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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治理趋势和政策建议

来源:皮书数据库 作者: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课题组 发布时间:2019-09-05

  (一)金融科技与传统金融深度合作成为必然趋势

  互联网金融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更加可能会采用金融科技携手传统金融机构的形式。传统金融机构的优势在于拥有相关业务的金融牌照和健全的网络体系,具备先天的获客优势,金融科技公司的优势在于其强大的技术实力和数据资源,具备降低服务成本和优化风险控制的特点。金融的本质是信用,有效合理的风险控制是金融的核心,金融科技亦是如此,技术赋能使金融机构更加主动、高效、精准地获取信用,帮助金融机构提升对风险的感知判断与处置能力,从而使互联网金融企业运营效率不断提升。借助金融科技手段,金融服务可以延伸到任何角落,这不仅有助于金融服务实现便利化,更有助于将金融资源合理分配到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

  (二)强化科技监管在监管体系中的作用

  数字化金融时代中,金融风险具有数量庞大且更新速度快的特点,监管层应当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创新监管模式,坚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科技监管可以通过规范的应用程序接口获取监管信息并实现自动化监管,依托海量、多样的大数据,建立科技监管的数据标准和使用机制,使监管变得可穿透、可回溯,有迹可循,减少监管盲区。首先,监管部门应该合理利用远程或者其他相关数字技术,加强金融从业人员与监管部门的数据沟通,减少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其次,监管部门应当全面梳理并整合征信评估系统、反欺诈系统以及监控预警系统等数字金融风险控制体系,做到提前识别并化解重大风险,防止风险蔓延;最后,通过更先进的监管科技来实时管理错综复杂的资本市场,强化监管科技能力,以更有效地提升宏观和微观监管水平。

  (三)坚持合规经营导向,有效化解存流量风险

  2017年以来,互联网金融领域特别是P2P网贷行业受到重拳监管,合规备案成为行业整顿的主线,强制性的备案降低了全行业存量风险,同时,还要有效管控新增的流量风险在当前我国金融治理体系、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线下各种非正规甚至非法金融活动,容易披上互联网金融的外衣,变成所谓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引发并积累金融风险。应当采取审慎监管措施,抛弃过去对待互联网金融偏向于鼓励创新、加强监管、害怕遏制创新的观点,要充分认识到“合规也是效益”“合规也是生产力”,对于所有各类互联网金融模式,无论是P2P网贷、第三方支付还是互联网保险及其他各个领域均应坚持合规备案许可制,只有合规备案才是行业风险把控的第一关,也是有效治理行业风险的基础。

  (四)构建健全的信息数据平台,注重运用科技力量助力行业发展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体现出“无网络不金融”“无移动不金融”的重要特征,金融科技力量应当在行业发展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2018年以来,无论是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还是互联网金融平台,通过金融科技力量加强互联网金融治理都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但应当看到的是,目前的信息数据平台建设仍有待改进,在全网数据监控、信息共享、平台运营等方面还存在不足,未经报备的金融类App、金融平台上线比比皆是,通过夸大宣传误导金融消费者,从而进入金融陷阱。全社会应当形成金融科技合力,在统计监测、信息披露、产品登记、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强平台系统建设,使非法金融活动没有生存的空间。

  (五)加大行业整顿力度,形成产业良性互动发展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呈现畸形的发展态势,最为典型的就是网络小额贷款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P2P平台计千余家,尚存的第三方支付业务许可证仍达238张,基于当前我国信用体系、互联网金融消费投资水平,整个行业是无法承受如此多的经营者的,而形成这种行业状况的原因在于互联网金融发展初期的“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因此,当前及今后的一段时期,应当加大行业整顿力度,加快优胜劣汰节奏,使不合规、风险大的平台退出市场,让有限的行业资源相对集中,对于整个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模式的经营提升都将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六)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保障消费者权益

  2018年发生的案例显示,追求高收益、盲从夸大宣传、对相关产品和服务疏于鉴别等,是互联网金融风险积累的第一步。金融消费者教育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事关行业发展,也关系到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政府监管部门、各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应当发挥金融消费者教育的主渠道作用,主动发声,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正面舆论引导,及时开展行业培训、风险提示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强化从业人员职业素养和金融消费者风险意识,使互联网金融经营者和消费者都能正确理性地参与互联网金融活动。

 

  ——摘自《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治理发展报告(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