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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行业监管仍处模糊状态
——《互联网金融创新蓝皮书: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治理发展报告(2019)》
来源:互联网金融创新蓝皮书  作者:张雯鑫   发布时间:2019-12-16

  近日,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在京发布了《互联网金融创新蓝皮书: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治理发展报告(2019)》。

  2018年的P2P网贷平台专项整治工作中,监管部门在平台集中兑付危机出现之后,根据当时情况密集出台各种政策文件,严格控制了平台数量和业务增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2018年紧密出台的各项政策文件更多的是临时性应对,就目前最新的监管文件来看,《关于进一步做实P2P网络借贷合规检查及后续工作的通知》也只是明确了2019年P2P网贷行业合规检查工作完成之后的下一步内容,而更长远的监管政策目前并没有明确下来,备案的规则、条件、流程及时间表以及未来的监管框架仍处于较为模糊的状态,P2P未来的发展仍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站在更长期的角度来看,清退和备案完成以后的再下一步走向仍然存疑。上述问题需要更长期的、稳定的监管政策出台解决,为P2P网贷行业未来的发展立下稳定的根基,为P2P网贷行业的投资者设计出稳定的市场预期。

  蓝皮书指出,当前P2P网贷行业尚未形成立体监管格局。

  1. 缺乏监管力量

  P2P平台属于新生事物,近两年才明确地方金融局(办)作为行业监管的主体,长久以来因为金融局的职责任务并未配备相应的行政执法力量,金融局无法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只得借助第三方机构或公安机关力量。

  2. 监管手段的匮乏

  长期以来,行政监管单位缺乏对监管主体的制约能力,这在P2P平台整治中尤为明显,各地金融局除约谈P2P平台高管外,再无其他工作措施,只得依靠平台自查上报情况或聘请第三方核查。而且部分P2P平台较为脆弱,潜在风险很大,加之P2P平台涉及大量借款人,贸然进行行政干预或不恰当的行政处罚,有可能引发出借人集中兑付或者借款人逃废债,造成平台兑付危机,这迫使行政监管机关对行政处罚的实施极为慎重。

  3. 缺少行业监管主体

  我国针对银行保险业、证券业分别成立了直属于国务院的事业单位,作为行业机关机构,会同其他部门开展监管工作,从内部对行业进行规范。而网贷平台领域,至今未成立全国性的行业协会,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两个中央层面的机构分设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没有专门机构的领导,监管范围很难全面覆盖。

  4. 部门间未形成监管合力

  自P2P平台在我国出现以来,对于P2P平台监管的主体责任始终尚未落实。地方金融局、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公安机关等部门均有工作业务涉及,多个部门没有通用高效的业务协作平台,业务会商多通过公函,信息共享效率较低,未能形成监管合力。

  5. 未能形成共治局面

  鉴于P2P网贷平台背后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单靠一个部门是无法形成有效监管的,但目前相关的治理手段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仅就一个方面而言,我们尚未看到政府部门比如金融监管部门利用大数据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进行实时检测的全面实践,也未见司法部门就互联网金融犯罪进行系统的综合治理。未能形成全社会共同治理的闭环体系。

  (参见《互联网金融创新蓝皮书: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治理发展报告(2019)》p271-275,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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