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皮书数据库! | 皮书网首页
登录|注册 |无障碍阅读
国家知识资源服务中心 CARSI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更多>>专题子库

粤港澳大湾区
暂无简介

更多>> 热点聚焦

更多>>皮书作者

谢伏瞻
  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党组书记,学部委员,学部主席团主... 详情>>
皮书观点
2014年以来国家安全法治领域的发展动态
来源:皮书数据库  作者:胡睿超 曹鎏   发布时间:2016-12-07
  2014年以来,我国相继颁布了《反间谍法》、《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和《网络安全法》。笔者为此检索了2014年以来中国知网数据库所收录的相关领域学术成果,概况如下。
  在法学专业“核心期刊”和“CSSCI”数据库中以“国家安全法”为主题的文章共9篇,其中以“国家安全法”为标题发表的文章仅1篇。此类文章多属宏观介绍,鲜有涉及新《国家安全法》的学术讨论。在以上两个数据库中,以“国家安全”为主题发表的文章共128篇,其中以“国家安全”为标题的文章共110篇。此类文章主要涉及宏观层面概论、与犯罪刑法的结合、相关国际法探讨、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等内容。
  对中国知网进行全库检索后发现,以“反间谍法”为主题的文章共12篇,其中仅有3篇是进行学术讨论,剩余9篇则是介绍性报道。分别以“间谍”“反间谍”为主题检索法学“核心期刊”和“CSSCI”数据库,获得的结果则分别为“6篇”及“0篇”。文章内容涉及经济间谍、域外经验等学术讨论,尚无涉及《反间谍法》的学术研究。
  经中国知网全库检索,以“反恐怖主义法”为主题进行讨论的学术文章仅有两篇。分别以“恐怖主义”“反恐”为主题检索法学“核心期刊”和“CSSCI”数据库,获得的结果分别为“36篇”和“43篇”。所涉文章主要从国际法角度、犯罪与刑法、网络恐怖犯罪等方面进行探讨。
  与以上三个领域不同,2014年以来对于网络安全进行研究的学术文章数量相对丰富。以“网络安全法”为主题检索法学“核心期刊”和“CSSCI”数据库,可获得59篇文章,以“网络安全”为主题检索则可获得278篇文章。从检索结果看,讨论《网络安全法(草案)》的文章多数属宏观介绍,而讨论“网络安全”的文章则相对深入。
  基于此,本文对2014年以来国家安全法治领域理论研究的梳理工作将主要以讨论《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草案)》和《网络安全法(草案)》的研究成果为主,以对各自领域相关热点问题进行讨论的研究成果作为补充,尽可能全面地展现目前的理论研究情况、回应实践改革热点。
(一)关于《国家安全法》的研究
  目前学术界对于《国家安全法》的研究主要是从宏观立法层面讨论“国家安全”概念以及新型国家安全领域,有为数不多的学者从实际操作层面出发探讨了《国家安全法》的具体规则,如安全审查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网络安全等。总体来说,对于《国家安全法》的学术讨论尚不深入。
  在宏观层面上,宋建强等讨论了国家安全法治的模式问题。在参考俄、美、英等国的模式后,他们认为要从国家安全法治框架的权力统筹、国家安全机构的法律定位、国家安全机构目标和宗旨的依法确立等方面构筑我国国家安全法治格局。刘跃进从国家安全观角度梳理了中国官方非传统国家安全观的历史演进,并分析其逻辑构成。他认为我国提出“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是开创了一条国家安全保障顶层设计的新思路,在法治尚不健全的中国具有强烈的非传统安全保障色彩。李佑标等则讨论了《国家安全法》在立法过程中对“国家安全”进行界定的问题。他们认为,“国家安全”从内涵上讲是指一国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国家安全利益有机统一性、整体性免受任何势力侵害的一种状况,从外延上讲应当以“总体安全观”为依据,涉及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因素,但又不必在立法表述中做穷尽式列举。
  就新型国家安全领域而言,张振军从《国家安全法》第32条关于外层空间的规定出发,探讨了《国家安全法》对于我国航天事业的重要作用。倪良分析了《国家安全法》中关于网络安全的规定,认为《国家安全法》为网络立法提供了必要支持。刘跃进系统地分析了信息安全、网络安全与国家安全三者的概念和关系。
