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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书观点

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适应国家完善法治建设的要求
——《无障碍环境蓝皮书:中国无障碍环境发展报告(2021)》指出
来源:无障碍环境蓝皮书  作者:张思莹   发布时间:2021-12-30

  2021年12月30日,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中国残疾人数据科学研究院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了《无障碍环境蓝皮书:中国无障碍环境发展报告(2021)》。

  蓝皮书指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适应国家完善法治建设的要求。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深刻回答了为什么要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全面依法治国这个重大时代课题。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转换,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无障碍环境立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体现,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权益。当前无障碍环境建设整体上解决了“有没有”,但“标准不标准”“好用不好用”的问题比较突出。现有无障碍环境法规政策准确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不够,解决实际问题有效性不足,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不强。因此,不管是在实践中还是在法规政策制定上,存在的问题集中表现为质量不高,迫切需要提高无障碍环境法立法质量,依法化解治理难题、维护人民权益。

  实现提升法治效能的目标,立法环节十分重要,要重点处理好法律体系与重点立法的关系。加快无障碍环境立法完全适应国家完善法治建设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可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快建立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无障碍环境涉及面广、需求量大,虽然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特征比较明显,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仍面临较大的环境障碍,已成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无障碍环境立法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是加快重点领域立法的题中之义。另一方面,无障碍环境专门立法尚属空白,加快无障碍环境立法可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之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经历60多年的发展和演变,无障碍环境经历了两个重要变化。一是设计理念发生重要转变,从无障碍设计(Barrierfree design)转向通用设计(Universal design);二是在设计理念的转变下,无障碍环境的受益群体从残疾人转向全体社会成员。目前国际上关于无障碍的立法大多嵌入残疾人法案中,这种特定群体权益保障法的立法模式既不能适应无障碍环境发展的需要,更难以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需要。特定群体权益保障法有其内在的缺陷,难以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求,既不能独自维护特定群体完整的社会权益,也无法作为特定群体实现自身某一项具体权利的直接法律依据,特殊群体的一般权益维护应当基于与社会成员平等的原则,主要是通过一般立法采取非歧视性原则加以解决,只有不能通过一般性立法解决的特定社会权益才适用于专门立法。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老年人需要的,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需要的,无障碍问题很难通过一般性法律解决。此外,目前涉及无障碍条款的一般性法律越来越多,表述不一,碎片化、衔接性不足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法制统一性有待维护。因此,无障碍环境需要通过专门立法加以规制,不应当由《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或《残疾人保障法》来规制,不仅可以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全体社会成员的无障碍权益,还可以促进其他相关法律在制定或修改时设置无障碍条款,同时保持与无障碍环境法的统一性、协调性、衔接性。

  (参见《无障碍环境蓝皮书:中国无障碍环境发展报告(2021)》p42-43,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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