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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书观点

雾霾本质是发展过程中地方政府精明计算的副产品
——《中国城市发展报告No.10》指出
来源:城市蓝皮书  作者:张雯鑫   发布时间:2017-10-13

  2017年9月29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在京发布了《城市蓝皮书:中国城市发展报告No.10》。

  蓝皮书指出,清洁空气作为大自然提供的公共资源,不具备排他性,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免费使用,这就导致每个人都倾向于过多使用公共资源。一旦过度使用超过了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就会产生污染。因此,雾霾问题也常常被看作现代社会的公地悲剧。明确产权是解决公地悲剧的重要方式。但是现实操作层面,大气作为流动性资源难以量化,更难以确权和分配。

  然而,公地悲剧仅仅是表象,雾霾本质是发展过程中地方政府精明计算的副产品。以京津冀为例,河北地区的雾霾污染被认定为是钢铁和煤炭企业过多、废气排放过多,但是,这些排放并非是单纯的市场问题。在我国,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离不开地方政府审批、监管。长期的污染问题一直存在,并非是地方政府监管空白,也并非是企业没有环保意识,这是地方政府的精明计算、利弊权衡后的副产品。在我国,抓发展、重财税是地方政府的中心工作,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水平是地方政府和官员的考核、晋升、问责的最重要指标,而环境问题则是瑕不掩瑜,要为经济发展让道,尽管中央政府一再强调避免“先发展、后治理”的老路,但效果并不理想。

  作为审批、监管部门,面对各类污染现象,地方政府并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其本质是经济增长偏好的工作考核机制决定了对排污企业的暧昧态度,是经济收益和环保成本两相比较后,精明计算后的理性行为。

  一方面,地方政府考核过程中,GDP、税收和就业是最重要的指标,环境保护并非其主要考核指标,且难以考核。因此,作为理性人的地方政府权衡利弊后选择经济偏好。另一方面,雾霾的流动性属性导致治理需要多方协调,否则会出现谁治理谁吃亏、谁污染谁受益的困境,后果只能是劣币驱逐良币。因此,对于雾霾治理,一方面是要切实落实和严格执行对地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另一方面要加快建立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治理机制和污染补偿机制,以尽可能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帕累托最优。

  (参见《城市蓝皮书:中国城市发展报告No.10》p118-119,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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