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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湖北省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2017.5.9

发布单位: 湖北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机关事务局

区域: 湖北省

是否有效:

关键词:养老服务 湖北省 闲置资源整合

正文

湖北省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局)、教育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计生委(局)、国资委、国税局、地方税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促进居民消费扩大和升级,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民政部等11部门《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民发〔2016〕179号)文件精神,现就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民政部13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14〕11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30号)、《省政府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74号)、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等10部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5〕16 号)文件精神,紧密结合养老服务业发展实际,通过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有效增加供给总量,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提质升级,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

充分挖掘闲置的社会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将城镇中废弃的厂房、医院等,事业单位改制后腾出的办公用房,乡镇区划调整后的办公楼,以及转型中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中心、疗养院及其他具有教育培训或疗养休养功能的各类机构等,经过一定的程序,整合改造成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设施用房等养老服务设施,增加服务供给,提高老年人就近就便获得养老服务的可及性,为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目标提供物质保障。

三、具体措施

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统筹整合闲置的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

(一)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开展城乡现有闲置社会资源的调查、整理和信息收集工作,防范人居环境风险,摸清底数和相关环境信息,建立台账,形成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储备库。有条件的地方,经主管部门、产权单位(个人)同意后,可由政府购置、置换、租赁、收回,整合改造成养老服务设施,由政府直接运营或以招投标方式提供给社会力量运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等模式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原则上可将转型中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中心、疗养院及其他具有教育培训或疗养休养功能等房产改建成养老机构,将街道、乡镇闲置的办公楼等房产改建成社区养老院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将村闲置学校等房产改建成农村互助照料活动中心或幸福院。

(二)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公开出让。

(三)改造利用现有闲置厂房、社区用房等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

(四)城市经济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转型成养老服务设施的,报县(市、区)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备案。五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满五年后继续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可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盘活本集体建设用地存量,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鼓励村三产留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

(六)鼓励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中心、疗养院及其他具有教育培训或疗养休养功能的各类机构,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通过规范方式转向养老服务业。可探索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企业或非营利性机构。支持各地利用现有培训疗养服务设施场地,以多种方式提供养老服务。

(七)各地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对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举办养老服务设施的,尽量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提供便利服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联审等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实行并联审批,加快养老服务设施事项的办理。

(八)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区域外社会力量参与本地养老服务相关招投标活动。

(九)凡通过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建成的养老服务设施,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均可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养老服务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资金支持和税费减免、水电气热费用优惠等政策扶持。

四、组织保障

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参与、各负其责的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工作专班,形成部门协作,密切配合,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地要对照闲置社会资源清单,结合本地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和床位增长及分布情况,坚持需求导向,立足弥补短板,按照先易后难原则,对闲置资源利用进行可行性分析,研究相关工作程序和政策要求,探索将闲置资源逐步整合改造成养老机构及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市州可确定部分县(市、区)开展先期试点,积累经验,条件已具备的市州可全面推行。加强对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省民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环境保护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卫生计生委

省国资委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机关事务局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