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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加快推出第三支柱的个人税延养老金
——《中国养老金融发展报告(2016)》指出
来源:养老金融蓝皮书  作者:张雯鑫   发布时间:2017-01-20

  2016年12月10日,养老金融50人论坛主编的首部养老金融蓝皮书《中国养老金融发展报告(2016)》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发行。

  蓝皮书指出,个人税延养老金是现代养老金体系的第三支柱,个人缴费可以在工资所得税前列支,同时该缴费的投资收益免税,仅在参加者领取时缴纳所得税。由于强有力的税收激励与十足的灵活性,国外第三支柱发展十分迅速。比较典型的是美国和澳大利亚的个人退休账户计划(IRA计划),加拿大的个人自愿存款计划、英国的个人自愿养老金计划。其中,美国IRA计划2015年底资产规模为7.32万亿美元,占GDP比重达到41.9%,覆盖了30%以上的家庭。

  我国第三支柱养老金提出较早,但是始终未能落地。早在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指出:“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但较长一段时间内个人税延养老保险一直没有实际政策出台。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2014年保险新“国十条”指出:“适时开展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2015年发布的国家“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推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随后,2016年7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推出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值得注意的是,“商业”二字已被删除。由上可见,第三支柱从最开始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到税延商业养老保险,再到税延养老保险,其内涵在发生变化,也标志着政策层对第三支柱理解的不断深化,这也将对第三支柱最终政策的落地产生较大影响。

  可以说,我国第三支柱个人税延养老金从酝酿至今已有20多年,面临的内外部环境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从内部来看,相关部门对第三支柱的认识和理解日益深刻。一是第三支柱个人税延养老金发展离不开强有力的税收支持,二是税收优惠不应针对某类产品或者某一行业,而应该在账户层面展开,即对于个人向养老金账户的缴费都给予税收优惠,而不区分该资金未来的投向。三是央行、证监会、保监会等多个部门对第三支柱的发声明显增加。从外部来看,当前我国养老金体系结构不均衡,基本养老金一支独大的问题更为严峻,亟须通过发展第三支柱增强国民自我养老保障能力,缓解未来政府财政压力,同时发展第三支柱能减轻公共养老金负担,为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营造空间。所以说,第三支柱个人税延养老金的推出既有必要性也有紧迫性,应加快其推进速度。

  (参见《养老金融蓝皮书:中国养老金融发展报告(2016)》p112-113,社科文献出版社201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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