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邸妍:如何既“去产能”又“保就业”
作者: 来源:中国公用招聘网 更新时间:2016-04-27

  “十三五”规划纲要指出,要积极稳妥化解产能过剩,妥善做好人员安置等工作。今年4月,人社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对安置职工的总体要求、分流安置渠道予以明确。

  当前我国化解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的情况如何?如何在去产能的同时,保持就业局势稳定?记者日前采访了有关人士。

  180余万职工面临转岗集中在钢铁煤炭行业

  记者:化解过剩产能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首要任务,而职工安置是这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受影响的职工规模大概是多少?

  邸妍:自国务院2013年10月发布《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以来,发改委、工信部等有关部门以及河北、辽宁等重点地区积极推动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产能化解产能严重过剩工作。

  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中受影响职工的规模,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全面准确的数据,只有一些重点行业和典型地区的数据。据初步统计,钢铁、煤炭两个行业涉及的职工人数为180万。此外,若再考虑其他行业,实际受影响职工的规模还会略有增加。

  记者:这个数字是如何测算的?

  邸妍:关于受影响职工规模的测算,由于不同行业的产业关联性不同、产业链不同、劳动生产率不同等因素,难以使用统一的测算方法。比如,钢铁产业处于钢铁材料产业链的中间位置,与上游产业联系紧密并影响采矿、能源、交通运输等行业,其产品又是许多下游产业的基础原材料,整个行业的产业链比较长,因此,钢铁行业的去产能,对企业所在地周边上下游行业的影响相对较大。同理,对钢铁产业主业在岗职工人数影响较小,但对关联产业的就业岗位影响较大。据钢铁行业协会测算,按照2013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要求,压缩钢铁产能总量8000万吨以上,实际直接受影响的主业在岗职工约20万人,职工总数27万人。今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要求,从2016年开始,用5年时间再压减粗钢产能1亿-1.5亿吨,粗略估算,直接受影响的主业在岗职工将达到45万人-57万人,职工总数约为60万人-77万人。

  河北省作为去产能,特别是化解钢铁行业产能过剩的重点省份,化解过剩产能矛盾主要涉及钢铁、水泥、平板玻璃3个行业。经人社部劳科院课题组测算,到2017年底,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将影响企业职工约106万人;2015年底,共涉及职工80万人。

  兼顾“去产能”与“保就业”需政府、企业、职工共同努力

  记者:在化解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的渠道有哪些?如何实现“去产能”与“保就业”的双赢?

  邸妍:化解过剩产能意味着在原有产业结构中工作岗位的减少,从而产生相对富余的人员。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去产能过程中受影响职工的就业和安置问题。自2009年以来,国务院在出台的大气环境治理、淘汰落后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等相关政策措施中,都明确要求做好促进就业和职工安置工作。2014年11月,人社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以及淘汰落后产能期间给予稳定岗位补贴。2015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中,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今年2月,国务院连续发布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强调“要把职工安置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企业主体作用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多措并举做好职工安置。安置计划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不得实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今年4月,人社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对安置职工的总体要求、分流安置渠道予以明确,提出了促进转岗就业创业、符合条件人员可实行内部退养、运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等方式,并就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加强社会保障衔接做出了规定。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化解产能过剩是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式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化解产能过剩、优化产业结构将成为常态。因此,需要政府、企业、职工等相关方面共同努力,充分发挥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的兜底作用,妥善解决受影响职工的就业和安置问题,以实现“去产能”与“保就业”的双赢。一是政府应发挥宏观调控作用,有效运用产业、经济、就业等相关政策的联动作用,以相关经济政策促进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创造更多新的就业岗位,提高化解过剩产能受影响职工转移就业的空间;二是加强公共服务,优化就业政策措施,鼓励其他吸纳去产能过程中受影响职工就业;三是受影响职工个人要转变就业观念,主动接受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摒弃“等”“靠”观念,不断提供就业能力,不但要实现转岗就业和再就业,而且要追求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

  各地出台政策提高职工再就业能力

  记者:各地和典型企业在化解过剩产能中的职工安置方面有哪些好的经验和做法?

  邸妍:按照国务院和有关部委要求,有关省市针对各地实际情况,先后发布配套政策文件,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努力推动化解产能过剩中受影响职工的就业与安置工作。如,河北省建立了省政府统一领导,人社部门牵头,发改、工信、财政、环保等部门参与的协调机制,建全了人社部门就业、失业、社保、劳动关系等机构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采取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如落实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开展技能培训,提高受影响职工再就业能力等。

  目前企业一般采取转岗培训、安排辅助性工作和内部退养等方式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比如,杭钢集团针对各年龄段职工的具体情况,制订了集团内部安置、其他国有企业安置、自主创业、服务输出、内部退养、有限期放假、待岗、解除劳动关系等可供选择的分流安置措施,妥善解决了受影响职工的就业问题。

  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发挥好政府与市场的作用

  记者:做好化解过剩产能中的职工安置,难点在哪?如何解决?

  邸妍:在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难点在于如何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划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

  人社部劳科院课题组调研中发现,各级政府在促进化解产能过剩中受影响职工就业和安置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责任缺位、责任越位和责任错位的问题。比如,在制度供给、监察执法以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方面存在着缺位问题,更具针对性的政策措施还比较缺乏。特别是,目前绝大多数受影响职工实际上处于待岗、有期限放假等“潜在失业”状态,并不是我国法定意义上的失业,因此,按现行政策难以享受到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在要求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存在着越位问题,过多要求企业采用待岗、内部消化等方式安置富余人员,致使企业难以向社会排放富余人员,造成沉重冗员负担。

  在就业创业服务方面还存在着错位问题。如政府主导的就业创业培训形式比较单一,培训内容与市场需求之间有时出现脱节,相关政策措施在满足实际发展变化需要方面还缺乏灵活性、针对性和及时性。

  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政府要回归本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切实履行宏观调控、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一是进一步完善积极的就业政策,制定促进去产能过程中受影响职工就业创业的针对性政策措施;二是尽快修订失业保险条例,切实发挥失业保险“保基本、促就业”的功能,解除受影响企业和职工的后顾之忧;三是加强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管理和服务,指导和帮助企业解决工资拖欠、经济补偿金发放不到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劳动关系问题以及受影响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问题;四是加强公共就业和创业服务,为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有创业需求的人员提供服务,促进他们再就业和成功创业;五是政府要发挥托底作用,为年龄偏大、技能单一、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人员,要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邸妍: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