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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孩子还安全吗?红黄蓝下的中国儿童保护

来源:皮书数据库 作者:江山 发布时间:2017-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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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近日,北京市红黄蓝幼儿园发生的侵害儿童事件,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据警方情况通报,涉事人员已被依法刑事拘留,而编造“老虎团”人员集体猥亵幼儿虚假信息者也被依法行政拘留,一切似乎就要告一段落。但这也再次提醒我们,关于儿童保护,我们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皮书数据库整合库内儿童保护主题学术资源,立足儿童受虐待情况调查资料,从儿童保护立法、儿童保护机构设立、儿童保护中的教师作用等方面入手,同时参考美国儿童保护方面的有效手段,解读中国儿童保护的现状与未来。

 

 

 

儿童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全球各地的研究都表明,受到过多种形式的性侵犯的未成年人,占未成年人总数的10%以上。亚洲人种比重低于其他族裔,对中国几次大的局部性调查的数据进行综合分析,也是这个结果。而且,插入性侵犯,占1%左右(Ji,Finkelhor et al.,2013)。推算下来,中国的3亿儿童中,有3000万人在成年以前可能会经历某种形式的性侵犯。300万人左右会受到插入式的性虐待(Ji,Finkelhor et al.,2013)。
  在过去半年内,项目试点地区张家港市有8.6%的受访儿童听说过周围的学生或孩子遭受过性骚扰;男孩与女孩听说过的比例没有差异;高中受访儿童听说过的比例高于小学和初中儿童。而洛宁县有4.3%的受访儿童听说过周围的学生或孩子遭受过性骚扰;女孩听说的人数多于男孩;年级高的儿童听说过的比例高于年级低的儿童(李晶、陈婕,2014)。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家庭与儿童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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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救助保护立法与实践


  “十二五”期间,在预防未成年人遭受家内伤害、惩治暴力侵害儿童犯罪、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措施方面,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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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童保护机构不断升级,救助职能有所拓展。目前,全国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共有345个,覆盖全国24个省份,其中四川、湖北、湖南三省覆盖范围最广。全国共有1949个救助站承担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职责,2016年3月《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救助站将承担受家暴侵害儿童的临时庇护工作。自2013年民政部开展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以来,全国已有44个试点地区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更名转型为“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工作职能由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拓展为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
 柳永法: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政策研究专员。 
  高华俊: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副教授。
  王振耀:现任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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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儿童虐待案件之刑事对策与挑战


(一)强化通报人员专业能力及责任通报制度
  儿童虐待案件性质多属密室犯罪,外人不易察觉初始发生的虐待案件,因此往往错失在第一时间搜证或抢救虐童之时机。医事人员、社会工作人员、教育人员、保育人员等系在第一线接触受虐儿童及少年之责任通报人员,如何使其有充分专业能力辨识儿童及少年正处在受虐状态,乃至可能发展成为一件刑事犯罪?例如七个月大之婴孩背后有疑遭抽打之交叉条状痕迹、非骨质疏松症状幼儿出现可疑多发性骨折现象、儿童多次毒物临床症状送医等,可能都是在某个暗室角落进行虐童事件的表征,若责任通报人员欠缺警觉意识、专业辨识能力,或抱持息事宁人的消极态度,主管机关或司法侦查人员即无法立刻发动刑事侦查。
  事实上,笔者在侦办儿童虐待案件的案例中,曾多次面对责任通报人员欠缺警觉意识而使儿童虐待情节加剧的扼腕状况,也曾因医护人员专业通报而成功阻止长期施毒的杀人未遂案件,因此,强化通报人员专业能力及落实责任通报制度确实有助于把握刑事调查的发动先机。
(二)整合刑事、民事及行政保护网络
  儿童虐待案件是一项跨警政、司法、社政、医疗领域且亟需科际整合才能有效保护被害人的案件类型,单靠刑罚制裁难以竟其功,因此必须以保护被害人为中心进行刑事调查计划,结合刑事、民事及行政保护措施,整合警政、司法、社政、医疗及家庭资源,形成保护网络及交互运用之手段,才能在个案中兼顾案件侦办及儿童人身安全保护。在台湾,性侵害案件的网络实务整合系统已渐次成熟,于性侵害案件发生后,警政、司法、社政、医疗系统即同时启动资源,同步进行犯罪调查及被害人保护。儿童及少年保护网络若能循此模式接续紧密整合,应对儿童虐待案件的各种社政访视、保护方案、医疗作为、调查搜证及刑案侦办有系统性助益。
(三)儿童证言在证据法上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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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童因身心发展未臻成熟,认知、记忆及表达能力较成人为不足,经验上较易顺从提问者而受暗示,儿童证言的可信性在司法实务上迭受挑战。但此并不表示儿童证言不可采信,尤其在儿童虐待或性侵害案件中,儿童证言具有证据价值上之重要性及不可取代性。故宜及早于侦查阶段依适正程序取证,并调查儿童证人因经历犯罪所受身心创伤情形,以保全儿童证人之记忆,确保其证言系出于真意。同时,被告依法享有对证人之对质诘问权利,在案件起诉审理阶段,“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条规定,被害人因身心创伤或到庭身心压力无法陈述时,其于侦查中之陈述具有证据能力,然此规定仅限于性侵害犯罪案件。在一般儿童长期受虐而产生身心创伤,或到庭后面对交互诘问程序之身心压力致无法陈述时,对于其于侦查中之证言是否应有类似评价,以免儿童在司法审理或交互诘问中形成二度伤害,应值思考。
  梁光宗:中国台湾法务部门调查局办事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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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在儿童保护中的作用