  从具体制度层面来说,马宁研究了《国家安全法》中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他认为《国家安全法》为网络安全审查制度明确了边界要素,同时该法也为网络安全审查的“风险控制”目标和思路提供了支持。同样是研究安全审查制度,甘培忠等则从外国直接投资市场准入角度探讨“国家安全”的审查标准,认为应当从行业范围和影响程度两个维度为基准来确定国家安全风险识别的考量因素。张敏从防范网络攻击的角度论述国家安全的法律治理,提出应在《国家安全法》基础上以“密集立法”和“战略、立法与实践相交融”来应对网络攻击。
  有些学者虽然没有直接讨论《国家安全法》,但却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例如,马岭研究了国家安全委员会的相关机制,认为国家安全委员会应当是决策和协调机构,建议宪法中设专条、分两款规定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内容。肖巧平等则更为深入研究,从制宪角度认为在《宪法》中应当规定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性质、职权职责、产生和责任制。也有学者从比较法角度研究了其他国家的相关机构:毕雁英深入研究了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变迁;薛澜等综合考察美、英、俄、日四国国家安全委员会制度;吴庆荣则另辟蹊径,研究了澳门地区“国家安全法”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及法律责任,建议大陆地区可从“国家安全”概念、立法方式、“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与“危害国家安全罪”、法人犯罪等方面借鉴澳门经验。
(二)关于《反间谍法》的研究
  《反间谍法》涉及隐秘战线工作,获取相关素材并不容易。仅有的三篇讨论《反间谍法》的学术文章分别从《反间谍法》总体评价、间谍罪的认定以及间谍专用器材的确认等角度展开论述。与反间谍主题相关的其他学术文章则讨论了经济间谍及间谍行为的国际法规制等问题。
  董新泉在总体国家安全观背景下对《反间谍法》进行了评价。他认为该法的法理创新在于以专门的法律条文形式明确了反间谍工作必须依法进行,特别是要做到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该法的现实价值在于将多年的反间谍工作经验上升为法律并与其他法律进行合理衔接,科学统筹了各部门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责。
  胡江从《反间谍法》出发,结合《刑法》中“间谍罪”的相关规定,探讨了间谍罪认定的疑难问题。他认为间谍罪在客观行为上并不需要与《反间谍法》中对间谍行为的规定作完全一致的理解,具体来说,对于参加间谍组织的认定,不管行为人是否履行加入手续并非考量因素,对于认定间谍罪中的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只需从事实上确认即可,不需前置国家安全部确认。另外,文章还探讨了主观“明知”的判断、《反间谍法》中“可以不予追究”的规定、数罪并罚等问题。
  李小波着重研究了“间谍专用器材”的立法问题。他指出,目前现有的关于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善:非法生产间谍专用器材认定范围存在一定的重合与冲突、对于此类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不能有效区分正常使用和非法使用。为此,首先应当将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突出“间谍专用”属性;其次应完善行政处罚,将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围,完善处罚种类,并对相关违法行为予以明确;最后应当对生产、销售和使用窃听、窃照设备器材等活动设定行政许可。
  对于经济间谍的讨论,曹亚伟认为应从侵害对象和侵害利益两个角度来探讨经济间谍的法律性质。宋建宝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量刑依据问题着手,讨论了美国《经济间谍法》的相关规则。贾学胜等则详细讨论了美国盗窃商业秘密罪和经济间谍罪的规制问题。[21]黄志雄则讨论了间谍行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进而对美国区分经济间谍和其他间谍等相关政策进行评析,最后分析了中国的处境并给出相应对策。
