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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书观点

规则互认、共生、融合、衔接是当下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迫切面对的新任务新要求
——《粤港澳大湾区蓝皮书: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报告(2020~2021)》指出
来源:粤港澳大湾区蓝皮书  作者:张雯鑫   发布时间:2021-10-09

  2021年9月26日,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了《粤港澳大湾区蓝皮书: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报告(2020~2021)》。

  在粤港澳大湾区独特的“三个关税区和三种法律体系”制度环境下,必须加快实现粤港澳大湾区规则的互认、共生、融合和衔接,这是当下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迫切面对的新任务新要求。

  (一)创新区域发展体制机制,促进湾区要素便捷流动

  粤港澳三地属于不同的关税区域,虽在行政体制、经济制度和法律体系等方面存在差异,但这种差异性可以在区域合作中产生制度互补收益,实践表明,应充分发挥“一国两制”优势,寻求粤港澳大湾区市场经济体制的趋同点。

  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破除行政和制度壁垒,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仍然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切实转变政府工作职能,深化政府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更好地发挥政府协调作用,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市场活动监管,加强和优化粤港澳三地政府公共服务。

  二是构建一体化的市场体制机制。大力推动对接国际规则的高标准制度创新,实现大湾区创新性要素的顺畅流动。当前,互联互通、税收优惠政策、负面清单缩减、通关模式改革、居留许可等涉及“一国两制”以及中央事权的领域,需要国家相关部委牵头负责与港澳的协调;对于影响湾区内人才流动领域的政策规定,如跨境交通卡、医保社保、就业创业等,则需要粤港澳三地政府密切合作与协商加以解决。

  三是构建粤港澳三地政府层面的协调机制。继续发挥粤港、粤澳联席会议等双方协调机制的作用,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的协调功能,构建粤港澳三地政府层面的协调机制。同时,积极搭建粤港澳三地青年交流、企业交流、智库交流等民间平台作为补充,为实现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提供体制机制保障,促进大湾区要素便捷流动。

  (二)创新湾区平台长效机制,促进营商环境规则衔接

  粤港澳大湾区具备“先行先试”的优势。应以“湾区通”工程为抓手,充分利用大湾区拥有国家经济特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新区和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试点试验区等市场化程度较好的平台,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

  一是深圳先行示范区平台,加快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落实2020年10月国家出台的《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在打造市场化和国际化营商环境、健全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完善科技创新环境制度等方面进行制度层面的突破。在深港试点建设国际金融服务中心、高科技产业中心和航运物流中心的基础上,全面深化在服务贸易标准、关税缩减、政府采购、金融服务、数字贸易、电子商务、监管适用、争端解决机制等领域的规则衔接,在科技创新、市场准入、产权保护、食品安全、执业资格等领域推动三地规则融合,主动对接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

  二是广东自贸试验区平台,在营商环境方面与港澳高标准实现规则对接。用好前海、南海、河套、横琴“试验区”重点平台,在内部规则对接协调、促进标准互认的同时,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建设一流的营商环境。以2020年1月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契机,在优化营商环境、自由贸易合作、投资贸易便利化、金融业开放等领域加快制度创新;在市场准入、公平监管、竞争中立、市场主体退出等方面加强规则衔接;在商事登记、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司法执行、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制度规则相互衔接,特别是与港澳规则对接,促进粤港澳三地营商环境法治化。

  三是珠江三角洲九市各重点合作平台,在科技创新和社会保障发展方面与港澳规则衔接。珠江三角洲九市各个重点特色合作平台在商事登记、职业资格认定、市场准入标准、公安(含交通)执法等方面属于广东地方事权范畴,因此,应合理利用已有的广佛肇、深莞惠、珠中江三大都市圈合作成效,重点围绕科技资源要素便捷有序流动,推进与港澳规则全面衔接。各城市彼此优势互补、融合发展,在产业、科技、文化等领域共同对接国际最优的制度、标准与规则,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进一步融合。同时,对港澳居民在珠江三角洲九市工作、学习、生活和养老等公共服务方面的制度性障碍进行突破,进一步推广城市绿卡制度,推动社会服务异地提供的改革试点。

  (三)创新法律服务保障机制,夯实规则衔接实施基础

  一是用好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立法权。在国家宪法和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的框架下,充分运用中央人民政府、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以及珠江三角洲九市政府的立法权,大胆探索将经实践检验后可复制可推广的重大措施适时上升为法律制度。同时,加强粤港澳大湾区重点领域法律制度的建设,为资源要素的流通和社会融合发展提供保障。

  二是要建立主管部门协商平台和协调机制。建立粤港澳三地在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等领域的主管部门协商平台,定期就相关领域问题交换意见、凝聚共识、协调解决,促进三地交流协作更加经常化、系统化和制度化。同时,在协商平台的基础上,建立重大法治问题三地协调机制,以加强法律体系协调、司法交流协作和涉外涉港澳法律服务。

  三是完善国际商事争端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深入推进,跨境跨区域的经济往来和自由贸易将更加频繁,对解决商事争端纠纷提出新要求。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除CEPA已经规定的政治协商(磋商)方式外,还有斡旋、调停和调解以及仲裁等方式,设立粤港澳自贸区争端解决调解中心。依据法定程序解决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在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市场上流通所面临的纠纷与争端,进一步深化司法交流合作,健全完善粤港澳法律服务体系,为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市场发展提供高效的执法和司法保障,降低自由贸易中的风险。

  (参见《粤港澳大湾区蓝皮书: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报告(2020~2021)》p319-32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1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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