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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普惠金融监管体系日趋完善
——《山东蓝皮书:山东省普惠金融发展报告(2017)》指出
来源:山东蓝皮书  作者:张天墨   发布时间:2018-02-27

  近日,由齐鲁财富网主编的《山东蓝皮书:山东省普惠金融发展报告(2017)》正式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发行。这是国内首部关于地方普惠金融发展的蓝皮书,由青岛大学金融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孙国茂率领齐鲁财富网研究团队共同编写。2017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建立普惠金融体系。早些时候,山东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也提出,通过提升普惠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为全省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贡献金融新动能。在普惠金融多元化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及时总结小额贷款、民间金融组织、网络借贷等各类普惠金融组织发展过程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对于指导山东省普惠金融体系健康发展、完善渠道监管体系具有现实意义。“山东蓝皮书”《山东省普惠金融发展报告(2017)》秉承及时有效、客观权威、科学严谨的理念,全面梳理和总结了山东省普惠金融发展的历程及现状,客观研究了普惠金融组织的发展特点及存在的问题,并在系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推动山东省普惠金融发展的建议。

  蓝皮书指出,《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出台后,全省范围内形成了省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市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和县(市、区)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三级金融监管体系;针对小额贷款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各类交易场所、股权投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民间融资机构、金融控股机构、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等普惠金融组织,出台了监管法律法规及实施方案。除此之外,山东省还设立多个普惠金融行业协会来开展自律,并积极推动诚信体系建设,监管体系日趋完善。

  当前,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但这些金融立法、监管相对宏观且集中于中央层面,地方金融监管比较薄弱,对消费者和投资人的保护力度不够,并且在金融监管实际运行中存在同类金融业务和产品的监管重叠及某些金融新业态监管空白的现象。尤其近几年,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催生了一些新的金融业态,现有的金融法律和金融监管已难以适应金融改革和金融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地方金融监管存在法制滞后、权责不一致、监管资源有限和监管存在空白等因素,制约了地方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伴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山东省金融业发展水平也出现大幅提升,金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日益体现,同时新型金融业态不断涌现出来。但在金融业蓬勃发展的同时,山东省地方金融组织经营不规范和金融人才培育、中介机构发展、信息平台建设等不协调、不配套的问题也不断涌现,尤其是由于监管缺失和执法手段不足,金融诈骗、P2P“跑路”事件、小贷公司“跑路”事件、违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发放贷款等不法行为屡禁不止,不但侵害了正常的金融秩序,而且影响了社会稳定。这些问题亟待通过立法予以解决。我国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主要是规范银行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对地方金融组织的规范较少。

  为了加快山东省地方金融改革、探索地方金融监管体制,2013年8月,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全省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3〕17号,即“金改22条”,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逐步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积极探索符合山东省实际的金融监管体系”。此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逐步推进。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6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迄今为止我国首部关于金融监管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对弥补地方金融监管空白、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山东省地方金融改革、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包括“总则”“金融服务”“金融发展”“金融监督”“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58条。《条例》明确了山东省地方金融组织的范围和监管主体,弥补了山东地方金融监管空白。

  (参见《山东蓝皮书:山东省普惠金融发展报告(2017)》p171-172,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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