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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书观点

加快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应树立国际视野,从国情出发
——《无障碍环境蓝皮书:中国无障碍环境发展报告(2021)》指出
来源:无障碍环境蓝皮书  作者:张思莹   发布时间:2021-12-30

  2021年12月30日,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中国残疾人数据科学研究院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了《无障碍环境蓝皮书:中国无障碍环境发展报告(2021)》。

  蓝皮书指出,加快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应树立国际视野,从国情出发。

  国际经验表明,随着人们对残疾模式认知的变化,无障碍环境在不同发展阶段的理念、需求和重点有所不同。由于过去几十年残疾社会模式的主导,很多国家出台无障碍相关法律、政策或行政指导意见。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把无障碍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要求缔约国有义务建设发展本国无障碍环境,并制定无障碍法律、标准和技术指南。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宗旨大多是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平等参与权和独立生活,立法形式多样,立法理念不一,立法内容各有侧重,为我国提供了丰富经验。在立法形式上,无障碍相关要求大多嵌入残疾人法律中。大约92%的《残疾人权利公约》缔约国在通过的残疾人法律中,包含明确的无障碍环境条款或隐含要求无障碍措施的条款。这种以特殊需要方式为残疾人提供很多专门的法规措施,虽然能一定程度推动无障碍环境发展,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导致与主流分离的单独服务,造成社会排斥。有的国家和地区采用了综合立法形式。如《欧洲无障碍法》重点以老年人和残疾人为适用对象,重点内容是消除现代科技产品和服务中的各种障碍;《无障碍加拿大法》涉及就业、建筑、通信、商品、服务、交通等。也有采用分散式立法方式,如日本的《交通无障碍法》《无障碍阅读法》,美国的《建筑无障碍法》。

  立足中国实际和实践,我国地域广阔、区域差异大,难以用一部法律具体指导全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无障碍环境立法在强调全国统一性的同时,也要把握无障碍环境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特征,避免立法要求过高带来的负面效果。一方面要充分吸纳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社会政策,及时固化为法律,以在更大范围内更加有效地发挥无障碍环境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另一方面深入总结实践基础,充分借鉴地方立法经验,发现、总结、概括各个地方好的经验与做法,使之上升为全国层面的法律。近年来,在总结经验实践的基础上,上海、湖南、海南、安徽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张家口、成都、兰州等一些地市相继出台了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有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在《条例》基础上取得了创新和突破,更新立法理念、扩大受众范围、拓展立法内容、明确责任主体、完善体制机制、强化法律责任,可操作性、针对性明显提升。如《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办法》细化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明确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维护要求,完善无障碍社会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参与,加强监督管理和责任处罚。《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是全国首部无障碍城市建设立法,将立法适用范围扩大为残疾人和老年人、伤病患者、孕妇、儿童及其他有需要者,健全统筹协调工作机制,设立无障碍城市宣传日,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强化科学技术赋能,创设无障碍城市建设公益诉讼制度。《杭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了“无障碍环境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就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聚焦特殊群体的信息化需求,并纳入杭州智慧城市建设内容。此外,经过基层首创和探索,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取得了明显成果。但无障碍环境建设还不属于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定领域,检察机关在无障碍环境领域专业水平不足,残疾人或老年人组织尚不具备原告资格,亟须加快立法,强化无障碍环境的社会监督和法律监督。

  无障碍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不理想是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问题。美国解决法律法规执行难的经验值得借鉴。为保证无障碍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美国成立了美国无障碍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联邦机构,主要职责是领导无障碍设计、发展无障碍指南和标准,促进残疾人的平等参与。该委员会成立于1973年,当初旨在确保联邦资助的设施达到无障碍标准,现在是无障碍设计(accessible design)的主要信息来源。委员会不仅制定和维护建筑环境、运输车辆、电信设备、医疗诊断设备和信息技术的设计标准,还提供有关这些要求和无障碍设计的技术援助和培训,促进对标准与指南的正确理解和执行。该委员会是联邦机构之间的协调机构,直接代表公众,特别是残疾人。委员会的成员中有12名是来自联邦部门的代表。总统任命其他13人作为公众成员(Public Members),其中大多数人必须是残疾人。作为部门间的综合协调机构,美国无障碍委员会主要负责标准、规范、指南的制定与培训,有效解决了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问题,从而保障无障碍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建立综合协调机制是中国的特色。但综合协调机制在实践中也会存在很多问题,比如法律地位模糊不清、权利义务不清、决议效力不明确,协调机制成员的权责影响其工作常态化和有效化开展,人、财、物的保障不能有效落实。建议在立法中,明确综合协调机制的法律地位和成员构成,加强和细化无障碍环境建设综合协调机制及其委员的权责。

  (参见《无障碍环境蓝皮书:中国无障碍环境发展报告(2021)》p50-52,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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