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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发声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眼科研究所所长、山东省眼科医院院长史伟云:针对遗体、器官和组织捐献进行立法

来源:齐鲁晚报 发布时间:2022-03-05   “在《器官移植条例》基础上完成人大立法,制定更广泛的人体捐献法规,已经条件成熟。”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眼科研究所所长、山东省眼科医院院长史伟云建议,针对遗体、器官和组织捐献进行立法,破解法律盲点,更好界定捐献者、执行者、接收单位等各方的权责利。
 
  史伟云说,2007年,国务院颁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经过10余年的工作推动,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器官捐献国,每年实现捐献6000余例,获取器官2万多。我国在器官捐献和遗体、角膜捐献方面取得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在《器官移植条例》基础上完成人大立法,制定更广泛的人体捐献法规,已经条件成熟。”史伟云表示,出台人体捐献法能够界定好捐献者、执行者、接收单位等各方的权责利,是促进和保障我国人体捐献与移植事业健康发展的必要途径,为我国捐献事业提供根本依据。
 
  史伟云认为,一方面,人体捐献立法已具备可行性。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人体捐献的基础规范和制度;管理体制基本理顺,各部门职责较清晰。另一方面,现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存在局限性。
 
  “该移植条例没有具体的上位法律作为制定依据。没有法律作为行为依据,我国遗体(角膜)、器官捐献工作就始终得不到全面的法律保护,就不能使捐献者、医生、接受者、医疗机构等各方权利主体享有明确、清晰、必要的权利与责任。今后即将实现的几十万、上百万的捐献行为,将始终‘带病’前行。且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已就人体器官的捐献和移植,制定了统一法律,来规制并促进人体器官移植的发展。”史伟云表示,我国目前法治建设飞快进展,完善遗体、器官和组织捐献立法已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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