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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法治创新的理念、方法与议题

来源:皮书数据库 作者:孟令浩 发布时间:2023-02-01

  数字法治的方法创新

  (一)数据驱动数字法治创新

  在数字时代,数据的价值进一步提高,伴随着个人行为、习惯、状态和偏好的海量个人数据具有重要的资源价值,构成数字经济时代最为关键的生产要素。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广泛应用,数字经济的影响力越发凸显,其在连接区域和全球方面发挥着前所未有的作用。数据共享和使用的成本几乎为零,数据控制者极易在不经数据主体同意的情况下使用数据创造价值。此外,对大量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可能会得出涉及国家和个人安全的重要信息和隐私。这使个人数据的保护、网络安全与监管等问题受到关注,这当中不少问题还蕴涵了新的法律关系,如何通过加强法治的方式予以回应,是数字时代提出的新的法治命题。

  2021年6月10日,中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成为中国数据安全领域的基础性立法。《数据安全法》将数据安全上升到国家安全范畴、要求建立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和重要数据目录、明确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和提出加强政务数据安全利用等重要方面做出规定。一方面,有利于提升中国数据安全治理的能力和水平,有效应对数据安全这一非传统安全所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以维护中国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另一方面,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在地方层面,11月25日,

  上海市通过了《上海市数据条例》,是继《数据安全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后极具代表性的综合性地方立法。《上海市数据条例》对公共数据和个人数据的流转、开放、共享以及相关单位和政府部门的权利与义务作了具体规定,提出建立数据交易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对服务机构的监管,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此外,2022年1月21日,浙江省通过了《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对于将公共数据作为法治建设素材来源的活动进行了规范。该条例按照是否共享为标准将公共数据分为三类,明确公共数据原则上都要共

  享,而只有在例外情况下不进行共享,并进一步规定保障该原则落实的具体制度,助力省域治理高效协同。同时,该条例根据公共数据平台一体化、智能化的定位,提出建设一体化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共享开放通道、构建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建设一体化数据资源体系、建立一体化数据目录体系、建设一体化数据标准体系的六方面要求。

  (二)算法赋能数字法治创新

  作为解决问题所应当遵循的逻辑化、结构化、步骤化的过程,算法是指人类和机器交互的决策。在大数据时代,以数据处理机制为核心的算法具有自动化决策或辅助化决策作用。例如,在数据的收集环节,收集什么数据、在多大范围内收集数据、收集多少数据,这是基于算法通过计算机软件来实现的。算法在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动能的同时,算法歧视、“大数据杀熟”、诱导沉迷、违法和不良信息推荐等算法不合理应用也触及了用户信息安全与权益保护等问题,并深刻地影响了正常的传播秩序、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给中国现

  有法律法规与监管治理体系带来新的挑战。概括而言,算法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其一,算法黑箱问题,算法不透明导致用户无法知晓算法的目的与意图;其二,算法歧视问题,算法本身包含了不平等的内容,对用户进行歧视性对待;其三,算法操纵问题,人们倾向于相信和接受算法产生的结果,实际上造成对人的思想与行为的操控;其四,算法依赖问题,人们对于算法长此以往的依赖可能会在关键时刻发生大规模的灾难结果。为此,世界上各国包括中国都在积极通过法治方式加强对算法的治理。

 

  美国于2021年6月10日和11月29日分别发布《过滤气泡透明度法案》(FilterBubbleTransparencyAct)和《对抗恶意算法的正义法案》(JusticeAgainstMaliciousAlgorithmsAct)。英国内阁办公厅中央数字和数据办公室于11月29日发布《算法透明度标准》(AlgorithmicTransparencyStandard)。12月31日,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正式联合公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该规定将算法推荐技术界定为“利用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选类、检索过滤类、调度决策类等算法技术向用户提供信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义务,规定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填报备案信息,履行备案手续。该规定的出台对于中国规范算法推荐活动,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22年3月1日起,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对于中国进一步强化算法治理具有积极意义。因此,社会中的各类主体在运用算法作为分析工具时,要严格遵守现行法律的规定,算法的各种运用活动都应当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摘自《中国数字治理发展报告(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