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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伏瞻
    谢伏瞻,中国社会科学院原院长、党组书记,学部委员,学...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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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呈现被动式监管格局
——《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7)》指出
来源:金融监管蓝皮书  作者:金融监管蓝皮书课题组   发布时间:2017-06-21

  2017年6月19日,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NIFD)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了《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7)》。

  在以《指导意见》、管理办法和专项整治为核心支撑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中,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是不是得到较为有效的控制,仍然值得继续关注。监管蓝皮书指出:

  一是互联网金融整体风险尚未得到实质性缓释。互联网金融监管最为核心的风险问题为是否具有信用中介属性、是否涉及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是否存在投资者保护漏洞等,但是,这些问题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以及专项整治之后仍然没有实质性转变,仍然是互联网金融风险应对中有待解决的问题。

  二是互联网金融重点领域的风险仍较高。以P2P网络借贷为例,2016年全国P2P网贷成交额突破2万亿元,仍然呈高速增长的态势。在网贷风险专项整治之后,到2017年1月底之前,网贷体系中没有出现资金大规模从网贷平台撤离的状况,同样也没有出现资金从中小网贷平台向大平台大规模转移的状况。与此同时,P2P网络借贷监管要求的限额、银行资金托管、电信经营许可证等重要风险环节的处置进展较为缓慢,重点领域的重点风险环节应对仍然有待进一步深化。

  三是互联网金融监管能力有待进一步强化。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及其相关机构的发起和设立并没有涉及金融机构的持牌准入问题,互联网金融的机构数量非常之多,监管部门人力及相关资源投入难以适应互联网快速发展的监管要求。同时,互联网机构通过多种层面的所谓创新来规避监管,使得监管有效性降低甚至出现监管空白,监管机构的相应监管能力难以匹配非持牌准金融机构的各种创新。此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制度和机制难以匹配互联网金融各项业务快速、大规模以及多样化的发展,即使在一个很小的领域,监管当局也可能很难寻找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监管标准。

  四是互联网金融监管整体呈现被动式监管格局,互联网金融监管以及金融科技监管的长效机制有待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整体上是一个被动式的监管框架,凸显了三个需要继续完善的监管问题。第一,现有监管框架注重存量消化,缺乏增量思维;第二,现有监管框架注重机构监管,缺乏功能监管思维;第三,现有监管框架注重行业监管,缺乏系统思维。

  (参见《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7)》(金融监管蓝皮书)p1-32,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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