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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论述

2014年中国新媒体发展政策热点

来源:皮书数据库 作者:莫桦 发布时间:2016-11-16
(一)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
  2014年8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要提高新兴媒体的层级设置,从新兴媒体依附于传统媒体转变为新兴媒体和传统媒体并行并重,从新兴媒体和传统媒体分立发展转变为新兴媒体和传统媒体协同融合。对于如何推进媒体融合,《意见》从四个方面提出了主要思路和措施:一是拓展新技术新应用;二是创新内容生产与信息服务;三是完善体制机制;四是健全媒体管理体制。
(二)互联网内容管理规范化
  1.各部门协同加大对互联网内容的治理力度
  针对网络内容的违法违规现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宣部、工信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扫黄打非工作小组等多个相关管理部门,2014年在加强日常管理的同时,联合开展了多项专项行动,包括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的“剑网行动”、打击网上淫秽色情信息的“扫黄打非·净网”专项行动、铲除网上暴恐音视频专项行动、“深入治理垃圾短信·净屏”专项行动、打击治理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专项行动、“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专项整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微信等移动即时通信工具专项治理行动、整治互联网重点领域广告专项行动等。
  2.网络视听节目监管日益严格
  第一,调控引导网络视听节目市场。2012年,国家广电总局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提出“一鼓励五强化”的管理思路。2014年1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新广电发〔2014〕2号),督促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自审自播”“先审后播”“不审不播”和节目备案制度,积极开展网络视听节目审核员培训,建立完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节目内容总编辑负责制,逐步规范了网络自制视听节目审播管理秩序。2014年9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204号),重申引进节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包括:引进专门用于信息网络的境外影视剧年度总量,不超过上一年度全国电影、电视剧生产总量的30%;单个网站境外影视剧的年度引进量,不超过该网站上一年度购买国产影视剧数量的30%;2015年5月1日起,没有登记的境外影视剧不得网上播放。
  第二,加强对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管理。2014年3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关于加强通过移动互联网开展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4〕144号),明确指出通过移动互联网开展视听节目服务,包括以预置、下载客户端软件的方式向手机等移动终端设备提供视听节目服务,应取得相应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第三,集中规范互联网电视发展。基于《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广办发网字〔2011〕181号)管理框架,针对互联网电视盗版侵权和山寨盒子、违规业务野蛮生长等问题,2014年6月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多措并举整肃市场,关闭、整改和下线了一批问题盒子、问题APP和问题内容。同年7月,《关于大力开展智能电视操作系统TVOS1.0规模应用试验 加快推动广播电视终端标准化智能化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149号)发布,要求各有线网络公司大力开展TVOS1.0规模应用试验,在试验中,各有线电视网络公司采购或集成研发的智能电视机顶盒等终端,应安装使用TVOS1.0软件,不得安装TVOS外的其他操作系统。同年8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不得超范围安装互联网电视客户端软件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4〕73号)和《关于加强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安全管理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4〕74号),规定设备生产企业、互联网网站不得设立集成平台和内容平台;未持有互联网电视集成服务和互联网电视内容许可证的机构,不得推出、提供用于安装在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中的客户端软件;已经超范围开展互联网电视业务的,要立即进行整改,断开软件服务器连接;互联网电视播出的内容与传统电视播出的内容,审核标准一致、管理尺度一致、版权保护原则一致。
  3.加快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建设
  2014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送审稿充分考虑了网络特性,明确了信息传播权与播放权的界限,明确了网络服务商的审查义务和法律责任,增加了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加入了惩罚性赔偿条款,提高了侵权赔偿金额。比如,将“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更名为“视听作品”;将“广播权”修改为“播放权”;当遇到无法立即确认著作权人却又必须使用某个作品的情况,允许使用方向相关机构提出申请,在提存版权费用后方可使用。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同年11月6日、12月16日和12月28日,北京、广州、上海三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分别正式挂牌成立。此举落实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标志中国知识产权保护进入了新阶段。
  2014年9月23日,国家版权局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对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的标准和方式等问题进行了规范,适用范围从出版领域扩大到数字网络等领域。
  4.加强对互联网内容服务的法治化、规范化管理
  2014年8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业界也称“微信十条”,以底线思维、多元参与的思路对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使用者进行了规范,对通过即时通信工具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提出了明确的管理要求,包括实名注册和注册帐号时的“七条底线”等。
  2014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11号)正式生效,网民权益进一步得到法律保护。该司法解释主要涉及5个方面的内容:(1)结合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合理确定管辖法院和诉讼程序;(2)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3)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4)明确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程度认定,明确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等互联网灰色产业的责任承担问题;(5)加大对被侵权人的司法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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