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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伏瞻
    谢伏瞻,中国社会科学院原院长、党组书记,学部委员,学...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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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书观点

证券市场法治不断完善 法律规范构建、证券监管与市场自身发展稳步推进
——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2017年《法治蓝皮书》指出
来源:法治蓝皮书  作者:法治蓝皮书课题组   发布时间:2017-03-23

  2017年3月20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2017年《法治蓝皮书》,并发布了《2016年的中国证券市场法治》专题报告。

  法治蓝皮书指出,2015年中国A股指数经历了迅速攀升与波动,市场发展与市场风险给证券监管以及证券法治带来巨大挑战,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证券监管的审慎与适度以及证券法律规范的完善等等命题又需要重新被检视。与2015年相比,2016年A股指数似乎并不惊艳,市场波幅较小,市场所遭遇的“黑天鹅”事件较少,总体指数相对稳定。2016年证券监管与2015年相比,在监管方式、监管重点、监管向度等方面均有较大变化,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2015年监管的一种反思与进步。证券市场法治仍然在法律规范构建、证券监管与市场自身发展等几方面稳步推进。

  证券法律规范群的多向度完善

  法治蓝皮书指出,证券法自2015年启动新一轮修改以来就一直备受关注,修改进程一再遭遇延期,这与我国证券市场自2014年至2016年所经历的复杂形势变化与新问题不断层出有关。从国际主要资本市场发展的历程来看,每次引起市场震动的大事件,都会推动新一轮立法和法规的改革和完善。

  证券法修法在2016年继续致力于关注研究注册制改革及加大违法违规处罚力度、完善退市制度、规范监管机构职责。证券领域规范性文件针对上市公司重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沪港通机制等方面进行多层次构建,证券法律规范群在多向度持续完善。

  证券监管重点与特色转变

  人类经济社会的历史上至今并没有令人十分满意的监管,各种监管始终在饱受诟病中不断修正和完善。中国证券市场近年来呈几何级数发展态势,而相应的证券监管却似乎一直受批评较多,这些批评主要集中在监管机构无法正确处理好与市场之间的关系、监管方式与手段不符合市场发展实际等等。中国证券监管始终围绕着“市场”和“放权”这个话题而展开。与2015年相比,2016年证券监管在相应维度上有所进步。

  法治蓝皮书指出,2016年中国证券监管逐渐由从“管指数”到“管行为”转型。“管指数”曾经是2015年中国证券监管的“行为标签”,证券监管部门未与市场保持一定距离,甚至公开谈论指数、在市场波动之时采取行政手段干预“救市”等等。中国证券市场应当“去政策市”特征、回归“市场市”与“经济市”。2016年中国证券监管机构转向“管行为”,回归监管主旋律,严厉打击证券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证券监管更加趋于严格。严格监管,并非是一个确定的监管衡量标准,相对于耳熟能详的功能监管、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审慎监管、事后监管等等术语而言,严格监管本身就带有一定主观色彩,但这恰恰也说明了中国证券监管的特色。与此前的证券监管相比,2016年是中国证券监管更趋于严格的一年,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数量、罚没款金额均创历史新高,市场禁入人数也达到历史峰值。同时继续完善和落实上市公司退市。

  证券监管机构应继续加强自我谦抑。我国证券监管机构集规则制定权、行政裁决权、准司法权等权力于一身,监管手段具有涉及面广、作用不一、程序各异等特点,这给权力的有效约束带来困难,而通过证券监管措施的程序对权力的运行过程加以规范,无疑给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绑上了一道枷锁。从目前中国证券市场发展情况来看,对证券监管机构事实上缺乏外部监督与制约机制,因此,更需要证券监管机构加强自身约束。既要克服“监管办市场”的问题,又要实现宏观审慎监管、微观审慎监管和投资者保护的目的。

  中国证券监管机构应注重提升国际地位

  近年来,中国上市公司的总市值非常庞大,A股体量全球领先,企业债券市场也量大惊人,中国在全球市值中所占比重不断上升,中国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重要性在不断增强。

  曾有学者指出,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在监管与治理方面对北大西洋地区存在一定倾斜的情况,直到2007年这一问题才开始被关注并逐步得到缓解。

  中国证券监管机构应当总结经济后发国家的监管经验与教训,形成具有“中国道路”自身特色的监管理论与监管规则,以在国际金融监管体系中获得更多的主动权与话语权。

  上市公司应加强自我约束

  上市公司作为市场中的主要参与主体,诸多市值较大的上市公司在市场上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其行为也会在一定程度影响市场波动、投资者信心,2016年也发生较多影响市场的事件。用证监会官员的评价就是,不要做“野蛮人”、不要做“妖精”、不要做“害人精”。这些主体更要注重市场伦理,尊重法治原则,加强自我约束,以营造更好的市场环境以及保护投资者权益。

  投资者保护在多维度推进

  投资者保护是市场的主旋律,是证券市场法治的重中之重。探索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投资者保护组织体系是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投资者除了以传统的司法等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之外,当下对继续加强完善中小投资者保护公益性组织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因此,无论是在《证券法》修改之时,还是在证券市场发展实践之中,都应始终关注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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