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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书观点

网贷平台存量清零不等于风险出清
——《数字金融蓝皮书:中国数字金融创新发展报告(2021)》指出
来源:数字金融蓝皮书  作者:张雯鑫   发布时间:2021-06-15

  2021年6月5日,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了《数字金融蓝皮书:中国数字金融创新发展报告(2021)》。

  普惠金融概念的提出为P2P网贷平台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撑,但是经历了网贷平台近年来从疯狂生长,到集中“爆雷”,再到当前的系统整治,P2P网贷平台是否是普惠金融概念的真正实践值得深思。从现实来看,多数P2P网贷平台不过是将传统的高吸揽储移植到了互联网平台之上,利用网络空间的辐射面广、超空间等特点,承诺高回报吸引资金。但无论什么概念,只要是游走于法律禁止的地带,就一定会被淘汰。可以预见,虽然在营网贷平台数量已经清零,P2P网贷行业难以再有所发展;但鉴于我国庞大的互联网市场,基于网络场景下的其他金融服务依然具备发展前景。

  (一)网贷平台存量清零不等于风险出清

  网贷平台无法正常兑付出借人本金及收益,所引发的出借人聚集、维权,是网贷风险最现实、最直接的表现。网贷平台经营退出、存量清零并不意味着网贷行业风险出清完毕。当前,网贷平台待兑付本金尚有8000亿元,网贷平台由经营退出到兑付完毕后完全退出,需要一定的时间。网贷平台出借人是否可以承受兑付的周期,网贷平台出具兑付方案后是否严格落实,网贷平台是否会变更兑付方案,网贷平台是否按照兑付方案完成兑付,网贷平台逃废债追讨的效果等情况,都关系到出借人能否回收本金,会成为网贷平台退出后的风险因素。从金融市场看,部分网贷平台如“熊猫金控”“亿钱贷”等与证券、私募等行业领域相交织,其经营退出或被刑事立案是否会引发其他市场的经营反应,也需要警惕。因此,对于网贷平台存量清零,无论监管层还是市场都应持审慎态度,不应盲目乐观,更应做好网贷平台退出后的后续监督、执行工作,确保网贷平台完成兑付。

  (二)部分平台及从业人员有实施其他犯罪的可能

  当前,除部分转型为小贷公司的平台外,网贷平台数量从表象上已清零。部分被刑事立案的网贷平台中,其从业人员被采取刑事处罚。其余从业人员以及自行退出的网贷平台从业人员将会重新就业。近年来,我国就业压力较大,网贷平台从业人员在平台退出经营后面临可能的失业问题,有可能会重新开展网贷业务,同时鉴于监管层面的压力,此类网贷平台很可能转入“地下经营”。一是不再以网贷、P2P等作为名目募集资金,以逃避监管。二是捏造“金融创新”等名目,掩盖其募集资金的行为。三是与“校园贷”“套路贷”“电信诈骗”等交织结合,拓宽生存空间。如《中国青年报》报道,陌生电话要求大学生“退出校园贷”,在准确报出大学生个人信息骗取信任后,要求从当前的现金贷中借款,再汇入其指定银行账户。对此,在监管网贷平台风险平稳出清的同时,还应警惕部分网贷平台及其从业人员利用相关金融知识、既有数据转化实施其他犯罪的可能。

  (三)行政监管更加专业化

  伴随着《意见》出台,P2P网贷平台整治中监管部门的权责更为明确,相较过去监管部门只得依靠平台自查上报情况或聘请第三方核查,约谈网贷平台负责人的工作模式,《意见》中罗列了约谈高管、资金监测分析、合规检查。且从网贷平台交易指标上看,相关措施取得了积极效果,按照监管层进一步加快网贷平台退出的工作节奏,相关的监管力度不会下降。在此次网贷平台整治中,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挂牌成立,形成了地方层面金融监管的专业力量。通过具体的整治工作,也形成了工作模式和行政监管的措施。从网贷平台退出的效果看,监管的模式和措施是有效的。

  在网贷平台风险未出清,其他金融行业出现新特点和趋势的情况下,2020年作为化解金融风险收官之年并不意味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的结束。相反,“战役”式的监管策略可能将转为长效监管,并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中的专业经验和做法运用到未来的长效监管之中,以保持金融风险防控的长期性和有效性。

  (四)网络贷款业态依然具备发展空间

  网络贷款分为个体网络借款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款系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P2P网贷;网络小额贷款系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款的职能是匹配出借和借款信息,而网络小额贷款则是通过自有资金进行贷款发放,两者有本质区别。尽管网贷平台数量不断减少,交易量持续萎缩,但网络贷款行业依然具备发展的空间。

1. 网络贷款是金融支撑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网络贷款是基于互联网的便利性。依托互联网可以降低融资成本,扩大信息通道、缩短融资周期,实现对企业和产业链条的有效支持。特别是针对中小企业,其规模小、资产少,传统金融机构放款周期长,难以满足中小企业的需求。网络贷款的金融供给优势,可以很好地满足中小企业的需求。在政策层面,已经出台了以发展供应链金融促进供应链、产业链发展的相关意见,提出“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整合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信息,在真实交易背景下,构建供应链中占主导地位的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一体化的金融供给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提供系统性的金融解决方案,以快速响应产业链上企业的结算、融资、财务管理等综合需求,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产业链各方价值”。特别是当前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发展,既可以提高融资的安全性,又可以降低融资成本。如《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明确提出,探索提升供应链融资结算线上化和数字化水平。

2. 商业银行进入网络贷款领域,促进了网络贷款领域的发展

  2020年7月,银保监会签发《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制定了商业银行从事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具体管理措施。商业银行作为传统金融机构,具备一定的资本能力、完备的风控体系、合理的交易程序、专业的金融从业人员,可以有效避免相关风险的产生和扩大。通过商业银行网络贷款的正规化经营可以带动整个行业经营合规化。

3. P2P网贷平台风险为促进网络贷款业态健康发展提供了一定启示

  伴随着网贷平台风险的衍生,各方都已经意识到了对于网络贷款整个业态来说,风险控制尤为重要。只有加强顶层设计,才能将行业风险控制在合理的区间范围内,促进业态的良性发展。可喜的是,从近期发布的相关文件来看,监管层面已经深入认识到了风险因素,吸取了网贷平台运行中的部分经验,并且提出了明确措施。比如,鉴于P2P网贷平台运营中缺乏借款人背景审查的情况,部分借款人征信较差、存在恶意逃废债风险的情况,《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中提出,商业银行可全面了解借款人信用状况。针对P2P网贷平台借款资金用途多样,还款不确定性增大,甚至出现还款困难的情况,《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则明确了部分禁止的借款用途。针对网贷平台设立虚假标的,引发系列风险的情况,《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明确提出运用金融科技予以防范。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截至2020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40亿,相当于全球网民的1/5。互联网普及率达67.0%,高于全球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如此庞大的网络市场规模,蕴藏了网络金融科技发展的巨大潜能。但是,网络金融科技的发展,并不意味着金融风险的降低。可以预见,未来的网络贷款行业将是一个运用多种监管手段、给予实体产业充分支持,长久健康发展的新兴产业。

  (参见《数字金融蓝皮书:中国数字金融创新发展报告(2021)》p320-325,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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