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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伏瞻
    谢伏瞻,中国社会科学院原院长、党组书记,学部委员,学...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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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积极实践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四川依法治省年度报告(2017)》指出
来源:四川法治蓝皮书  作者:四川法治蓝皮书课题组   发布时间:2017-03-23

  2017年3月20日,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在北京发布《四川依法治省年度报告(2017)》。《行政诉讼法》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国家立法机关修改的第一部法律,也是该法实施24年来作出的首次修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总则篇唯一新增条款,并将其作为基本诉讼制度。报告指出,全省法院和行政机关认真落实中央、省委精神和《行政诉讼法》规定,贯彻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找准、抓住依法行政的“牛鼻子”,着力发挥依法治省的司法功能。

一、 四川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主要举措

  一是积极汇报,争取领导支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抓住四中全会、新法实施、司法改革的良好机遇,专门向省委呈报了《关于贯彻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有关情况的报告》,汇报新法实施和立案登记制改革对四川依法治省工作的影响;向省政府报送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年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的报告》, 对《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周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了梳理总结,并提出工作建议。二是广泛宣传,凝聚社会共识。省院要求全省法院通过新闻宣传周、新闻发布会等深入宣传《行政诉讼法》规定。省院相关负责人接受了四川法制报、成都电视台等多家媒体的专访,就新法实施、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进行了解读和宣传,强化舆论正面引导。三是加强指导,抓好制度落实。省院党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其纳入2016年度全省法院的两项重点工作之一,出台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规范和指导全省法院全面、正确保障法律制度的落实。省院和部分中院发布了《2015年度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即司法白皮书),对2015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了总结分析,并有针对性了提出建议。四是强化培训,促进提高应诉技能。2016年8月举办了为期三天的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实务培训班,全省350余名行政审判法官参加培训,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培训。培训班邀请了最高法院行政庭领导、审判长和先进地区的行政审判业务专家授课,对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法治意识和应诉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是负责人出庭应诉已成常态。一年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在我省得到了较好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比例大幅上升,2016年全省法院审理一审行政案件10024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同比上升15.3个百分点。二是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部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在庭审中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后,当庭表示改正并依法解决行政相对人的问题,行政相对人因此撤诉,有效地化解了行政纠纷,节约诉讼成本,实现案结事了。负责人出庭发现行政机关的问题后,不仅在个案中表示改正,而且将个案中反映出的普遍问题进行统一整改,更好地促进了行政行为规范化、法治化,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问题。三是配套制度建设不断完善。《行政诉讼法》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对于哪些情形必须出庭,应出庭而不出庭需承担的法律后果等情形没有明确。为此四川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新形势下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5〕47号)和《办公厅关于做好省政府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5〕83号),分别对全省行政机关及涉省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作出明确规定。省内部分市(州)、县(区)也相继出台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三、 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方向

  一是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各级行政机关应将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行政机关年度重点工作安排之中,在制定年度工作要点时,与行政执法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在领导班子分工中,将依法出庭应诉纳入分工范围。二是依法全面履行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应诉既是诉讼权利,也是诉讼义务。行政机关应依法行使和履行好举证、答辩、出庭应诉的权利义务。行政机关负责人不仅应当出庭应诉,还要出声音、出效果。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庭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说明,并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三是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的情形。川府发〔2015〕47号文件要求“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建议明确以下情形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1.社会关注度高或者涉及群体性的案件;2.争议数额较大的案件; 3.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后,因同类行政行为再次引发争议的案件;4.涉及自然资源权属争议处理决定的案件;5.涉及面较广的农村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案件;6.行政机关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案件;7.同级政府或上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8.涉外行政诉讼案件;9.人民法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四是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保障措施。为保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落实,应建立相应的长效工作机制。一是信息通报机制。由人民法院定期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向同级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政府法制办通报。二是考评考核机制。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有关情况纳入“两会”政府工作报告和政府机关年度绩效考核及执法质量考评范围,市级以上机关部门要列入机关作风考评绩效内容,考核时应当设定一个合理的区间作为达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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