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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书观点

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需解决自律问题
——《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治理发展报告(2018)》指出
来源:互联网金融创新蓝皮书  作者:张雯鑫   发布时间:2019-01-23

  2019年1月13日,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经济学院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了《互联网金融创新蓝皮书: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治理发展报告(2018)》。

  2017年是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继2016年国务院组织14部委出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之后,实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要求,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最为关键的一年,同时也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不断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深化管理规范的一年。

  中国互联网金融具有丰富的业态、跨地域性较强等特点,从全国到地方多层面的自律约束管理才能提升工作效能。所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将充分发挥其专业性和综合性的特征,一方面全方位覆盖互联网金融自律机制;另一方面与其他省市一级的行业协会加强交流合作,突出各省市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协会的特征,提高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自律的约束力,共同维护互联网金融秩序稳定发展。

  然而,全国和各省市一级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在发展过程中仍然遇到几个重要问题。为了便于分析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的这些问题,本书以互联网借贷行业协会为典型范例,选取国内运行较为规范的10多家网络借贷行业协会,从行业协会的指导单位不明确、行业协会会员准入标准不统一、行业协会的组织结构不清晰、行业协会的会员管理不规范、行业协会的自治权限不完善等问题展开深入探讨,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的自律创新奠定理论基础。

  (一)行业协会的指导单位不明确

  我国互联网行业协会与指导单位存在多头指导的现象。依照文件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等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可对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进行指导。各省市一级的金融监管局、金融办等金融监管部门则对当地金融行业协会开展工作指导,部分地方金融行业协会甚至受到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的协同指导。此外,个别市一级金融行业协会没有经过当地民政部门登记,属于纯民间行业组织,指导机构复杂,可能存在合法性问题。通过梳理10多家网络借贷行业协会的相关资料,再次验证行业协会的指导单位不明确问题。

  我国多数省市一级的金融行业协会都依托政府主导成立,在开展自律行为时不同程度地注重政府影响,这种行业协会其实就是协助监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督,在工作方式上难免存在行政化。金融行业协会成为官方监管机构的执行者,在发挥其自律作用方面存在偏管理和服从,轻服务于制约。因此,当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存在指导单位不明确的问题,导致政府金融监管部门较为关注传统金融领域,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指导作用有限。再则多头指导的模式容易造成行业协会变成指导机构的下设行政单位,只是单一做了指导单位行政监管权的传达,没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作用。多头指导模式将使行业协会抓大放小实施自律行为,阻碍了行业协会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自律效果。

  (二)行业协会会员准入标准不统一

  从会员规模来看,省市一级行业协会会员规模差距较大,例如北京市网络借贷行业协会包括18家会员单位和53家观察会员,会员结构多样化,行业协会会员规模多达上百家单位,会员基本来自互联网金融企业、互联网金融机构、研究机构等单位。根据中国学者邓建鹏等人(2017)对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进行调研,发现协会内各类会员都享受同等的表决权,会员单位是否能做出对行业发展的决策权,将需要调研组持续关注。

  从行业协会准入条件和程序而言,除个别地方互联网金融协会对不同业务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制定了不同的入会条件外,多数省市一级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对不同业务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没有设置特别标准,只是泛泛提出拥护行业协会章程、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等方面的笼统条件。在入会程序上也不很严谨,大部分地方互联网金融协会虽规定了协会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等会议将决定会员入会情况,但行业协会只是形式过会,粗略判断和审查新会员单位的入会申请。一些行业协会还设置了观察员模式,以便让未通过审核的会员单位,二次入会并通过会员审核。

  各地方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对新会员的入会资格、条件和程序都存在差异,目前行业协会没有一个统一的会员准入标准。

  (三)行业协会的组织结构不清晰

  我国各级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均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组成。其中,会员代表大会是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业协会的理事会一般负责执行;监事会则监督行业协会决议的实施星狂;秘书处负责行业协会日常行政事务。此外,一些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还增设常务理事会、专门委员会等机构,常务理事会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协会日常事务工作;而专门委员会主要是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措施,提高行业协会多元化的自律管理手段。总之,各级行业协会的机构多数分为五级左右,这些内部机构承担的事务虽然明确,但实施过程机构之间交叉管理的情况较多,将降低行业协会的自律效果。各级行业协会组织结构设置不清晰,管理层背景差异较大,行业协会较难提高自律管理能力。

  (四)行业协会的会员管理不规范

  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自律的核心就是防控会员单位出现经营风险,近年来国内一些网络借贷平台问题频发,经常出现平台跑路、难兑现等风险,虽然部分第三方互联网金融风险评估机构每月或每季度发布网络借贷平台评估报告,让投资人能短时间内预测到网络借贷平台即将可能出现的风险事件,但与其相比,行业协会开始逐步统计监测会员的信息资源,构建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控预警系统。

  由于该系统构建初期,处于逐渐完善会员统计数据的阶段,对省市一级的行业协会还没有进行信息共享,所以,现阶段省市一级的行业协会对会员风险评估和预警方面,通常采取人工评级、组织签订自律公约、会员定期审查制等方式开展,甚至多数行业协会没有相关明文规定,要求评估会员单位的风险状况。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的关键点是约束会员单位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及违背章程的行为,弥补国家宏观监管措施的落地缺陷。

  各级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本应根据每个区域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监管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从实践层面制定自律措施,有效防控会员单位产生的行业风险,对会员单位进行自律管理。目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等国家监管部门的规定,发布了《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标准》等一些文件,省市一级的行业协会没有依据此文件的内容要求,结合自身发展情况,细化自律规则。大部分行业协会只是照搬政策法规管理会员单位,导致会员单位缺乏风险防控的警觉性。

  另外,各级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应代表各级协会会员的总体意愿,但现实中一些占据优势地位的会员利用自身优势资源,引导行业协会制定相关行业规则,从而侵犯了全体会员的权益。针对违规的会员单位,多数行业协会只是警告、暂停、取消会籍的方式,没有从惩戒的角度进行处理,间接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部分行业协会对违法违规的会员单位不公开处理信息,降低了行业自律的效果。

  (五)行业协会的自治权限不完善

  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自治权包含行业管理权、惩罚权、规则制定权、事故争端解决权等。纵观各级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的章程,发现一些行业协会章程对自治权限内容不完善,没有说清楚行业协会章程制定的正规流程,更没有谈及章程颁布前的合法性审查,给金融投资者或消费者造成行业协会章程基本由协会会长单位独立制定并下发的感观,同时一些行业协会的章程对自治权中行业管理权与惩罚权没有明确指出,将影响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的效果。

  (参见《互联网金融创新蓝皮书: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治理发展报告(2018)》p293-300,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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