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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伏瞻
    谢伏瞻,中国社会科学院原院长、党组书记,学部委员,学...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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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对第三支柱影响:参与人群下降至约3000万,年缴费规模2000亿元;扩大第三支柱覆盖面仍需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养老金融蓝皮书:中国养老金融发展报告(2018)》指出
来源:养老金融蓝皮书  作者:张超   发布时间:2018-12-06

  税收优惠是养老金第三支柱发展的根本动力。2018年我国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每月3500元上调到5000元,对第三支柱覆盖人群和缴费规模都有影响。我们根据财政部披露的税改前后纳税人数口径,以及各省工资情况分布进行了测算,结论如下:

       1. 个税起征点在3500元时,月收入在6000元以上具有参加第三支柱动力;个税起征点在5000元时,月收入在8000元以上具有参加第三支柱动力。

       2. 个税起征点为3500元时,潜在覆盖人群约在0.79亿到1.31亿之间。每年最大缴费规模为4400-6000亿元之间。

       3. 个税起征点为5000元时,潜在覆盖人群在0.45亿人以内。每年最大缴费规模为2700-3000亿元之间。

       4. 个税起征点为3500元时,参加人群平均月缴费规模在400元左右,个税起征点为5000元时,参加人群平均月缴费规模在500元左右。

       5. 考虑到第三支柱为自愿参加,如果按照70%参与率计算,则覆盖人群约为3000万,每年缴费规模在2000亿元以内。

  可见,在目前个人所得税政策下,第三支柱覆盖面过小,对于大部分国民养老支持力度不足。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扩大第三支柱覆盖面,使之成为真正的普惠制度安排。

       1. 改上调起征点为增加养老第三支柱专项扣除。比如,未来拟调整起征点从5000元到6000元,可改为起征点不变,但是允许将1000元在税前向养老金第三支柱账户缴存,增加制度吸引力,扩大覆盖面。

       2. 降低领取阶段税收。一是参考税优健康险,对第三支柱实施EEE;或者对第三支柱领取阶段比照个人所得税模式进行征收:设置5000元起征点,实施超额累进,提高吸引力。

       3. 对低收入群体给予第三支柱缴费的税收补贴。建议对于收入较低不纳税者,如果以税后收入向第三支柱缴费,则财政配套按照一定比例予以补贴等。

       4. 允许没有参加第二支柱企业年金的职工,将其企业年金上4%的缴费税收优惠比例计入第三支柱缴费。

  (参见《养老金融蓝皮书:中国养老金融发展报告(2018)》p452-454,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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