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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伏瞻
    谢伏瞻,中国社会科学院原院长、党组书记,学部委员,学...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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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建设的四方面重点
——《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21)》
来源:金融监管蓝皮书  作者:金融监管蓝皮书课题组   发布时间:2021-07-13

  2021年7月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了《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21)》。

  蓝皮书指出,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正在进入深化建设阶段。本着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将以解决基础性和关键性问题为突破口,实现体制机制的健全完善和有效运转,带动地方金融监管进入法治化、制度化、信息化时代,并在国家金融监管大格局中真正发挥应有作用。

  第一,推进地方金融监管法治建设。法治化是地方金融监管体制规范有效运行的根本保证,应制定关于地方金融监管的行政法规。在总结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建设已有成果的基础上,还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区分各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地方政府及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不同主体,分别规定责权,并明确相互关系。二是可参照金融许可证的设定和管理方式,在法规中将应当经许可经营的地方金融机构类型采取列举方式归总设定行政许可。三是设定行政处罚。四是在规范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行为的同时,也应对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行为做出规范。五是对中央和地方风险处置协同、信息互通共享等做出规定。

  第二,系统化地推进地方金融监管规制建设。规制建设为提高地方金融监管的统一性和规范性提供依据和约束。目前除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已有较完整法规制度体系外,其他类型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制都比较滞后和单薄,应统筹推进各类机构监管规制建设。一是尽快出台相关类型地方金融机构监管的部门规章。二是以部门规章为纲领制定相关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的实施细则,实现各项制度成龙配套。

  第三,推进中央与地方协调机制建设。在巩固完善监管实施层面协调机制的同时,应考虑建立中央金融管理部门与省级人民政府关于地方金融监管的“总对总”沟通协调机制,由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牵头,以银保监会、证监会相关司局负责人和省级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成员,加强地方金融监管政策和制度沟通,协调跨部门跨地区重大事项,也有利于带动各省级政府对本地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的统筹调度。

  第四,加强对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化建设的引导和推动。在数字时代,监管信息化成为提高地方金融监管效能、促进数据互通、保证监管统一性的基础手段,应予重视和推动。一是适时总结推广一些地方的经验做法,树立规范和标准以指导全国的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化建设;二是规划、建设或改造一系列相关的国家级监管信息系统,并通过与地方级系统的对接来带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数据治理工作;三是选择有条件地区开展监管信息、信用信息协调互通机制试点,积极探索跨领域跨部门跨地区信息互通共享。

  (参见《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21)》P229-230,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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