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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伏瞻
    谢伏瞻,中国社会科学院原院长、党组书记,学部委员,学...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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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在预算法框架下 深入推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四川依法治省年度报告(2017)》指出
来源:四川法治蓝皮书  作者:四川法治蓝皮书课题组   发布时间:2017-03-23

  2017年3月20日,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在北京发布《四川依法治省年度报告(2017)》。报告指出,《预算法》堪称“经济宪法”,在国家治理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法律的生命与权威在于实施,要贯彻落实《预算法》,必须充分发挥人大监督作用,推动政府预算管理的法治化、民主化和科学化。

一、 四川人大预算监督的成效

  近年来,四川省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机构不断创新监督工作方式方法,着力提高预算审查监督实效。

  (一)增强预算审查信息对称性。通过人大的积极推动,实行了分地区分项目编制转移支付预算并增加了分项目的具体说明,编制了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明细表以及省级财政预算收支情况的详细说明。督促不断丰富预算草案报告内容,与财政部门共同为人大代表编制预算解读本和解读光盘。除涉密单位外,所有的省级部门预决算草案已全部分别提交人大审议。

  (二)强化预决算草案的预审。督促编制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明确主要支出事项、支出测算标准和目标。坚持组织专业人员对部门预算决算草案进行集中预先审查。在审查期间,通知部分单位财务负责人到预审现场汇报、核实有关情况并回答询问。督促财政部门组织各预算单位核实处理预审中发现的问题。将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与提交代表大会审议的部门预算草案进行对比审查,确保人大批准的预算不走样。

  (三)创新预算执行监督方式。督促财政部门将财政转移支付分配文件、预算追加文件、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情况抄送人大。通过强化对各部门预算执行的联网监督,增强了各部门的人大意识和预算法定意识;创新了人大监督方式和手段,监督方式由程序性向实质性、由事后向过程的有效转变;通过及时纠偏和监督成果纳入财政部门的支出绩效考评,促进了预算部门科学编制预算、规范执行预算。

  (四)巩固发展代表联络员制度。建立了省人大代表计划和预算审查监督联络员制度,由每个代表团推选几名熟悉财经工作的人大代表作为联络员。代表联络员在人代会前、人代会期间、闭会期间收集并向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机构反馈本代表团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参加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机构组织的预算预审、初审、专题审议会、预算执行监督等活动。联络员制度架起了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机构与代表团、人大代表、社会公众之间的沟通桥梁,突出了代表的主体地位,增强了预算审查监督实效。

  (五)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每年初,对审计工作计划提出意见建议,将人大关注的重点体现到审计工作中。通过在预算决算草案预审、预算执行监督中邀请审计厅相关处室参加、将预算执行联网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抄送审计厅等,推动审计参与全过程监督。通过组织人员到审计现场调研、对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决定情况进行跟踪督促、通知部分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到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意见并接受询问等途径,提升审计监督效果。

  (六)推进预算审查监督信息化。按照“预先审查智能化、代表审查网络化、执行监督实时化、预算信息集成化”的构想,启动了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信息化平台建设。其中:智能分析系统能自动分析筛查技术性错误;联网审查系统实现从预算草案接收、预审、初审到大会审批以及预算调整和预算执行的监督和决算审批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为人大代表履职提供全流程信息;在线监督系统是执行联网监督系统的升级;知识库系统能收录和检索预算审查监督所需的数据、政策资料。

  (七)增强人大系统监督合力。提前将预算草案送相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专题调研时邀请部分专委会参加,实现预算审查监督与法律监督、工作监督的有机结合。在预算草案预审前,向所有市州人大征集对省级财政预算编制的意见建议,邀请市州参加专题审议会,委托市州开展专题调研、督查市州政府落实省级审计整改决定,从而实现上下联动、聚集合力。

二、 加强预决算审查监督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目前,制约和影响各地各级人大预决算审查监督的因素有很多,但归结起来主要还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审查监督法律尚存缺陷。主要是相关管理与监督条款不够细化,导致操作性不强,约束性不够。

  (二)预算法治意识有待加强。部分部门以及相关人员预算法律意识不强,不严格执行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规定,主动配合人大监督的力度不够。

  (三)审查监督机构力量薄弱。当前,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机构面临机构不全、专业队伍缺乏、人员规模非常有限等困境。

  (四)财政制度建设较为滞后。主要是预算管理体系不健全,预算涵盖范围不完整,预算精细化程度不够,预决算管理脱节。

三、 加强和改进预决算审查监督的方向

  (一)推动政府预算的通俗化。要明晰一般公共预算、政府基金预算、国资经营预算、社保基金预算之间以及这几大预算与部门预算之间的有效衔接关系。推进预算草案的简单化和通俗化,预算应细化到具体项目、地区和使用单位,确实无法细化的,应编制一套待分配资金预算。

  (二)切实将人大预算审查批准权限落到实处。细化预算批准内容,将转移支付预算和部门预算予以涵盖。将待分配资金预算的分配和转移支付预算预安排纳入人大审批范围。对预算调整范围和审批权限作适度调整,增加对预算项目及其金额变动的审批。落实人大的预算草案修正权,建立重大预算事项单项表决制。

  (三)抓好重点预算事项和财政收支政策的审查监督。深化本级部门预算的审查监督。做实转移支付预算的审查,将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逐步纳入人大审查批准的范围,建立上下级人大在转移支付监督方面的无缝衔接机制。加强对预算执行中收支政策调整的监督,努力减轻对下级预算执行的影响。

  (四)强化政府性债务举借和审批的监督。加强对存量债券置换情况的监督。开展对政府债务的联网监督。关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带来的隐形负债问题。强化对国有城投公司企业债审批事项的监督。

  (五)完善预算审查监督程序和方法。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机构应提前介入政府预算编制。逐步探索人大与审计、税务、人民银行国库机构信息的联网。通过推动审计部门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联网、完善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专家咨询制度、引入社会第三方力量等途径,充分借脑借智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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