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皮书数据库!

  • 登录|
  • 注册
  • 皮书网首页|
  • 产品列表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是:专题首页 > 权威发声
数字经济发展背景下广州劳动力 线上灵活就业形态与监管
作者:刘帷韬 闫志攀 刘晓晗 高琦 来源:皮书数据库 更新时间:2023-08-01

  四、劳动力线上灵活就业对传统监管体系带来的挑战

  (一)税收制度

  交易地、注册地、劳动地三者的分离,给税收制度带来了挑战。一是税源向平台集中的现象。劳务需求方付费给平台,委托其招聘劳动者,平台从中抽取服务费并向当地纳税,同时劳动者缴纳的税款也流向了平台所在地税务部门,劳动实际交易地却无法分享税收。一些平台所在地对平台企业、线上劳动者提供了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加速了税收向平台所在地集中;二是集中办税的难度大。中介平台集中办税方便了劳动者,但平台需要代为办理

  个体户报税事务,且需要线下提交盖章报表,仅每月盖章一项就任务繁重,亟须采取电子签章和自动报税方式。

  (二)劳动与社会保障制度

  1.现有社保体系不能完全满足线上灵活就业需要

  现行的社会保险体系基于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但网络工作者与互联网平台之间的许多灵活就业形式,如劳务合作或自雇,与传统的法律就业关系不同,通常处于“多平台就业”的状况,这使得目前的参加社会保障体系的条件难以满足,这是这个群体参与社会保障的一个主要障碍。虽然灵活网络就业对工伤保险的需求很大,但由于工伤保险一般与雇佣关系密切相关,难以覆盖全部线上灵活就业群体。虽然有一定比例的互联网平台为就业者购买了商业保险以应对工作中可能发生的伤害,但从实际情况看,其功能和效果尚不足以替代工伤保险。

  2.权益维护渠道窄,传统方式较难覆盖

  线上灵活就业形态从业者的维权渠道非常有限,一是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是专为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开辟的权利救济渠道;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有权参加和组织工会的主体标准是“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由于线上灵活就业形态从业者的收入往往不被认定为工资,加之该群体分布散、流动大,导致当前工会组织不易覆盖。

  3.劳动者权益难以保障

  线上灵活就业的用工形式更加灵活化、碎片化、去组织化,绝大多数劳动者与企业未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但由于未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不在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因此在现行的劳动法律框架下,从业者无法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等方式得到劳动权益保护,高温津贴、健康体检、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等权益和福利也难以享受,如遭遇失业便无法享受失业保险金或者是失业补助金,基本生活难以得到兜底保障。

  (三)就业与创业服务制度

  新业态发展人才支撑不强,企业用工难。一是支撑平台企业发展的技术人才短缺。某直播平台公司反映,算法、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人才主要集中在北京、杭州、深圳,广州新增人口多但顶尖人才引进困难。二是新业态平台运营人员短缺。在直播电商领域,某直播基地反映广州在直播运营方面的人才较为短缺,经常需要从杭州等城市引进。三是新职业的认定和技能培训跟不上发展。某平台企业认为规模较大、工作内容新颖的职业确定为新职

  业,纳入新职业,确定相关职业标准。

  (四)对平台和算法的监管

 

  网上灵活就业领域的互联网平台的发展,包括对工人的管理,主要依赖于平台运作的基础算法。劳动者的算法管理是平台商业模式的核心,也是互联网平台的雇佣关系管理与传统雇佣关系中雇主对劳动者处置权管理的最大区别。然而,目前仍然没有什么立法或法规来帮助从业者管理算法的使用。同时,使用该平台的公司不适当地使用算法的问题已经出现,对从业者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算法对劳动法的影响需要特别关注。

——摘自《广州数字经济发展报告(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