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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助力澜湄流域互联网毒品犯罪防控体系效能提升
——《国际禁毒蓝皮书:国际禁毒研究报告(2021)》指出
来源:国际禁毒蓝皮书  作者:张雯鑫   发布时间:2021-12-16

  2021年12月15日,上海研究院、上海大学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了《国际禁毒蓝皮书:国际禁毒研究报告(2021)》。

  随着“大数据”综合运用的不断提升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进一步传播,世界各国的禁毒执法部门都面临新的毒品犯罪挑战。全球数据共享和信息技术是双刃剑,给人类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但同时也为毒品犯罪集团提供了机会。基于对互联网毒品犯罪现状及特点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治理澜湄流域互联网毒品犯罪任重道远,亟须构建一个科学、完善的防控体系。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澜湄流域各国禁毒执法部门需要通过大数据引领系统性重塑和整体性变革,加强禁毒国际合作和区际合作,通过数据整合、多警种合成作战、互联网络监管、互联网络阵地控制等方式构建澜湄流域互联网毒品犯罪的防控体系。

  (一)大数据引领系统性重塑和整体性变革,助推禁毒工作整体效能提升

  一是强化基础支撑,搭建“大数据+智能化”的智慧禁毒新生态。坚持把大数据智能化手段作为提高毒品治理能力的重要突破口,全量融合警务数据,充分共享互联网及行业、企业外部数据,建立与禁毒执法部门的数据共享机制,全面提升大数据在禁毒执法工作中实战运用的能力水平。搭建澜湄流域禁毒大数据平台,进一步推动禁毒执法工作的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二是催化能力生成,形成“大数据深挖+集群攻坚”的禁毒执法工作新模式。结合大数据模型深挖毒品犯罪,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毒品治理集群打击专项行动。通过“大数据深挖+集群攻坚”模式,禁毒执法部门实现“深挖团伙、精准查毒、破解难题”三个方面的突破。

  (二)加强禁毒国际合作和区际合作

  互联网络的无国界性推动了互联网毒品犯罪的国际化发展,使得互联网毒品犯罪呈现类型多样、区域转移、组织化特征突出等特点。互联网的无国界性特征使世界各国清楚地认识到,单单凭借一国之力是完全无法有效治理互联网毒品犯罪的,必须加强国家间的禁毒合作。澜湄流域各国应加强在互联网毒品犯罪防控领域的合作,共同维护流域各国的国家利益。

  互联网络的跨国性特征使得互联网毒品犯罪呈现出较强的辐射性,中国政府已和美国、俄罗斯、英国等国家积极推进互联网络安全国际执法合作,通过广泛的国际合作,积极营造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重实效的互联网毒品犯罪防控国际执法合作新格局。

  澜湄流域各国应加强互联网毒品犯罪防控的国际合作与区际合作,共同维护澜湄流域各国的国家利益。第一,深化禁毒国际合作的共识,推进建设澜湄流域禁毒命运共同体。构建澜湄流域多边禁毒合作机制,中国禁毒执法部门应与缅甸、老挝、越南三国对应建立边境禁毒联络官办公室,与缅甸掸邦、老北五省、越北五省、泰国第五警区等建立完善的禁毒执法合作机制,基本形成较为完备的禁毒国际合作框架,推动禁毒国际合作发展。第二,强化禁毒担当,以服务国家对外交往合作大局为抓手,抓住“一带一路”和“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的有利契机,加强与缅甸、老挝政府的禁毒执法合作。第三,加强区际立法合作。澜湄流域各国在制定法律时,应以维护澜湄流域内各国共同利益为出发点,综合考虑跨境毒品犯罪的特点,减少在进行区际合作时法律适用的冲突。第四,加强区际司法合作。根据澜湄流域互联网毒品犯罪地、服务器主机所在地较为集中的犯罪特点,建立澜湄流域国家间联合执法的刑事司法制度,进一步加强互联网毒品犯罪高发地的司法合作。第五,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依托国际刑警组织等国际组织,加强情报互通、经验共享、执法合作,共同打击澜湄流域互联网毒品犯罪。

  (三)数据整合,建立澜湄流域禁毒情报技术中心

  “缉毒侦查,情报先行。”坚持情报引领禁毒实战理念,推动信息资源整合,强化科技应用,着力构建“科技+情报+侦查”一体化作战的禁毒情报研判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实现“信息资源→禁毒情报产品→集群打击成果”的转化。要注重发挥禁毒情报“挖掘+研判”的前瞻性,探索“大数据+云计算+AI”前沿技术的综合运用,深度研判分析,提升对互联网毒品犯罪的预警和打击能力,做到既能精准打击,又能有效防控、及时制止毒品犯罪。

  澜湄流域各国禁毒执法部门应整合各国国内的资源,建立流域内各国信息共享的禁毒情报技术中心,按照“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安全协作”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禁毒国际合作,实现治理澜湄流域互联网毒品犯罪效益的最大化。

