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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伏瞻
    谢伏瞻,中国社会科学院原院长、党组书记,学部委员,学...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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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监管的“五大建议”
——《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7)》指出
来源:金融监管蓝皮书  作者:金融监管蓝皮书课题组   发布时间:2017-06-21

  2017年6月19日,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NIFD)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了《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7)》。

  为了进一步促进数字普惠金融业务的发展,需继续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科技监管,构建金融科技监管新范式,建立健全金融科技监管长效机制。监管蓝皮书建议:

  一是构建金融科技监管体系。监管当局需要进一步促进金融科技监管规则和工具的发展,建立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的金融科技监管基础设施、基本原则、微观指标和监管工具等;加强监管机构与市场间的知识共享和沟通,特别是强化金融科技的典型技术及其与金融体系的融合,以及对金融监管体系的影响;在现有分业监管格局下加强金融监管协调,特别是金融监管机构同非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第四,完善金融科技行业的风险监测、预警与处置机制,构建相应的微观指标,并建立相应的风险监测机制,比如,人工智能服务客户数、人工智能业务及其占比等。

  二是改革金融科技监管组织架构。互联网金融以及金融科技的发展凸显了我国金融领域跨界经营和综合经营的重大发展优势,这呼唤相对更加统一的金融监管架构,最为理想的方式是成立国务院主要领导担任主席的金融监管委员会或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下设金融科技创新中心,重点完善金融科技的创新与监管,并协调“一行三会”等相关部委对金融科技的监管。考虑创立金融科技创新中心,并可以在创新中心体系内构建金融监管新范式,特别是引入监管沙盒机制。金融科技的监管需要建立一个国家级的金融数据调查、统计和分析体系,健全金融基础设施以及信息系统。

  三是建立健全金融科技的监管沙盒计划。我国目前具备了金融科技监管沙盒计划实施的基本条件,可以考虑进行沙盒监管机制的试点,具体实施计划如下:第一,确认监管沙盒的责任主体,国内最为适合的责任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同时金融科技发展相关的部委应该在监管沙盒的主体群中;第二,制订监管沙盒的详细计划,将监管的流程透明化、标准化;第三,完善金融科技监管沙盒的微观标准,甚至可采用负面清单模式来促进金融科技企业的创新发展;第四,设立监管客体的标准,基于金融科技的金融属性和科技属性双重标准来遴选可能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科技企业,并将其纳入到监管沙盒计划之中,实现创新促进和有效监管的结合;第五,设立监管沙盒的存量和增量处置安排,对于存量机构而言,采用设立标准方式将其纳入,对于增量机构则采取审批与准入结合的方式;六是吸收借鉴监管沙盒的限制性授权、监管豁免、免强制执行函等新型监管措施,以监管创新促进金融创新,同时又为风险及其应对留有制度空间。

  四是强化监管科技建设,提升监管能力。相关部门要明确金融科技的各自监管职责,强化监管科技应对金融科技所引致的潜在金融和技术风险。监管机构重点在于建立监管科技专业团队,借助信息科技部门的力量,提高金融监管者的信息科技知识水平,并内化为监管体系以及监管微观标准。监管当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或是建立新的制度或体制基础。监管当局应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共同防范金融科技跨界、跨境传染的风险,共同制定金融科技监管及其监管科技应用的微观标准和技术指南。

  五是构建金融科技监管长效机制。金融科技对未来金融体系以及金融监管框架的影响存在较多的未知性和不确定性,需要构建一个具有长期、动态视角的金融科技监管长效机制。监管当局要完善金融科技监管的基础设施,比如建立金融科技相关金融业务的信息系统和检测体系。相关部门要逐步改革完善金融科技监管机制,缓释金融科技导致的跨界经营、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制度性错配程度,不断完善金融科技监管的治理体系。监管当局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机构改革和组织架构,完善目前基于机构的监管范式,以功能监管作为支撑构建金融监管新机构体系。监管当局要强化监管科技在金融监管框架中的运用,以监管科技来“武装”监管机构,提升对金融科技监管的专业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监管当局要借鉴国际经验,考虑构建适合中国金融科技发展和金融监管体系现实的监管沙盒计划,鼓励新兴技术与金融的融合创新同时又积极主动防范风险。

  (参见《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7)》(金融监管蓝皮书)p1-32,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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