  教师凭借自身的教学经验及与儿童自身和其家庭、同伴等群体的连接,在实践中已经能够发现与证实儿童受虐及受忽视,发挥了重要的“发现者”、“辨别者”和“证实者”的作用。
  研究发现,在中国现实社会中,儿童受到来自家庭内部的虐待与忽视的现象很难被发现,同时这也是一个高度敏感的话题,但

如果对儿童的特征、家庭、父母因素有了相关信息的了解,并经教师凭借现有认知以及经验进行分析与证实后,受虐与受忽视儿童就能够被发现。教师虽在实践中已经扮演并发挥了重要的“发现者”和“辨别者”的角色及作用,但是教师群体的行为受到了中国目前特殊的社会背景中诸多因素的限制,如计划生育制度对人们行为的影响,市场经济利益观对人们金钱观念的冲击,西方文化传入和中国传统文化的混杂,学历教育、应试教育对儿童发展的影响。另外,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的不健全,专项儿童保护制度的缺失,学校职能定位的缺乏,社区组织的发育不健全,等等,都使教师群体作用的实际发挥只能停留在其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的层面上。
  再者,教师在发现及证实儿童是否受虐或受忽视过程中,家访是最为有效的方法。家访基本上由班主任教师进行。但家访是学校基于家教合作的目的而实行的内部规定,不是教师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因此,即使教师不进行家访,也无法律责任。由此可推,这些有效的预防与保护受虐与受忽视儿童的途径、方法并没有上升为正式的儿童保护制度,也尚未得到任何正式的儿童保护制度支撑。从国际经验来看,家访制度也正是预防儿童虐待及忽视发生与再发生的有效途径。因此,这样一种有效的事先预防性的制度应当在儿童保护制度中加以明确规定。只是在现有资源可获得性的情况下,应当考虑由谁来实施能取得更好的救助效果。
  张雅桦:博士、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民政管理系副教授。
  尚晓援:北京师范大学儿童福利研究中心教授,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社会政策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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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务之急是建立儿童保护的主管机构


  儿童保护是最新提出的问题。当前,我国尚未成立专门的统管儿童福利的机构,更不用说专门的儿童保护主管机构。因此,儿童保护的组织机构的问题,核心是儿童保护的主管机构设立。
  儿童福利和儿童保护涉及的方面很多,和很多政府部门的工作都有交叉之处。以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为例,其包括三十三个成员单位。说明这些机构都和妇女儿童的工作有关系。从权威性和过去的工作历史看,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一个有效的议事协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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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有效的儿童保护制度,目前的核心不是建立议事协调机构,而是建立一个有足够权威和行政执行能力的实体性机构。儿童保护包括大量的日常工作,没有一个从上至下的行政执行机构,各项工作不可能落到实处。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家庭与儿童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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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主管机构


  美国最早发现了“儿童虐待”问题,1974年,美国的第一个针对儿童保护的重要联邦立法《儿童虐待防治与处置法》通过,明确了政府干预虐待儿童的责任,并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完整的儿童保护体系,特别是儿童虐待强制报告制度以及在政策、研究和服务上的大量人财物投入,使儿童保护成为其儿童福利的中心和重点,对其他国家产生了重大影响。美国儿童福利与儿童保护体系由多个层级机构组成,包括联邦、州、市/县的相关政府部门,以及社区机构和非营利社会服务机构等。联邦政府的儿童保护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方案、监督和评估各州儿童保护的实施工作,并且提供相应的资源;州政府的儿童保护部门主要以州监督/执行和县执行的模式实施儿童保护工作;市/县级政府主要负责儿童保护工作的具体实施,开展联邦以及州儿童保护项目。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家庭与儿童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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