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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案普及了刑法学上最难的基本规则
来源:山东刑事律师网  作者:陈杰人   发布时间:2017-01-06

  雷洋案的处理结果出来了,大家都非常看不懂。

  或许从政治学和社会学的角度而言,这个案件毫无正面价值。但案件中的事实和逻辑关系,却歪打正着地普及了刑法学中一个最难基本问题的有关知识和规则,这个问题就是“刑法学上的因果关系”。

 

  专业学过刑法学的人都知道,刑法学上的因果关系是个非常复杂而疑难的问题,以至于学界迄今为止争论不休,观点纷呈。

  但雷洋案却在很大程度上让最广大公众也关注这个高难度问题。

 

  所谓“刑法学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即如何判断危害行为是不是危害后果的原因,以及这种因果关系有多密切。

  比如说,某人因为吃得太饱上街,遭受另一个人的扇耳光、按倒在地并脚踩脸部等侵害,使这个人激烈反抗并持续变换体位,引发这个人的呕吐,继而呕吐物呛住气管而窒息死亡。于是问题来了——

  雷洋的死亡,直接原因是窒息,窒息的原因是呕吐物呛入气管,呕吐的原因是体位剧烈变化,体位变化的原因是遭受殴打和攻击,那么,这种攻击行为是不是死亡的原因?和死亡事实的发生有没有因果关系?

 

  可别小看这种看似迂腐的设问,因为根据刑法学的理论,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是产生危害后果的原因,存在激烈的理论争议,这种争议简要地说就是“必然因果关系说”和“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二元说”,前者认为,只有在犯罪行为中包含着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才能认定这种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原因,而后者则主张,在某种特定条件下,即便行为不能必然引发某种危害结果,但也可能成为危害后果的原因。

  在这里,哪怕就是采最严格的“必然因果关系说”来分析前述案例,打人者反复殴打和踩踏那个吃得太饱的人,虽然打人者没有主观上要让对方死的心理,但由于这种殴打行为直接诱发死者的呕吐,而致呕吐物堵塞气管窒息死亡,在此情况下,打人行为是呕吐行为的直接而唯一原因,而呕吐又是窒息死亡的唯一原因,那么,打人行为就是死亡的直接原因,两者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对此,我们不妨看看其他一个案例:某行为人向某健康人胸部轻打两拳,通常不会产生太大的危害后果,甚至还是哥们之间表达情谊的经典动作。但如果这个被打的人恰好是一个严重的心脏病患者,这两拳诱发了心脏病的突发继而导致死亡,那么,打人行为由于其他特定条件而发生了死亡的后果,打人行为就和死亡后果有因果关系,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在现实中,类似这种打人、推搡诱发疾病进而导致死亡发生的刑事案件,无一例外地被判了刑罚,有些法院是判故意伤害致死,有些是判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比而言我们就可以知道,举轻以明重,倘若随意或玩笑性地轻轻拍打或推搡别人两下诱发疾病而致人死亡,尚且需要判刑,那么恶意反复扇耳光、多次踩踏他人导致呕吐发生继而造成窒息死亡,显然更应该判处刑罚了。

 

  其实,我们检索资料可以发现很多类似案例。比如——

  今日头条报道:去年1月,广州花都区一水果摊主谭某发现有人偷水果,遂追赶小偷并扇其两个耳光致小偷跌倒在地,半月后小偷死亡,检方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谭某,并建议量刑5-10年。

  人民网报道:洛阳小伙曹某看到有人偷骑同事的助力车要跑,追赶过程中责令小偷停车未果,边抡起皮带打向小偷,致小偷失衡当场摔死,后来曹某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3年缓刑3年。

  今日早报报道:河南巩义市民白朝阳发现公安机关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刘某,遂将其控制起来扭送公安机关,但在扭送途中刘某猝死,白朝阳后被判刑11年。

  多家媒体报道,2013年9月14日,江西省婺源县紫阳派出所副所长熊国伟抓获一名网上通缉的“寻衅滋事罪”嫌犯俞某,给其戴上手铐准备送上警车时,俞某逃跑并跳入一条水渠中,熊国伟跟着跳入水渠中奋力追赶,但后来俞某逃脱,熊国伟被发现牺牲于水渠中。后来,当地官媒称俞某“杀害”民警,并举全城之一将俞某再次抓获,媒体图片显示,被再次抓获的俞某遭警察如临大敌般用冲锋枪押解,其脸上有明显伤痕。此案的后续结果无法查到。

  一个人自己跳入水渠中逃跑,警察追赶时因为水性不好而牺牲固然值得尊敬和同情,但此事居然被官媒称为“杀害”,如果按此逻辑,反复殴打一个吃饱了的人致其呕吐死亡,是不是“杀害”?要不要负刑事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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