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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中游城市协同发展仍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
——《长江中游城市群蓝皮书:长江中游城市群协同发展评价报告(2017)》指出
来源:长江中游城市群蓝皮书  作者:张雯鑫   发布时间:2018-01-29

  近日,由武汉大学、湖南师范大学、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南昌大学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了《长江中游城市群蓝皮书:长江中游城市群协同发展评价报告(2017)》。

  长江中游城市群协同发展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依然存在。如一体化发展机制还有待完善,中心城市辐射带动能力不强,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不尽合理,城乡区域发展不够平衡,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影响协同发展和要素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依然存在。

  (一)协同发展处于初级阶段

  长江中游城市群在城乡、产业、基础设施、生态文明、公共服务“五个协同发展”方面均取得明显成效,但协同发展的整体水平较低,协同发展程度高的主要是武汉、长沙和南昌三个省会城市,协同发展中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凸显。从协同发展的主体看,协同发展主要以武汉、长沙、南昌省会城市协商推进,以及省级毗邻地区合作城市协商推进为主体,而其他城市以融入和参与武汉城市圈、环长株潭城市群、环鄱阳湖城市群发展为主,融入长江中游城市群的参与度不高。从协同发展的内容看,长江中游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共建共享、生态文明建设的协同度相对较高,而城乡、产业的协同度较低。从协同发展的程度来看,存在明显的空间差异。由于长江中游地区各城市发展水平处于不同的层级和阶段,区域内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大,经济联系较为松散,武汉、长沙、南昌对周边地区的资源存在“虹吸效应”,导致协同发展的程度存在区域异质性,协同发展的成效存在区域差异性。

  (二)尚未形成协同发展的共同体

  实现协同发展,基本动力源于区域主体间的共同利益与共性需求,市场是推动区域协作的内生动力,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自由市场的力量作用使得经济向区域不均衡方向发展也是一个内在的趋势,陈秀山、张可云:《区域经济理论》,商务印书馆,2003。因此还需要相应的利益协调机制。推动长江中游城市群五个协同发展,关键在于培育形成区域合作的内在动力,增强区域开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一体化的市场体系。

  目前,长江中游地区尚未形成一体化的要素市场,包括一体化的金融市场、土地要素市场、技术和信息市场、创新要素市场等,尚未形成统一的准入标准和技术标准;也尚未建立完善的产业协同发展机制、产业协作收益分享机制、生态环境保护联动机制、科技创新协同机制、公共服务协调平台等。长江中游地区各城市虽有协同发展的共识、共谋,但难以形成协同发展的利益共同体,在促发展、抓落实方面缺乏应有的激励机制和协调机制。因此,长江中游地区五个协同发展体现出明显的空间差异,既有发展程度的差异,也有发展空间的差异,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依然突出。

  (三)存在影响协同发展的体制障碍

  长江中游地区各城市分属不同的行政区划,现有行政体制分割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市场的分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强政府、弱市场”的格局,不利于协同发展。长江中游地区主要以武汉、长沙、南昌三个省会城市的协商和签署相关项目协议来推进协同发展,产业聚集与城市发展主要依靠政府推动。在区域行政体制分割的情况下,势必造成区域市场的分割,不利于资源要素在长江中游统一的大市场中自由流动配置,表现为长江中游城市群各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不足,行业协会和商会等非营利性组织不发达,区域性的要素市场发展滞后。如产业协同方面,长江中游地区三省份城市群之间的市场分割有不断加剧趋势,体现为长江中游城市群资源协同发展指数有收敛趋势,长江中游城市群产业集聚的技术外部效应有逐步减弱的趋势。

  二是行政壁垒的存在,不利于协同发展。长江中游地区各城市资源禀赋不同、主体功能定位不同,担负的城市功能和使命不同,但各城市间存在严重的行政体制壁垒,制约了区域统一市场的形成与发展,区域协同发展的内生动力培育艰难。长期以来形成的以GDP等经济指标为核心的政绩考核制度,促使地方政府更多趋向于采取地方保护主义或超越资源禀赋和发展阶段的发展策略,不利于区域协同整体发展。如在我国现有财政分权和财政竞争机制下,基于刚性行政区划的区域地方政府分割治理,会改变相邻区域地方政府公共品的支出策略,出现搭便车的情况,造成具有显著区域外溢性公共品功能分裂、供给结构失衡和效率损失。一方面,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的不匹配,其对教育、医疗卫生等外溢性公共品供给奉行少分担多受益的原则,导致此类公共品供给存在结构失衡和效率损失的现象;另一方面,以GDP为主要考核指标的政治晋升机制,使得地方政府在政绩考核和经济利益竞争的驱使下,更偏好追求经济规模最大化,而忽视教育投资、环境治理等短期难以见效的外溢性公共品的投资。

  三是缺乏制度的保障,不利于协同发展。当前我国区域合作的约束机制还比较欠缺,首先区域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一直滞后,区域经济合作缺乏专门性法律的支撑,使得我国区域经济合作中产生的许多问题解决起来无法可依。其次,长江中游城市群协同发展机制,主要停留在省会城市的各种会议制度与单项合作机制和组织上,一般采取集体磋商的形式,出台的相关合作协议往往不具有约束力,难以形成合理分工、共赢发展的协同发展格局。

  (四)协同发展的利益协调机制不健全

  协同发展的动力源于协作各方对利益的追求,地方利益也是地方政府所关注的重点领域。当前长江中游地区各城市间利益协调机制仍不健全,涉及区域产业、生态、城乡等的各类深层次利益协调机制尚未建立。如为了实现长江中游城市群发达地区的社会经济长远持续发展所需要的生态服务功能,限制了欠发达地区对当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并且需要增加对生态工程的投入,从而恶化了区域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一是利益协调推进机制不健全。长江中游地区的三个城市群过去都有自己的建设规划,但三个城市群间差异较大,在各级政府之间、地区之间和政府部门之间,缺少相互协调的制度和程序安排。目前,长江中游地区协调机制以省会城市间举办区域发展论坛、高层领导联席会议、城市联合会等形式为主,大多属于非制度化的、松散型的协商形式,其中一些组织机制多靠地方领导人来推动,缺乏一个统一的跨区域协调管理机构,也缺乏明确的调控权限,使得协调工作流于形式,难以落实。

  二是生态补偿机制不健全。长江中游城市群目前生态补偿体制机制不完善,存在生态补偿范围、对象及标准不明确等问题,为生态补偿具体实施带来了障碍;补偿的资金问题,主要表现为单方面依靠财政转移支付以及相关的绿色基金,导致补偿力度不够,补偿客体不满意;财政转移支付体现的是由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进行补偿,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与区域之间同等级的横向补偿目前处于空白状态。生态环境好的地区为城市群其他经济发达地区的生态环境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由于生态补偿机制不完善,生态文明协同建设缺乏动力,难以达到协同的最佳状态。

  (参见《长江中游城市群蓝皮书:长江中游城市群协同发展评价报告(2017)》p19-23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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