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书观点
近日,由浙江大学非传统安全与和平发展研究中心主持完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非传统安全蓝皮书:中国非传统安全研究报告(2013~2014)》在京发布。非传统安全治理作为社会发展中安全维护的新议题,有其特定的理论与现实诉求。“共享安全”是非传统安全治理的内在价值目标,也理应成为人们新的共识。
自1986年我国土地管理行政部门成立以来,我国就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并将其作为土地管理的核心目标之一,把“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列为我国的基本国策。我国建立了耕地保护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指标控制、农用地转用报批、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建设占用耕地必须占补平衡、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耕地保护动态监测、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等一系列制度,并在刑法中设立了土地犯罪条款,对破坏耕地、非法批地、非法转让土地的不法行为施以刑罚惩治。可以说,我国具有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但是,从我国耕地面积变化情况分析,我国耕地大面积减少,主要是发生在我国出台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以后。
我国耕地面积变化的实际情况是1949~1980年我国耕地面积基本上是不断增加的。20世纪80年代初期全国实有耕地面积13250~13970万公顷,比1957年增加20%~25%。据世界银行统计,我国历史峰值为1992年的1.244亿公顷,1993~2009年耕地面积持续减少,2009年耕地面积只有1.1亿公顷国。国土资源部统计显示,1996~2005年,我国年均减少耕地1200万亩;“十一五”期间,全国大规模推进土地整治,2007年耕地减少61万亩,2008年减少29万亩,2009年起则开始实现耕地净增加。
我国耕地大面积减少,一方面说明了我国耕地保护政策制定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的耕地保护政策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和落实。对我国的耕地保护政策进行分析,不难看出它们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由于耕地单位面积的经济产出能力只相当于建设用地的几十分之一甚至百分之一,所以地方政府对耕地保护政策的落实存在很大空间,与其说是为了保护耕地,有时还不如说是为了建设用地指标,增加耕地成为扩大建设用地来源的途径。例如,地方政府根据土地开发和复垦新增加的耕地面积给予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指标奖励,就容易导致建设用地规模扩大。由此,也产生耕地保护目标的异化,补充耕地是为了扩大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扩大又必然占用耕地。由于建设用地占用的耕地往往是区位条件优越、土壤熟化程度高的肥沃耕地,而新补充的耕地往往自然条件差、土壤肥力低。我国建设用地的占补平衡,即使保证了耕地面积不减少,很多也没有做到质量不降低。我国建设用地扩张,工业经济发展,增强了各地的经济实力,而环境污染治理不及时,又造成了耕地质量下降。2011年公布的全国农用地分等结果显示,全国耕地优、高等地仍仅占耕地总面积的33%,平均等别仅处于中等水平,旱地比例超过一半,水田仅为26%。据国家环保总局统计,目前全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1.5亿亩,其中,污水灌溉污染耕地3250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已超过200万亩,合计约占耕地总面积的1/10以上,并且多数集中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受镉、砷、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近2000万公顷,约占总耕地面积的1/5,其中工业“三废”污染耕地1000万公顷。
(参见《非传统安全蓝皮书:中国非传统安全研究报告(2013~2014)》p239-262,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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