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湖南省“福康工程”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做好“福康工程”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9〕18号)等文件精神,在全面执行民政部“福康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福康工程”项目由民政部部署,省级民政部门具体实施,市、县级民政部门协助实施。项目资金来源以民政部补助地方福利彩票公益金为主,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根据需要给予适当配套。
第三条 省民政厅成立湖南省“福康工程”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厅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厅社会事务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厅办公室、规划财务处、社会救助局、政策法规处等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社会事务处,领导小组副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福康工程”项目资助范围:为有意愿的、具有湖南省户籍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残疾人配置假肢、矫形器和轮椅、拐杖、助行器、护理床等康复辅助器具,从中筛选具有手术适应症的肢体(脊柱除外)畸形患者进行手术矫治,并进行康复训练。
第五条 “福康工程”项目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和轮椅、拐杖、助行器、护理床等康复辅助器具产品供应单位具体实施。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和康复辅助器具产品供应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公开遴选确定。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和康复辅助器具产品供应单位应提供优质的服务和产品,杜绝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和产品质量问题的发生,并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全面法律责任。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应与残疾人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民政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提供政策性资助。
第六条 “福康工程”项目采取个人申请、民政部门审核、定点机构提供服务的资助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个人自愿申请。由残疾人或由其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托人代为办理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福康工程”项目申请表》(见附件2),申请时提供如下材料: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县级扶贫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复印件,或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家庭、特困人员证明。
由县级民政部门对其提供材料原件审核后复印留存。县级民政部门要广泛动员街道(乡镇)、村(居)委会等,向符合受助条件的对象宣传“福康工程”项目,并为申请人提供便利和帮助。
(二)逐级审核确定。县级民政部门商同级扶贫、残联等部门对残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县级民政局报送市州民政局汇总,市州民政局审核汇总后于每年4月底前报送省“福康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不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三)开展患者筛查。省“福康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并委托定点医疗机构、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等相关机构,分别对经审核确定的残疾人开展手术、假肢矫形器配置和其他康复辅助器具需求筛查,筛查工作在每年5月份开展,市、县级民政部门做好服务保障和配合工作。筛查小组需填写《“福康工程”手术康复患者筛查登记表》(见附件3)《“福康工程”假肢矫形器患者筛查登记表》(见附件4)、《“福康工程”轮椅等康复辅助器具筛查登记表》(见附件5),并将筛查结果及时汇总报送省“福康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实施项目服务。对通过定点机构筛查的患者,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通知其前往定点机构进行手术矫治康复或假肢矫形器配置;对申请假肢矫形器配置相对较多的县,由县级民政部门协助定点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完成集中取型、适配等工作,减轻申请人往返不便;对通过轮椅、拐杖、助行器、护理床等其他康复辅助器具产品筛查的,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配合相关供应单位完成组织配发工作。对于通过筛查但因资金或名额不足等原因未列入本年度资助计划的,在下一年度优先安排。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以及康复辅助器具产品供应单位应向受助患者明确手术矫治康复效果和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质量,规范康复辅助器具使用指导、清洁消毒、保养维修等各环节,畅通受助对象投诉维权渠道,建立全链条、全方位产品和服务跟踪回访制度。
第八条 手术矫治、康复、假肢矫形配置等费用的结算,应提供相关发票原件,按不超过民政部明确的资助标准,准确核实实际费用开支后据实结算。省“福康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政策要求和合同约定,可先预拨部分资金至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以及康复辅助器具产品供应单位;省“福康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10月份进行结算,结算时据实补差。
第九条 费用结算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按要求规范填报《“福康工程”项目资助表》(见附件6),形成手术及假肢矫形器配置档案,并提交一份至省“福康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填表时附如下材料:患者诊疗记录(包括住院病历等)、假肢矫形器配置档案;医疗费、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等票据;接受手术和假肢矫形器配置前后对比照片。
第十条 县级民政部门按要求规范填报《“福康工程”轮椅等康复辅助器具领取表》(见附件7),形成康复辅助器具产品配发台账,加盖公章后,报送至省“福康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各地应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做到患者基本信息完整、申请审核手续完备、相关所需材料齐全,《“福康工程”项目申请表》、《“福康工程”项目资助表》的填报单位必须妥善保管备查。
第十二条 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受助患者不得同时申请在两家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手术及康复训练服务。同类辅助器具,在使用年限内免费配发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三条 省厅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各地“福康工程”项目执行情况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康复辅助器具产品供应单位服务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和调整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和康复辅助器具产品供应单位的重要依据,作为衡量当地年度工作绩效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福康工程”项目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列入年度常态化工作进行部署。
