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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2013)》:互联网金融主体地位和经营范围尚不明确,一旦发生系统性风险,将给行业带来巨大打击
来源:互联网金融蓝皮书  作者:张雯鑫   发布时间:2014-02-08

       近日,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首部《互联网金融蓝皮书》在京出版发行,旨在深刻揭示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内涵,跟踪国内外互联网金融发展最新状况,总结和提炼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预测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并重点关注互联网金融发展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两大问题——信息安全和监管,具有较强的学术前瞻性

       蓝皮书指出,在监管法律体系中,不同的法律定位决定了监管的范围措施和力度。互联网金融长期处于互联网运营与金融业务的交叉地带,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是其监管体系中的核心问题。对于互联网微贷,目前只有小额贷款公司性质的机构出现。2011年,第三方支付牌照开始颁发,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地位基本得到了认可,可以从事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银行卡收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货币汇兑等众多支付业务。

       当前,我国法律对于包括P2P在内的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一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监管政策也处于灰色地带,较易出现模糊业务边界、逃避监督管理的现象。在中国,有些P2P平台同时承担了担保职能,融入担保元素后,风险无法实现分散和转移,尤其是当担保实质与杠杆率不匹配时,可能引发杠杆风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超过10倍。较多P2P网贷公司担保倍额则经常突破这一警戒线,有的甚至达到20倍。一旦发生系统性风险,大面积的违约将会给行业带来巨大打击。多家P2P平台还提供信用评价服务,其资质、经验、技术、数据“四重缺失”,均可能导致信用评价的失实。近年来,还出现少数具备支付功能的P2P平台,资金支付服务与商业银行类似,却没有经过任何监管机构批准。

       (参见《互联网金融蓝皮书: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2013)》p172-173,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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