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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以房养老应注意四大问题
——《中国养老金融发展报告(2016)》指出
来源:养老金融蓝皮书  作者:张雯鑫   发布时间:2017-01-20

  2016年12月10日,养老金融50人论坛主编的首部养老金融蓝皮书《中国养老金融发展报告(2016)》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发行。

  随着欧美发达国家老龄化的加剧,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产品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展迅速,老人越来越接受以房养老的模式。由于传统经济理论中的储蓄都具有预防性动机,而在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完善的情况下,储蓄的预防动机不够,容易导致老年贫困化。房屋是贫困老年人最大宗的资产,为缓解“房子富翁、现金穷人”现象,欧美各国政府也相继推出了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支持计划,以减少老年贫困为目标的以房养老应运而生。

  2013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指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开以房养老政策之先河。从两年多的试点情况看,虽然参与者不多,但该业务每单平均能够提供每月9000多元的养老金,有效提高了老年人的可支配收入,显著提升了参保老人的养老水平,获得了参保老人的较高评价。

  从欧美发达国家几十年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历程来看,以房养老只是“小众产品”,相当于一款面向老人的金融创新产品,一直也没有成为养老保险的主体,我国将来也不例外。作为一项广受关注的创新型小众业务,反向抵押保险也遇到了传统养老观念、政策环境、市场环境等方面的问题和挑战。由于该项业务流程复杂,存续期长,涉及房地产、金融、财税等多个领域,除传统保险业务需要应对的长寿风险和利率风险外,还增加了房地产市场波动风险、房产处置风险、法律风险等,特别是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政策基础仍较为薄弱,业务流程管理和风险管控难度较大。借鉴国外的经验和中国数千年家产传后的传统,未来中国特色的以房养老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以房养老的主体,必须贯彻完全自愿、尊重老人需求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有对自己房屋完全的处置权。保险形式的以房养老必须确保老人在继续拥有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置权的同时,能够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从而把固定的房产转化为流动资金,提高老人消费能力。以房养老的主要对象应当是失独家庭、孤寡老人、老年贫困者,以及其他任何有以房养老需求的老年人,金融企业以房养老产品设计、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都应当贯彻尊重老人意愿的基本原则。

  二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房养老的承办机构,保险公司须防范长寿风险。银行经营的主要是固定期限类金融产品,具有住房抵押贷款的长期经验,对房屋评估、房价下跌的压力测试等方面有独到的风险控制经验,美国反向抵押贷款中大部分是一次性从银行类金融机构获得现金就是明证,因此,在中国以房养老中同样的一次性获取资金的需求可以由银行来承办。而保险业经营寿险业务与以房养老模式“与生命等长”的要求更加吻合,保险公司强大的精算能力和长期保障性质更符合老人的需求。但对保险公司而言,以年金的方式发放的养老金本息之和净现值如超出了房屋自身价值,保险公司无法追偿,将面临亏损。和银行类住房反向抵押机构一次性发放贷款相比,保险公司所面临的长期不确定性风险更高,审慎经营尤为重要。

  三是充分发挥政府在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中的政策导向和监管作用。保监会2014年53号文提出,适时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销售人员资格考试制度,这是政府监管该行业的良好开端。借鉴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者提供保护、住房与城市发展部支持机构为贷款提供担保的做法,未来应当由我国的中央政府主管部门——保监会、银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出台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相关担保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规、规章。特别对于可能中途退出的参保人,应当通过精算,事先在合同中进行约定,确保老年人在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中的权益不受侵害。

  四是审慎试点。目前,我国以房养老初步试点限于一线城市,扩展试点也都限于省会城市和东部发达地区地级市等二线城市。一方面这些城市的房价相对坚挺,房价波动风险相对较小;另一方面,这些一线、二线城市也往往是老龄化严重的地区,城市的聚集效应使得寻找潜在的客户群相对容易。在试点过程中不仅需要保险业及其监管部门参与,也需要银行业及其监管部门参与,尤其是那些希望一次性获得现金的老人,银行类金融机构能够提供更适合的服务。保监会已经分别在2014年和2016年发布了53号文、55号文,银监会也应当制定一次性获取资金的以房养老模式的规章,共同促进我国以房养老事业的发展,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参见《养老金融蓝皮书:中国养老金融发展报告(2016)》p145-148,社科文献出版社201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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