第十五条 “福康工程”项目资金按照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要求,加强规范使用,信息公开,深化绩效管理。对配置的辅助器具等设备,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各级民政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加强监督。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3月13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2019-2020年“福康工程”项目资助县市名单
2. 湖南省“福康工程”项目申请表
3.“福康工程”手术康复患者筛查登记表
4.“福康工程”假肢矫形器患者筛查登记表
5.“福康工程”轮椅等康复辅助器具筛查登记表
6. 湖南省“福康工程”项目资助表
7.“福康工程”轮椅等康复辅助器具领取表
附件1
2019-2020年湖南省“福康工程”资助县市名单
序号 | 市州 | 县市区 |
1 | 株 洲 | 茶陵县 |
2 | 炎陵县 | |
3 | 郴 州 | 宜章县 |
4 | 汝城县 | |
5 | 桂东县 | |
6 | 安仁县 | |
7 | 邵 阳 | 城步县 |
8 | 怀 化 | 麻阳县 |
9 | 通道县 | |
10 | 张家界 | 桑植县 |
11 | 湘西州 | 泸溪县 |
12 | 凤凰县 | |
13 | 古丈县 | |
14 | 花垣县 | |
15 | 保靖县 | |
16 | 永顺县 | |
17 | 龙山县 |
附件2
湖南省“福康工程”项目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男 □女 | 户籍 |
出生 日期 |
年 月 日 | |||
身份证号 | 民族 | 电话 | ||||||
常住地址 | 亲属或监护人及联系方式 | |||||||
个人情况 | □建档立卡贫困户残疾人□低保家庭残疾人□特困人员中的残疾人 | |||||||
申请内容 | 申请原因(残疾等级情况) | |||||||
申请内容 |
□手术 □康复 □假肢 □矫形器 □轮椅 □拐杖 □助行器 □护理床 □助行器 □坐便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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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民政部门审核意见 |
审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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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民政部门审核意见 |
审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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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民政部门审核意见 |
审批人: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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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查情况 | □通过手术康复筛查 □通过假肢矫形器配置筛查 □已填报康复辅具配发需求 | |||||||
项目实施 情况 |
说明:1.顶端深色背景部分由申请人或代办人填写;2.“筛查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由服务提供单位填写,其中“项目实施情况”填写受助对象手术时间、名称、术后情况,或假肢矫形器和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种类、数量等;3.附上受助对象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县级扶贫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复印件,或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家庭、特困人员证明复印件。
附件3
湖南省“福康工程”手术康复患者筛查登记表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户籍所在地 | 诊断 | 是否符合手术/康复 | 联系人及电话 |
附件4
湖南省“福康工程”假肢矫形器患者筛查登记表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户籍所在地 | 诊断 |
是否符合假肢、 矫形器配置 |
联系人及电话 |
附件5
湖南省“福康工程”轮椅等康复辅助器具筛查登记表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户籍所在地 | 功能障碍情况 | 对康复辅助器具产品需求(轮椅、拐杖、助行器、护理床) | 联系人及电话 |
附件6
编号:
湖南省“福康工程”项目资助表
(此表适用于“福康工程”手术康复、假肢矫形器配置)
患者姓名:
填报机构(定点机构):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患者基本信息 | ||||||||||||||||
姓 名 | 性 别 | 民 族 | 患者照片 | |||||||||||||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 | |||||||||||||||
住 址 | ||||||||||||||||
个人情况 |
□建档立卡贫困户残疾人 □低保家庭残疾人 □特困人员中的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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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或监护人姓名 | 联系人电话 | |||||||||||||||
病情诊断 | ||||||||||||||||
填报资助 金额 |
定点机构名称 | |||||||||||||||
医疗费 | ||||||||||||||||
手术诊疗 | 康复 | 小计 | ||||||||||||||
假肢矫形器配置费 | ||||||||||||||||
假肢 | 矫形器 | 小计 | ||||||||||||||
扣除项目 | ||||||||||||||||
医保报销 | 大病保险 | 医疗救助 | 慈善捐助 | 其他 | 合计 | |||||||||||
申请“福康工程”资助金额 | ||||||||||||||||
医疗费 | 假肢矫形器配置费 | 合计 | ||||||||||||||
定点机 构意见 |
以上情况属实,同意其申请“福康工程”资助。 审批人: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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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民政部门意见 |
审批人: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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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附:1.患者医疗费、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等票据;2.患者诊疗记录(包括住院病历等)、假肢矫形器配置档案等;3.患者接受手术和假肢矫形器配置前后对比照片。
1.医疗费、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等票据粘贴处 | |||||||
2.患者诊疗记录(包括住院病历等)、假肢矫形器配置档案等粘贴处 | |||||||
3.患者接受手术和假肢矫形器配置前后对比照片粘贴处 | |||||||
附件7
湖南省“福康工程”轮椅等康复辅助器具领取表
县民政局(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户籍所在地 | 领取辅具种类 | 领取人 | 领取时间 | 联系电话 | 备注 |
依申请公开 |
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0年3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