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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伏瞻
    谢伏瞻,中国社会科学院原院长、党组书记,学部委员,学...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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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自贸试验区建设稳步推进 自贸区法治成效显著
——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2017年《法治蓝皮书》指出
来源:法治蓝皮书  作者:法治蓝皮书课题组   发布时间:2017-03-23

  2017年3月20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2017年《法治蓝皮书》,并发布了《2016年中国自贸区法治报告》,对2016年上海自贸试验区及其他三个自贸试验区的法制建设情况进行了分析和评估。

  《法治蓝皮书》指出,2016年在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发展历程中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如果说2013年是中国自贸区建设的“开局之年”,2014年是“突破之年”,2015年是“扩张之年”,那么2016年就是“推广之年”。这不仅体现2016年8月中央决定在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等省市新设七个自贸区,也不仅体现在2016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更体现在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以立法形式将自贸区内试行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模式正式推广到全国。与此同时,对于最早设立的上海自贸区而言,按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总体方案》)中“经过两至三年的改革试验”的表述,则已到总结经验、交出答卷之时,可以说是上海自贸区建设的阶段性“收官之年”。回顾过去,展望未来,2016年正当其时。

  《法治蓝皮书》指出,2016年上海自贸区在“先行先试”和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经验方面依然发挥引领作用。《上海自贸区总体方案》为上海自贸区设定了“力争建设成为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货币兑换自由、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总体目标,并提出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投资领域开放、推进贸易发展方式转变、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和完善法制领域制度保障的主要任务。设立三年来,上海自贸区的法制建设始终围绕贸易便利化、投资便利化、金融改革创新、事中事后监管这四大主题进行。

  《法治蓝皮书》指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上海自贸区投资法制建设的核心特征,也是上海自贸区设立三年来的最大亮点。为创新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并为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试水”,上海自贸区在全国率先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新型投资准入管理模式。在此基础上,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外商投资准入全面审批模式,至此正式终结。这堪称上海自贸区迄今为止最为成功、影响最大的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法治蓝皮书》指出,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的总体方案中增加了“战略定位”这一条目,根据三个自贸区的“地缘”特点和优势予以区别性定位。与其各自战略定位相适应,除共有的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贸易、投资、金融领域改革开放和制度创新的任务外,天津自贸区强调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推动京津冀地区外向型经济发展;广东自贸区强调深入推进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强化国际贸易功能集成,推动适应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金融创新;福建自贸区则强调率先推进与台湾地区投资贸易自由,扩大对外服务贸易开放,推动两岸金融合作先行先试。

  《法治蓝皮书》指出,上述三个自贸区条例都加入了旨在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试错”条款。在新一轮改革开放和制度创新方兴未艾的背景下,这一条款有助于激励相关主体勇于开拓、积极创新,特别是减少庸政懒政怠政。同时,“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这一条件性表述,也为创新设定了制度的笼子,不致违反“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这一总体要求。

  《法治蓝皮书》还对2017年中国自贸试验区法制建设情况进行了总体评价和展望。

  《法治蓝皮书》指出,总体而言2016年中国自贸区法制建设稳步推进,成效显著。上海自贸区继续发挥引领作用,在制度创新特别是自贸区与国际金融中心联动建设的制度创新方面保持良好势头。其作为中国首个自贸区,在预定的三年试验期内圆满完成了先行先试和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的任务,成功带动自贸区建设多点开花。广东、天津、福建三个自贸区条例的颁布施行,落实和丰富了2015年三个总体方案的规定,使得自贸区建设更加于法有据、有章可循。条例中“服务京津冀协调发展”“粤港澳合作和‘一带一路’建设”“闽台交流与合作”等专章的设置,也有助于各个自贸区在“共性”与“个性”、“可复制可推广”与“地缘特色”之间找到更好的平衡。

  《法治蓝皮书》指出,在自贸试验区后续建设发展中,需要特别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从地区特点和实际需求出发申报、设立和建设自贸区,力戒“扎堆”申报、“跟风”建设,避免低水平同质化竞争;二是不忘以自贸试验区建设来推进改革开放、转变政府职能、实现制度创新的“初心”,避免成为单纯通过政策优惠招商引资的“政策洼地”;三是妥善处理地方特色与顶层设计的关系,在凸显地缘优势、发挥地方特色的同时,保持相关制度和规则总体上的系统性、一致性和连贯性。就此而言,在进一步积累和总结自贸区建设发展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出台全国性的《自由贸易园区条例》乃至《自由贸易园区法》,应当成为下一步工作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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