(三)关于《反恐怖主义法》的研究
  2014年以来对《反恐怖主义法(草案)》进行学术讨论的文章仅三篇。与反恐怖主义这一主题相关的其他学术讨论则相对丰富,既有讨论中国反恐立法走向,也有讨论反恐比较法规制等问题。另外,还有学者专门研究了与航空器有关的反恐规制问题。
  周凌等以《反恐怖主义法(草案)》为焦点,多角度分析了相关理论问题。他们认为草案对恐怖主义的定义是一个具有开放性的定义,因此在认定恐怖主义时应着重考量实质因素;同时,在压制并阻止恐怖主义思想传播时,刑法逻辑具有极大局限性;在反恐战略选择上,不仅应有策略导向而且须有目的导向两种不同的视野。文章还分析了草案的法律性质,认为草案既有行政法律性质,也有刑事法律属性。
  皮勇以网络恐怖活动为焦点,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与《反恐怖主义法(草案)》中的相关条款进行评述。文章指出,利用网络从事恐怖活动有四类,分别是网络恐怖袭击、利用互联网传播恐怖活动相关非法信息、利用互联网进行恐怖活动联络和资助恐怖活动、利用互联网收集信息和获取技术支持。他建议设立“宣扬恐怖主义思想、煽动暴力恐怖活动罪”等罪名,并从反恐怖主义综合立法和刑法两方面进行构建。另外,在《反恐怖主义法》和《刑法修正案(九)》中也应对此做适当规定。
  赵秉志等针对《反恐怖主义法(草案)》进行了系统研究。从宏观到微观、从体例到措辞逐条对草案进行评述,并提出了诸多修改意见。
  相比于直接讨论草案而言,对反恐怖主义相关领域进行研究的学术成果则相对较多。一些学者从宏观立法层面进行讨论。高学敏认为现有反恐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如立法方面缺乏合理规划、格局不科学、缺乏系统性等等,为推进反恐工作,我国有必要将反恐上升到宪法高度,并完善反恐法律体系。张勇专门分析了制定《反恐怖主义法》的必要性。另外,为探讨“恐怖主义”这一概念,他对比分析了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和国际公约中对“恐怖主义”的定义,并建议我国应对恐怖主义进行更细致定义以区别其他行为。任永前研究了世界部分地区反恐立法状况以及上合组织反恐立法实践,认为我国反恐立法应以人权保障为准则,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形式上采取单独立法、内容上应保持与我国所加入的公约内容相一致。此外,还可创设反恐专门机构,通过立法予以确认。陈超讨论了“反恐怖主义预防性法律机制”,认为我国应采取预防性法律机制为立法导向,在《反恐怖主义法》立法工作中应为此作特殊安排。例如,在反恐侦查上做出与一般性侦查区别的规定、在情报收集上加强各部门合作、在相关行业以及特殊敏感地区增加公安部门的权力、明晰军队参与反恐工作的方式及职责等。管建强等从反恐国际法规制角度入手讨论了如何完善我国反恐法律体系。对于反恐立法,他们表现出对“恐怖主义”定义和“打击煽动、宣扬极端主义”两方面的高度关注。
  王林重点研究反恐赔偿制度。经考察美国的赔偿途径后(如反恐怖主义基金赔偿、对资助恐怖主义的国家提起赔偿诉讼、因渎职和不尽责承担赔偿责任等),他建议我国借鉴美国的相关制度,建立多元化赔偿制度。罗刚研究反恐对策问题。他从反恐法律对策和反恐策略选择两方面分析了美国的相关经验,认为美国反恐对策并未取得理想效果;在反恐对策选择上,由于中美两国国情不同,所面临的恐怖主义问题也不同,因此建议我国谨慎参考美国标准。李霖研究了国际反恐法律框架。文章分别讨论了联合国反恐法律框架的新发展、美国反恐政策演进、美国国家反恐行为三个问题。最终作者认为必须规范国家反恐行为、更多发挥国际组织的作用,如此才能使国际反恐取得成效。
  2014年发生了多起航空器失联事件,由此有学者从反恐角度对此展开研究。盛红生从劫持航空器行为的法律规制角度展开论述。作者经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进行分析后得出结论:为保障国际民航安全,各国应搁置对“恐怖主义”概念的争议,积极加入国际公约,各国应通过履行国际义务或修改国内法,从而达到反恐预期效果。李寿平则以2014年7月马来西亚客机被击落这一事件为背景,讨论了武力攻击民航飞机的法律性质以及国际责任。作者具体区分了政府武装和反政府武装在平时或战时使用武力攻击民用飞机的法律性质,建议国际社会加快相关国际立法,扩大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
(四)关于《网络安全法》的研究
