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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书规范

皮书编辑出版工作条例(试行)
来源:  作者:本网编辑   发布时间:2011-05-27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皮书编辑出版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皮书编辑出版质量,强化皮书品牌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皮书选题立项实行严格的准入机制和三级选题论证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以下简称“出版社”)相关编辑部门进行一级论证,皮书评审委员会进行二级论证,编辑委员会终审确定。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皮书评审委员会是编辑委员会的下设机构,专门负责皮书的准入与退出评定、皮书责任编辑认证、皮书评价、皮书评奖等工作。
第三条 皮书编辑出版实行三审三校制度。出版社社长、总编辑对全社皮书的编辑出版、推广发行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出版社皮书编辑部门应就皮书的出版字数、出版时间、交稿时间与皮书主编进行商议,达成共识后要严格遵守并予以执行。遇到特殊情况,可在图书出版合同中另行约定。
皮书的出版字数和出版时间应保持稳定,出版字数不得超过40万字,每年的出版时间与约定时间前后相差不超过15天,最迟应在出版时间之前50天交稿。
第五条 出版社实行皮书责任编辑认证制度。取得皮书责任编辑资格的编辑每年必须参加由出版社组织的年审。
独立担任皮书责任编辑,除了持有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中级证书外,还须具备三年以上编辑工作经验、两年以上皮书编辑工作经验、参加过出版社皮书责任编辑专项培训并通过皮书评审委员会的认证。
第六条 皮书责任编辑实行专业审稿制度,杜绝跨学科编稿。
第七条 皮书责任编辑在皮书的选题、组稿、编校、印制出版、宣传推广等方面应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 皮书责任编辑须从权威性、前沿性、原创性、时效性、前瞻性、实证性等方面审稿把关,并严格按照皮书的编撰格式和编辑体例编校稿件。
第九条 皮书责任编辑在接到全部稿件后十天内必须利用“学术不端检测系统”对稿件进行检测,并及时向皮书主编反馈检测结果,检测出的非原创首发稿件由皮书主编负责处理。
第十条 皮书的封面、环衬、内文版式、印装顺序等装帧设计工作,须按出版社制定的皮书操作手册开展。
第十一条 皮书责任编辑应就皮书发布会的时间、议程、费用、会务等事项与皮书主编或课题组主要负责人进行充分沟通,出版社学术传播中心对皮书发布会的会务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二条 皮书责任编辑须关注皮书的推广发行工作,并根据皮书主编或课题组的需求及时反馈皮书的宣传和发行情况。
第十三条 出版社皮书评价研究中心负责落实皮书的内容质量评价、经济效益评价、媒体报道指数监测等评价工作。皮书评价研究中心应在皮书出版发布后两个月内向皮书主编、皮书课题组主要联络人反馈皮书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出版社每年统一公布皮书的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皮书退出机制的重要指标。
第十五条 出版社负责组建皮书评奖委员会,定期开展“优秀皮书奖”评奖活动。
第十六条 皮书学术委员会应对皮书的选题、编校、评价、评奖等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评判和监督。
第十七条 出版社国际出版分社负责皮书外文版的版权协调、翻译、编校、海外出版合作、海外推广发行等工作,并实行专业外文编辑责任制。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试行。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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