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河北省财政厅了解到,自2016年起,享受城乡低保政策家庭的河北省属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河北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及以上、服务期内考评合格的,省级财政对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或助学贷款本金实行代偿。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河北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22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基层单位包括河北省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县政府所在乡镇除外)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现场地处河北省艰苦边远地区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河北省规定,省属高校本专科毕业生每生每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
河北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3年,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就业单位和原就读高校审核后,报县教育局核定,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代偿资金于申请次年一次性发放给学生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