  2014年以来对《网络安全法(草案)》的研究偏重宏观介绍,对于草案的具体内容讨论并不深入。相比之下,对于网络安全这一主题的研究则深入许多,学者们关注的热点主要集中在网络犯罪、宏观立法逻辑、信息安全等方面。
  沈逸从宏观战略角度分析了《网络安全法(草案)》。方婷将《网络安全法(草案)》和现有法律体系中相关规定进行梳理,试图构建完备的网络安全管理规范体系。左晓栋认为《网络安全法(草案)》本身是综合法与专门法的结合,在具体内容上,草案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网络安全”的定义还应斟酌。朱巍研究了草案中个人信息安全问题。闫晓丽指出了草案的不足之处,如法律调整范围的表述不够准确、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没有涉及、个人信息保护未反映“大数据”时代的特点、一些条款操作性差等。谢君泽认为应调整草案的立法体例、细化网络主权规定、明晰网络主体内涵和范围、明确网络管理行政主体的职权划分。朱莉欣则表达了对草案立法宗旨、网络检测和应急措施等方面的关注,同时也表达了对采取网络通信限制这一措施的担心。
  网络犯罪是网络安全相关领域的研究重点。于志刚力图从宏观上把握网络安全与公共安全、国家安全之间的关系,他认为若将网络作为犯罪对象,那么新时代赋予了网络以公共安全的内涵。同时,网络空间作为第五空间,若嵌入传统的海、陆、空、天“国域”时,网络安全就承载了国家信息安全等安全体系要素。为此,我国应当积极进行体系性的应对,在宏观战略上调整国家安全战略,国内法上进行合理解释和协调立法,国际法上力图输出实体规则与普遍管辖。另外,于志刚还认为欧洲《网络犯罪公约》不符合目前网络犯罪的趋势。中国在缔结和参加网络犯罪国际公约时,应当确定“底线原则”与“力推主张”,在维护国家网络安全的基础上,将“网络主权”作为参加网络安全国际事务的最核心立场。李源粒探讨了网络平台服务上的刑事责任问题,在平台服务与犯罪行为结合产生巨大社会维护的背景下,她建议我国立法和司法转变视角,对此类行为作出回应。李怀胜分析了三代网络环境下风险的发展阶段及由此带来的不同网络犯罪。文章指出,网络安全的法律必须统筹“个体利益”“抽象秩序”“宏观安全”,建立复合型的网络安全保护体系。
  陆冬华等综合讨论了我国网络安全立法问题。在对现有相关法律法规梳理之后,他建议我国在制定《网络安全法》的基础上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专门法律,从而形成以《网络安全法》为基础的系统法律保障体系。郭旨龙分析了网络安全范畴的变化,认为我国对网络安全领域的法律资源投放不足,建议在立法时将思维层次从保护信息网络安全层次提升至保护网络空间安全层次,从保护网络用户安全层次提升至保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层次。崔聪聪则从信息安全立法的角度出发,通过宏观层面和制度设计两方面论证,综合展现了信息安全立法的应然状态。陈颀重点研究了《适用于网络战争的塔林国际法手册》,并期待我国能加强网络安全立法,进而向国际社会“输出”国际习惯法规则。
  在具体制度层面,学者的研究集中在信息安全保护以及网络安全审查等方面。何培育讨论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问题。他考察了美国和欧盟的相关立法后,建议我国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梅夏英等从公共性基础的角度出发,详细研究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作者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仅承担私法上的保护义务,而且还需承担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义务。秋乐阐述了对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的认识,即该制度是对党政机关、重点行业、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信息系统中使用的重要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进行审查,而并不是对内容和舆论进行审查。马民虎等则明确指出,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应“以风险控制为审查目的、以IT供应链为审查范围、以立法和标准为审查基础”。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