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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伏瞻
    谢伏瞻,中国社会科学院原院长、党组书记,学部委员,学...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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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平故里四川广安的“行政法院”雏型初见
——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四川依法治省年度报告(2017)》指出
来源:四川法治蓝皮书  作者:四川法治蓝皮书课题组   发布时间:2017-03-23

  2017年3月20日,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在北京发布《四川依法治省年度报告(2017)》指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建立20多年来,对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行政审判也面临立案难、审理难、判决难、息诉难等突出问题,严重损害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行政案件管辖制度与国情不符,是重要原因之一。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的故乡——四川广安,从2013年5月1日起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将全市基层法院管管辖的行政案件集中到两个基层法院管辖。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自2016年3月1日起,将全市基本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全部指定到前锋区人民法院管辖,成立行政审判中心,集中办理。至此,小平故里的“行政法院”己雏型初见。

  稳中求进  逐步升级

  广安市辖2区、3县,代管1县级市,面积6344平方公里,人口460万人,全市共有6个基层人民法院。2012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行政案件13.6万件,受案数与全国人口比为万分之一,同期广安市两级法院仅受理行政案件116件,受案数与辖区人口比为万分之零点四,不足全国各级法院平均值的一半。批准试点初期,在考虑便民、受案数量均衡及审理优势等因素基础上,确定前锋区人民法院、武胜县人民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前锋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原属广安区人民法院、前锋区人民法院、华蓥市人民法院、邻水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武胜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原属武胜县人民法院和岳池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后,广安区人民法院、华蓥市人民法院、邻水县人民法院、岳池县人民法院仍然保留行政审判庭,但不再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仅负责非诉行政案件审查工作,同时协助集中管辖法院审理一审行政案件工作。在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决定成立行政审判中心,将全市基本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全部指定到前锋区人民法院,由前锋区法院经开区人民法庭集中办理。非行政案件管辖法院既不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也不负责非诉行政案件审查工作,虽然仍保留行政审判庭,但名存实亡。

  院际分工  协同配合

  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后,非集中管辖法院必须做好集中管辖法院审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协助工作。非集中管辖法院立案窗口免费向当事人、公众提供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宣传和释明资料,指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参与诉讼活动。当事人向非集中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非集中管辖法院告知其在起诉期限内,向集中管辖法院起诉并向其送达集中管辖告知书。当事人坚持向非集中管辖法院起诉的,非集中管辖法院立案窗口在其起诉状上加盖收文章,注明收到日期,及时将起诉书及相关材料移送集中管辖法院。诉讼过程中,非集中管辖法院支持、配合集中管辖法院调查取证、诉讼保全、巡回审理、法律文书送达以及其他审判事务。集中管辖法院和非集中管辖法院共同做好行政诉讼案件息诉稳控工作,当事人到非集中管辖法院申诉、提出再审的,非集中管辖法院对当事人作服判息诉工作。紧急情况下,需要对当事人进行稳控的,非集中管辖法院在第一时间做好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集中管辖法院和当地党委、政府,由集中管辖法院与非集中管辖法院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共同做好稳控工作。

  多措并举  便民诉讼

  推行便民卡制度。集中管辖法院制作便民卡置于集中管辖法院和非集中管辖法院立案大厅,介绍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行政区域、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立案及审判流程。并建立行政案件电话咨询热线、QQ在线咨询、电子邮件咨询等多种法律咨询平台,接受当事人咨询。建立集中管辖法院与非集中管辖法院立案衔接制度。当事人在原管辖法院要求立案的,由原管辖法院代为接收当事人诉讼材料。起诉材料由原管辖法院行政庭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形式要件的,将材料邮寄给该集中管辖法院,或者通知集中管辖法院领取。集中管辖法院收到当事人起诉材料后再对其是否立案进行实质性审查。实行巡回审理。为方便区域外当事人诉讼,减轻诉累,集中管辖法院确定行政诉讼案件以巡回审理为原则、法院所在地审理为例外的便民举措,到当事人,尤其是到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居住地开庭审理,尽可能方便地当事人参与诉讼。

  成效彰显  多方满意

  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后,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收案数呈较大幅度上升。2012年全市行政诉讼案件收案数为135件,2013年5月试行相对集中管辖后,2013年全市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收案数为253件,数量几乎为2012年的一倍。2014年收案数达到281件。2015年上了300件,2016年达417件。说明集中行政案件管辖提升了行政诉讼公信力。2006~2012年期间法院维持判决率为14.3%,2013~2014年期间的比例为12.3%,集中管辖的2013年5月~2014年9月期间的维持率为12.5%,集中管辖后法院作出维持判决的比率减少了1.8%。集中管辖后,判决撤销和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比例为5.6%,比2006~2012年期间被告败诉率高1.7%。说明集中管辖后人民法院对被告的监督增强,判决公正性提升。以随机抽样方式,对29名原告进行问卷调查,认为异地审理更公正的有20人,认为都一样的有8人,认为本地审理更公正的仅1人。这个数据说明相对集中管辖能够增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公信力,增加原告参与行政诉讼的信心。虽然增加了诉讼成本,但是原告更欢迎异地法院管辖,选择异地法院管辖的22人。以随机抽样方式,对24名被告问卷调查,认为异地法院审理更好的有12份,都一样的有3份,所有被告均认为异地管辖正当性没有问题。认为异地法院管辖对单位没有影响的15份。由于集中管辖,每个行政审判法官审理案件的数量和具体类型增多,提升了法官行政审判能力。这是行政审判法官的普遍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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