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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伏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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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书观点

非洲投资法律环境进一步提高
——《非洲黄皮书:非洲发展报告(2017-2018)》指出
来源:非洲黄皮书  作者:非洲黄皮书课题组   发布时间:2018-08-16

  2018年8月14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西亚非洲研究所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举办的《非洲黄皮书:非洲发展报告(2017-2018)》发布会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西亚非洲研究所召开。本报告的部分作者、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在京非洲学界代表及多家新闻媒体朋友,共计50多人与会。

  《非洲发展报告(2017-2018)》指出,进入21世纪以来,非洲的投资法律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就非洲国内投资法律环境而言,2000年后,非洲国家纷纷制定和修改相关投资立法。上述投资立法大都规定了各类不同的投资激励措施,或设立了一站式投资法律服务中心,以创建更为宽松的投资法律环境。为了使本地的自然资源更好地造福本地人民,非洲国家近年来还纷纷修改矿产、油气方面的投资法律规定,扩大这些领域的本土成分。为了应对因扩大本土成分而产生的或可能产生的各类投资争议,一些非洲国家近年来还修改法律,禁止外国投资者将投资争议提交国际仲裁机构解决,但同时对国内仲裁环境进行完善。

  从非洲双边投资法律环境来看,2000年以来,非洲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数量大幅增加,但这些投资条约分布很不均衡,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非洲内部不同国家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分布不均衡;二是非洲国家之间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与非洲国家和非洲以外其他国家缔结的双边条约的分布存在不均衡。为了改变旧的双边投资保护条约所带来的消极影响,近年来非洲国家双边投资条约的内容开始转向,即双边投资保护条约的内容更加重视投资者和投资东道国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非洲地区性投资法律环境呈现出两大特点:一是共同体内投资法律一体化,二是共同体内投资争议解决区域化。非洲国际投资法律环境的特点则主要表现为多边投资担保机制完善,投资争议解决专门化,涉及非洲国家的投资争议案件大量增加。

  非洲投资法律环境的变迁必然会对我国对非投资带来相应的影响。中国政府相关部门以及中国对非投资企业或个人应积极应对这些影响。对于中国政府相关部门而言,首先,针对非洲国家相关投资立法经常变更的情况,特别是本土成分立法中有关税收、雇员、当地股份等事项的规定,应同非洲国家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协调,争取为中国投资者获得相关规定的豁免适用待遇或宽松适用;其次,考虑到双边投资保护条约在保护投资方面的重要作用,应积极推动同非洲国家商签更多的双边投资保护条约或将已签署的此类条约落实生效。在同非洲国家谈判签署新的双边投资保护条约时,还应注意投资者权利和义务平衡问题;再则,中国有关部门可考虑与非洲的地区性组织商谈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将投资事项纳入其中,包括设立相应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等;最后,考虑到近年来一些非洲国家对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疑虑,中国有关部门可积极与非洲国家进行沟通和协调,考虑设立符合中非双方实际情况的中非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对于在非洲投资的中国企业或个人而言,首先要了解非洲国家的相关投资立法;其次,在提起投资争议解决程序时,中国投资者应尽量选择仲裁方式。在投资争议无法通过国内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时,可以考虑利用非洲的地区性争端解决机构解决此类争议;最后,中国投资者在与非洲国家政府签订投资合同时,尽量在合同中纳入稳定条款或冻结条款,还应考虑尽量在合同的争端解决条款中选择在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解决争议。当然,中国投资者在非洲国家投资较大的电力、基础设施项目时,还应尽量选择在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进行投保。

  (原文参见《非洲黄皮书:非洲发展报告(2017-2018)》,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7月,撰稿人:朱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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