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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建言

住川全国政协委员张力:彰显司法公平正义 建议细化完善社会信用管理规定

来源:四川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2-03-03
  “我今年有一个建议,是关于进一步细化完善社会信用管理规定。”张力告诉记者,201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限消规定》)。十多年来,《限消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司法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据企查查大数据研究院《2020年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数据报告》,最近几年,每年全国新增失信被执行人在200-300万人。华经产业研究院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劳动力人数为7.7亿人。据此计算,最近几年,每年全国新增失信被执行人占劳动力人数的比例为大约千分之三左右。
 
  “由此可见,《限消规定》带来的社会影响极大。”张力介绍,但在执行中发现一些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限消规定》第三条第七项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其中就有一条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在我们的调研中,我们发现一些情况,比如失信被执行人子女获得了奖学金而不需要缴纳学费,还有子女由族亲、血亲提供学费支持并非失信被执行人提供学费等,那这些情况应该如何具体处理?”张力说,我国宪法和教育法均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超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是否纳入惩戒性措施的实施范围,“这些问题都值得重视和思考。”
 
  为保护被执行人子女的合法权益,彰显司法公平正义,准确把握执行措施的限度、范围,以及执行的合理性,张力提出了三点建议进一步细化完善《限消规定》。
 
  第一,明确在失信被执行人子女获得奖学金而不需要缴纳学费或缴纳的学费与一般学校相当的情况下,可以不受《限消规定》的限制。
 
  第二,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学费负担的认定,对有确切证据证明,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学费由族亲、血亲提供学费支持,而非失信被执行人提供学费的,可以不受《限消规定》的限制。
 
  第三,明确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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