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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的监管建议

来源:皮书数据库 作者:程雪军 尹振涛 发布时间:2019-08-13

(一)宏观层面的监管建议

1. 构建“双峰+”的监管体系,避免宏观风险问题

  构建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统一监管体系:(1)中国人民银行实施宏观审慎监管(MPA),防范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过快发展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2)中国银保监会作为具体监管机构,实施微观审慎监管,对具体的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发展实施监管;(3)针对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损害问题,以及保护不力的问题,我国可以借鉴美国消费金融的监管经验,建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

2. 对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实施功能性、穿透式监管,防范市场乱象

  应该对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实施功能性、穿透式监管,只要各类消费金融机构从事的都是相同的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就应该由统一的监管机构(比如中国银保监会)实施监管,以避免市场乱象以及监管套利的问题。

3. 加快推进我国特色的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增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科技监管

  数据信息基础设施是硬件,信用体系建设是基于完善的基础设施完成的。建议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打通征信共享机制,有效解决“数据孤岛”问题;建立有效的失信惩戒机制,加强惩罚力度。

4. 加强互联消费金融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完善,谨防监管缺失、监管套利问题

  国家需要加快出台针对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专项法律。包括:准入监管、底线监管、综合监管、从运动式行政式监管向柔性民主式监管转换、采取“监管沙盒”等创新型监管模式,平衡创新发展与风险防范的关系。

(二)微观层面的监管建议

1. 加大场景消费金融的发展力度,助推实体经济发展,谨防现金贷风险

  要在传统消费金融的产品体系上,不断探索更多的消费场景,专注于细分场景开发与市场挖掘,加大在农村、蓝领、教育、旅游、房产后市场(租房、装修等)、汽车后市场等消费场景领域的产品创新,加大场景消费金融发展的力度,从而有效助推我国实体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2. 全面加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风险管理能力建设与体系建构

  数字金融时代背景下,需要大力加强以大数据与人工智能为代表的大数据风控技术、智能审批体系、智能催收、智能精准营销、智能客服等的技术研发。并且通过在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进行技术、文化、模式的创新,建立由“识别——评估——应对——监察——披露”组合而成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3. 完善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信息公开机制,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1)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应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完善其信息公开机制,履行告知义务,在了解消费者风险偏好及承受能力之后,提供与其真实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相符合的产品及服务。(2)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应充分尊重消费者的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权,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确保信息安全,在经消费者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或向第三方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权益。(3)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投诉受理、处理机制。倘若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侵权行为发生,需要切实维护消费者对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的投诉权,并向其提出赔偿请求和合理赔偿。

 

——摘自《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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