关法律规定正式出台,对使用个人数据进行开发的保护超越现有的法律规定,那么这些企业进行个人数据开发就是不合法的,其商业运营将受到极大的影响。

  四、 适当性原则的使用不规范

  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如何使用大数据进行金融消费者分类,使其购买合适的金融产品,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大数据的使用,不但涉及数据合法使用的问题,还涉及结论的可靠性问题。目前的大数据分析,大部分都是基于贝叶斯模型,这个模型本身是一种后验概率模型,这说明大数据分析的结论,有部分是基于概率的。这种概率模型,事实上将一部分具有投资意愿与投资能力的用户排除在特定金融服务之外。因此,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应引入更多的先进方法,建立更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分类原则,使合格投资者制度与普惠金融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得到融合。

  五、 个人信用无形资产缺乏明确的保护措施

  随着金融的不断深化,尤其是互联网金融的日益普及,个人信用变成一种越来越重要的无形资产。在互联网金融不够发达的情况下,由于个人独特生物信息识别等技术未能普遍应用,个人信用可能被他人滥用。例如,以他人名义在网上进行融资等。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制度,使个人信用资产得到很好的保护。

  (参见《中国“三农”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2016)》p237-240,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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