  (四)合成作战,多警种协作配合

  禁毒执法部门内部可成立打击互联网毒品犯罪的专门机构,依托各执法部门的资源及技术力量,实现国家内部执法部门大数据的实时分析、碰撞和比对,提高禁毒执法部门对互联网毒品犯罪情报搜集的精准度和时效性。打击互联网毒品犯罪的专门机构可利用互联网运营商、金融企业、物流寄递企业等社会企业的资源,对互联网络数据、金融异常账户等进行实时监测和数据分析,研判毒品犯罪分子的互联网络毒品犯罪行为及轨迹、涉毒资金流向等,为禁毒执法部门提前防控、高效打击互联网毒品犯罪提供助力。

  (五)强化互联网络监管,净化互联网络空间环境

  “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毒品犯罪分子多借助微信群、QQ群、互联网络聊天室、互联网论坛及互联网站等互联网络虚拟社交平台进行毒品诱惑宣传、毒品交易联络或吸毒体验在线交流。互联网络主管部门应加大对互联网络空间的监管力度,压缩毒品犯罪互联网络生存的空间。首先,互联网络运营商和服务商应增强社会责任感,增强主体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不断完善互联网站和互联网络交流平台的毒品犯罪预警机制及与禁毒执法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积极为禁毒执法部门提供互联网毒品犯罪线索,为互联网络禁毒工作守好第一道防线;其次,互联网络主管部门应积极探索互联网络监管模式,加强对互联网络服务商与运营商的监督与检查,不断提高互联网络服务商与运营商的互联网络监管意识;最后,禁毒执法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络服务商和运营商的禁毒培训,增强互联网络服务商与运营商在互联网络中识毒防毒拒毒的综合能力,使其能够在互联网络监管过程中更为高效、更为准确地监测到互联网毒品犯罪的信息。

  (六)加强互联网络阵地控制,严防互联网络毒品泛滥

  阵地,是指为进行战斗,兵力兵器所控制的区域。在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的过程中,“阵地”是指禁毒执法部门为了有效打击毒品犯罪而控制的场所或行业。毒品犯罪侦查活动中的阵地控制,就是指禁毒执法部门在毒品犯罪嫌疑人经常涉足的场所或行业,公开或秘密布建侦查力量,以发现毒品犯罪情报线索及监控、查缉毒品犯罪嫌疑人的一项侦查措施。

  互联网络阵地控制是禁毒执法部门会同网络安全、技术侦查等执法部门,在毒品犯罪分子经常登录或涉足的互联网络虚拟空间秘密布建侦查力量或使用秘密侦查手段对毒品犯罪分子进行监控、收集毒品犯罪情报信息、查缉毒品犯罪嫌疑人的一项侦查手段。首先,网络安全执法部门应加强对互联网络虚拟空间的监控。毒品犯罪分子在互联网络上的犯罪活动必然会在互联网络上留下犯罪的活动轨迹,网络安全执法人员可对毒品犯罪分子遗留在互联网络上的“痕迹”进行分析研判,判断涉毒犯罪的动向,为下一步互联网毒品犯罪侦查活动提供指引。其次,禁毒执法部门和网络安全执法部门应从有条件与互联网毒品犯罪分子接触或能够发现互联网毒品犯罪的人员中布建互联网络秘密力量,如公众网吧的管理员、网络聊天室的管理者、网站的维护者、论坛的博主等,随时对互联网络及高危活动区域进行实时监控,搜集毒品违法犯罪情报信息,为打击互联网毒品犯罪做好基础性工作。

  (七)科技兴警,注重技术及人才优势

  互联网毒品犯罪本身就是高智能、高技术犯罪,因此,禁毒执法部门在对互联网毒品犯罪进行防控的过程中,应当熟练掌握各种先进的科学技术,这样才能更好地对互联网毒品犯罪进行有效的防控,从而提高禁毒执法部门防控互联网毒品犯罪的实效性。例如,互联网监控技术的应用可以快速、准确、全面地监控互联网络上的涉毒信息。禁毒执法部门应与网络安全部门、技术侦查部门合作,完善基础设施,提升信息化水平,实时监测互联网络上的涉毒行为。一系列高科技、高技术手段的应用,能够有效帮助禁毒执法部门从互联网上获取想要的涉毒信息,从而提高打击互联网毒品犯罪的效率,进一步提升互联网毒品犯罪的防控能力。

  互联网毒品犯罪属于高技术领域的犯罪行为,而目前大多数禁毒执法人员往往不具备网络信息化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因此,想要对互联网毒品犯罪进行更为有效的实时防控,禁毒执法部门必须引入专业的互联网络人才,使禁毒执法部门的人员呈现多样性,有更多的“资源”对互联网毒品犯罪进行防控。

  (八)广泛参与,紧密配合

  互联网络的进步与发展,使得互联网毒品犯罪的犯罪手段及方式不断升级,高科技化、专业化趋势更加明显。防控互联网毒品犯罪,不仅需要禁毒执法部门的主动出击,更需要社会力量的相互配合与协作,共享资源,形成互联网毒品犯罪防控的合力。禁毒执法部门应加强与互联网企业的协作,密切警企关系,禁毒执法部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互联网企业解决职能范围内的互联网络安全问题,互联网企业也可及时向禁毒执法部门提供互联网涉毒情报信息,共同推进互联网毒品犯罪防控工作。

  (参见《国际禁毒蓝皮书:国际禁毒研究报告(2021)》p232-236,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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