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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书观点

互联网是电视发展变量更是增量
——《传媒蓝皮书:中国传媒产业发展报告(2019)》指出
来源:传媒蓝皮书  作者:张雯鑫   发布时间:2019-09-19

  2019年8月23 日,由清华大学传媒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央视市场研究(CTR)、中国广视索福瑞媒介研究(CSM)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在北京发布了《传媒蓝皮书:中国传媒产业发展报告(2019)》。

  对于电视而言,互联网是最大的变量。受社会时代条件总制约,无论内容、用户还是营销资源,客观上都有总量天花板。天花板之下,电视和互联网之间存在着阶段性此消彼长的过程。当前阶段,是互联网主导下的视频生产、交换和分发,这对于电视而言,就是最大的变量。

  一方面,电视和互联网也正处在一个所谓的“共价值”时代,即都以视频传播为其核心价值区间。电视的核心是视频,而视频在互联网内容传播中的主体地位也已全面确立。Sandvine发布的《全球互联网现象报告》显示,在全球整体互联网下行流量中,视频已占到58%。思科公司则发布报告称,预测到2021年,在线视频所产生的互联网流量将占到互联网总流量的82%。

  另一方面,“共价值”也可以诠释为“共同价值”。同一个视频内容,对于电视或者互联网而言,其实是具有“共同价值”的。“共同价值”一般凝结于版权,但是其市场定价却取决于不同传播平台的价值交换和变现能力。

  电视所采购的视频内容版权(播出权)主要依靠广告进行价值交换和变现,网络采购的视频内容版权(播出权)在广告之外还有流量价值的直接变现即用户付费。“优爱腾”纷纷启用制作方合作分账模式,其中包含流量分成、广告分成。

  基于此,视频内容(包括短视频)的价值实质上外化为三个基本要素,即版权、用户和广告。用户即流量,包括人数和时间。版权的潜在价值是既定的,但是版权的市场价值取决于播出平台之间的竞争和盈利模式(即用户和广告):相比电视,网络的流量变现能力往往可以赋予视频版权更高的定价。

  事实上,除了会员付费给网络视频带来流量收入之外,广告也是流量变现的一个通道,流量对于网络视频而言是具有乘数效应的,但是我国的电视并没有走上订户付费和广告经营并举的复合运营模式。在观众分流和广告市场不景气的双重作用下,传统电视的生存和发展面临空前挑战。

  电视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内涵之一即是化变量为增量。互联网是电视发展的最大变量,也是重塑电视未来的最大增量。围绕版权、用户、广告三要素,打通电视收视率测量与互联网流量稽核,实现视频市场的通用数据货币统一化,必将是推动电视化变量为增量并实现融合发展的重要一环。

  (参见《传媒蓝皮书:中国传媒产业发展报告(2019)》p53-54,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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