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


摘要:转继承的概念、条件、效力。

转继承的概念

转继承,又称为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其有权接受的遗产归由其法定继承人承受的法律制度。实际接受遗产的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依《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此为转继承的法律依据。

转继承的条件和效力

 

适用转继承,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须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只有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死亡的,才会发生转继承。若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只会发生代位继承。只有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才适用转继承。若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后死亡,则该继承人的继承人直接继承其遗产,而不必直接参与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其二,须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如果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放弃继承权,因其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即使其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也不发生其应继份额由何人承受问题,也就不发生转继承。

 

在具备转继承的条件、适用转继承时,转继承人继承被转继承人应继的遗产。在法定继承中,转继承人应继承的是被转继承人的应继份;若被转继承人为遗嘱继承人,则其依合法遗嘱应继承的遗产由转继承人承受。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关系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存在相似之处,都发生了两个死亡的法律事实,都是被继承人的遗产由一定范围的继承人取得。但是,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相比,有明显的区别。

 

一、性质

 

代位继承是代位继承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代位继承人行使的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具有替补继承的性质。而转继承是连续发生两次继承,具有连续继承的性质。

 

二、发生条件

 

代位继承发生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被代位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而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时,任何一个继承人符合这一条件,均可成为被转继承人。

 

三、权利主体不同

 

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其他法定继承人不能作为代位继承人。而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既包括法定继承人,也包括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中又可以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还可以是第二顺序继承人。

 

四、适用范围不同

 

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中,不适用于遗嘱继承。转继承既可适用于法定继承,又可适用于遗嘱继承,还可适用于遗赠。《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可见,转继承也适用于遗赠。

 

——《亲属与继承法》P318-319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6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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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